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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W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W某某应认定为自首的法律意见书

办案律师/作者: 曾 杰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3-04-28


关于W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W某某应认定为自首的法律意见书

 

尊敬的S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接受W某某本人及其家属的委托,指派曾杰律师作为W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中犯罪嫌疑人W某某的辩护人曾杰律师经会见阅卷对本案有了初步的了解,特提出W某某应认定为自首的法律意见,望贵参考采纳:

一、W某某是经侦查人员传唤到案的传唤非刑事强制措施,W某某本人具有投案自首的自愿性与主动性应认定属于“自动投案”

二、W某某到案后主动表达自愿悔罪的态度积极配合调查向司法机关如实供述主要涉案事实应认定为属于“如实供述”

三、基于W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的行为司法机关才得以掌握W某某等人可能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罪行

具体法律意见如下

W某某是经侦查人员传唤到案的传唤非刑事强制措施,W某某本人具有投案自首的自愿性与主动性应认定为属于“自动投案”

证据材料贰卷第53页侦查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记载,W某某、Z某、F某某是于20221212日被侦查员传唤到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2005 年第4 集总第45 集“王某某盗窃案”中就“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能否认定为自首?”做出了准确定性:根据《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司法机关投案。犯罪嫌疑人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的情况,符合上述《解释》的规定,应视为自动投案。首先,传唤不属于强制措施。被传唤后归案符合《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的“在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的时间范围。传唤被传唤人到案的自觉性。其次,经传唤归案的犯罪嫌疑人具有归案的自动性和主动性。犯罪嫌疑人经传唤后,自主选择的余地还是很大的,其可以选择归案,也可拒不到案甚至逃离,而其能主动归案,就表明其有认罪悔改、接受惩罚的主观目的,即具有归案的自动性和主动性。

具体到本案中,W某某是经传唤到案的20221212被传唤归案之前犯罪嫌疑人W某某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而传唤非刑事强制措施说明W某某本人具有投案自首的自愿性与主动性有认罪悔改、接受惩罚的主观目的应认定W某某属于“自动投案”

二、W某某到案后主动表达自愿悔罪的态度积极配合调查向司法机关如实供述主要涉案事实应认定为属于“如实供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W某某于2022年12月12日到案接受询问。从案卷材料来看,W某某自到案之日起,即积极配合侦查机关讯问工作共七次,在讯问过程中,W某某均如实向侦查机关供述主要涉案事实,对办案人员所讯问的相关事实问题始终作出稳定、一致的供述。并且,在到案当天W某某就向侦查机关表示其本人自愿认罪认罚的悔罪态度,更进一步证明了,W某某本人具有归案、悔罪的主观心态。

因此,就W某某到案后向司法机关如实供述主要涉案事实的行为,应认定为属于如实供述。

基于W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的行为司法机关才得以掌握W某某等人可能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罪行

本案侦查机关起初对涉案平台、W某某等犯罪嫌疑人是以“非法经营罪”立案侦查,侦查机关对W某某也是以涉嫌非法经营罪为由对其执行强制措施。在案件侦办初期侦查机关等相关办案司法机关尚未掌握W某某可能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罪行

但从本案现有的证据材料来看,涉案平台、W某某等众犯罪嫌疑人的涉案行为是不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因为买卖虚拟货币在我国属于是“法不禁止即自由”的活动,虚拟货币交易在国内是合法存在的,即便是平台无资质,也不符合非法经营罪所要求的“违反国家规定”的构成要件,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而司法机关正是因为W某某的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行为才得以掌握W某某等人可能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罪行

W某某到案后,对涉案平台的发展模式、代币的发行机制、推广模式、虚拟货币交易流程、获利等情况,均向办案机关作出了稳定、一致的供述,司法机关也因此掌握了平台、W某某等人涉嫌非法经营罪之外的其他罪行,即,W某某等人可能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直至2023116司法机关才以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为由对W某某决定执行逮捕此时平台涉嫌非法经营罪案件自立案始侦办已三个月有余。

所以,更加可以印证,就本案W某某涉嫌组织、传销领导活动罪一案中,W某某自始至终都是自愿如实供述主要涉案事实,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调查,应认定为其如实供述,满足自首的构成要件。

综上所述:W某某是经侦查人员传唤到案的具有投案自首的自愿性与主动性应认定属于“自动投案”W某某在到案后积极配合调查向司法机关如实供述主要涉案事实应认定为属于“如实供述”满足成立自首的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W某某应当认定为构成自首辩护人特依法向贵院提出上述法律意见,建议贵院对W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的行为认定为自首

恳请贵院充分考虑并予以采纳!

 

此致

H市S县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曾杰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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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 杰
曾 杰金融犯罪辩护律师
证件号:1440120181007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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