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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ZJ涉嫌假冒注册罪一案的律师意见书(不予批准逮捕)

办案律师/作者: 王如僧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8-05-11

关于贵院正在审查批准逮捕的

犯罪嫌疑人吴ZJ涉嫌假冒注册罪一案的

律师意见书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接受吴ZJ的委托,指派王如僧律师在吴ZJ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中,担任吴ZJ的辩护人。

辩护人经过会见吴ZJ,详细了解案情,本着实事求是及善意解决的态度,认为:

一、本案与其他刑事案件相比,有着特殊之处,可以不批准逮捕吴ZJ。

1.吴ZJ在本案中,负责运输送货为主,依法属于从犯。

2.吴ZJ写信给同案犯罪嫌疑人陈某,成功规劝其投案自首,构成立功(详见附件1)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的规定,“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构成立功。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所谓的“协助抓捕”的情形分别为:(1)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以打电话、发信息等方式将其他犯罪嫌疑人约至指定地点的;(2)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当场指认、辨认其他犯罪嫌疑人的;(3)带领侦查人员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4)提供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联络方式、藏匿地址的,等等。

犯罪分子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以打电话、发信息等方式将其他犯罪嫌疑人约至指定地点的,构成立功。举重以明轻,本案,吴ZJ主动写信给陈某,成功规劝其投案自首,更是构成立功无疑。

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也认为吴ZJ这种情形,构成立功。臂如:

在 2014年6月5日,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案号为(2014)屏刑初字第34号的魏某、宋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中(详见附件2),被告人魏某到案后,写信规劝宋某投案。后该信由魏某的朋友黄某甲及其母亲黄某乙转交给宋某。被告人宋某收到该信件后于2013年12月2日持该信件到屏南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投案,人民法院认定魏某构成立功。

在 20145年1月7日,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案号为(2014)耒刑二重字第1号的李某等受贿罪一案中(详见附件3),李某在羁押期间多次写信托其兄转交被告人柳某某、谷某某,规劝他们主动投案,在其规劝下,被告人柳某某、谷某某主动到耒阳市人民检察院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人民法院认定李某构成立功。

在 2015年01月15日,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案号为(2015)邳刑初字第00024号的,刘某、魏某非法拘禁罪一案中(详见附件4),被告人刘某主动至邳州市公安局岔河派出所投案,其被刑事拘留后,主动写信规劝其他参与人投案自首;同年9月26日,被告人魏某接到刘某的劝投信后主动公安机关投案。人民法院认定李刘某构成立功。

司法实践中,有大量这样的案例,辩护人不一一列举。

3.吴ZJ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悔罪,属于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偶犯。

《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试行)》第七条规定:“犯罪嫌疑人罪行较轻,且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举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为没有逮捕必要:

(一)属于预备犯、中止犯,或者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

(二)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偶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现或者积极退赃、赔偿损失、确有悔罪表现的;……

(八)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不予羁押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或者防碍刑事诉讼正常进行的;……”

综合上述事实及规定,吴ZJ在本案中的情节符合不批准逮捕的条件,请贵院不予批准侦查机关的呈捕申请,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二、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办案机关对于吴ZJ的这种类型的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具有普遍性。

1.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办案机关对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比例较高

辩护人通过在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使用高级检索功能,输入关键词:案由:假冒注册商标;案件类型:刑事案件,截止于搜索日,约找到4358份被告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裁判文书。

通过输入关键词:案由:假冒注册商标;案件类型:刑事案件;全文检索:取保候审,则约找到2395篇办案机关对当事人取保候审的裁判文书。这意味着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办案机关对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当事人取保候审的比率大约为54.95%(2395÷4358=0.5495)

2.对于自首的、情节特别严重的主犯,通常情况下,办案机关也会对其取保候审。吴ZJ作为从犯,且成功规劝主犯陈某归案,属于立功,比照主犯62.31%的取保率,可以对其不批捕。

辩护人通过在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使用高级检索功能,输入关键词:理由:自首,情节特别严重,主犯;案由:假冒注册商标;案件类型:刑事案件,截止于搜索日,约找到127份与此关键词相关的假冒注册商标罪的裁判文书。通过逐份进行核对:在假冒注册商标罪的裁判文书中,被告人在案中的情节特别严重,同时是主犯,向办案机关投案自首的裁判文书共有69份,其中由于被告人向办案机关投案自首,最终获得取保候审的有43起,没有获得取保候审的有26起,取保候审的比例为62.31%(43÷69=0.6231)。

其中,获得取保候审的裁判文书简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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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指出来的是,在这43起中取保候审的案例中,被告人在“情节特别严重”的基础上,涉案金额超过100万的,有13起(列表中加粗、加下划线的案例),这说明假冒注册商标涉案金额超过100万的,是取保候审的正常期间。

尤其是列表中的第13起,案号为(2016)粤0507刑初242号的洪汉明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被告人洪汉明假冒LV、GUCCI包包、皮带扣的涉案金额达到339517720(217493250+122024200=339517720)元,考虑到洪汉明的自首情节,司法机关依法对其取保候审。

三、辩护人支持办案机关依法打击犯罪,但是办案机关的执法过程中,免于羁押也不会妨碍刑事诉讼程序的,可以考虑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人性化执法,能够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

尤其是,辩护人恳请办案机关考虑到假冒注册商标罪案件的特殊性,将其与暴力、毒品、走私等严重刑事案件区别出来,由于我国是发展中国家,欧美发达国家在知识产权上处于强势地位,我国处于弱势地位,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更多的是在保护外商的利益。

考虑到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利用刑事手段保护知识产权,要注意保持在适度水平,忽视我国的基本国情,过于强化知识产权的保护,把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提升到欧美发达的水平,将是拔苗助长,有碍于中国经济发展。

综上,请贵院不予批准侦查机关的呈捕申请,对吴ZJ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吴ZJ的家属愿意为此提供相应的保证金或保证人。

谢谢!

此致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王如僧 律师

二0一七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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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如僧
王如僧涉税犯罪辩护律师
证件号:14401201310024927
紧急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案管专员手机:13503015895)
如情况紧急,请直接致电:13503015895 电话:020-3781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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