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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改赌博的定性辩护——以亲办案件为例

办案律师/作者: 黄佳博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5-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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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下赌博案件经常会面临开设赌场罪和赌博罪的法律适用争议,如何从重罪开设赌场改轻罪赌博罪,需要结合赌场规模、赌博活动的公开程度、赌客来源等因素进行综合辩护,以下分享的是笔者办理的一起赌博案件的辩护词节选,供实务交流

关于王某涉嫌开设赌场一案之辩护词

XX市XX区人民法院:

我受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和王某的委托,在王某等人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中担任王某的辩护人。辩护人经过仔细阅卷后对本案事实和情节已经充分了解,现结合法律法规和实务案例,对本案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第一,本案的准确定性是赌博罪,而不是开设赌场罪;

第二,即使本案按照开设赌场定性,在赌场规模、赌博活动的公开程度、社会危害性等方面也和其他传统赌场存在明显的区别,量刑时应予以考虑;

第三,关于获利方面,王某、冯某二人的部分获利不能轻易认定为开设赌场的“抽头渔利”,量刑时应予以考虑;

第四,王某自愿认罪认罚,有坦白和主动退赃情节,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具体论述如下:

一、本案的准确定性是赌博罪,而不是开设赌场罪

(一)从赌场规模来看,本案涉及到的参赌人员为30余人,参赌人员相对固定,且王某本人也参与赌博,更符合赌博罪的“聚众赌博”特征

聚众赌博的规模一般较小,成员相对固定,即行为人通常利用自己的人际关系或者人际资源在小范围内组织他人参赌,聚众者通常本人也参与赌博;开设赌场则往往参赌人员众多,在人数上具有较大的规模,参赌人员一般也不太固定,开设赌场者本人一般不直接参与赌博。

本案中,涉及到的30余名参赌人员相对固定,在王某也参与赌博的情况下,本案应当属于“行为人在自身人际圈内聚集他人参赌”的情形,更符合赌博罪的“聚众赌博”特征。

(二)从赌博活动的公开性来看,参赌人员都是王某的老乡,任何其他人员是不可能通过公开渠道知晓并参与的,不符合开设赌场罪的公开性特征

聚众赌博通常具有一定的秘密性,即通常是基于人际关系资源在小范围内组织他人参赌,因而知晓范围较窄;而开设赌场通常具有半公开性,即因为所参与人员规模较大,甚至面向不特定的公众开放,所以其赌博活动甚至赌博地点等具体情况通常会被一定范围内的公众所知晓。

本案中,参与赌博人员都是江西省XX市XX县在本市务工的老乡,即系相互熟悉的一群人之间进行赌博,其他不熟悉的人员是不可能知晓进并参与进来的,具有相当稳定性。

另外,从赌博场所来看,本案中的赌博场所较为封闭,赌博场所一谢某某处用于赌博活动的是一个仓库,按常理来说,外来人员一般不会去仓库,也即是去谢某某工厂仓库的都是参赌人员,赌博场所二XX棋牌室用于赌博活动的场所是该棋牌室7楼阳台小屋,需要有特定的门禁卡或者上面有人按电梯才能到达,也即是去XX棋牌室7楼的也局限于本案的参赌人员,且这些参赌人员都需要通过联系王某、冯某才能上楼,外来人员无法进入该场所参赌。

(三)从聚众赌博的时间和参赌人员的召集行为来看,本案每次聚赌时间不固定,场地临时安排后向参赌人员召集,不符合开设赌场罪的持续性特征

聚众赌博一般具有临时性、短暂性,即大多数属于临时纠集而为之,组织参赌人员在一次赌博结束后,下一次赌博通常需要重新组织;而开设赌场则一般具有稳定性、持续性,即赌博场所在营业时间内能够不间断地向参赌人员开放,随时可以到其中进行赌博活动,无须赌博场所管理者每次临时组织。

从聚赌时间来看,开始的时间不固定,持续时间也因人数不同而有所区别,每次聚赌的时间间隔也不一样,不属于有固定营业时间的赌场。从召集行为来看,每次聚赌结束后,下次赌局开始都要由王某、冯某重新召集,且每次都是临时确定聚赌地点是在XX棋牌室还是谢某某的工厂仓库。

因此,本案不满足“开设赌场”中赌博场所在营业时间内能够不间断地向参赌人员开放,随时可以到其中进行赌博活动的稳定性、持续性特征。

(四)从类案认定来看,全国范围内有大量与本案案情类似的案件都被法院认定为赌博罪

案例略

二、即使本案按照开设赌场定性,在赌场规模、赌博活动的公开程度、社会危害性等方面也和其他传统赌场存在明显的区别,量刑时应予以考虑

如前所述,本案参赌人员均为江西省老乡,赌博形式也是在江西本地盛行的“推筒子”,涉案场所也有一定的封闭性,这就导致涉案的赌博活动不存在无限扩大的可能,赌场规模和赌博活动的公开程度也决定了涉案赌博活动的社会危害性要远没有传统开设赌场的社会危害大,因此,恳请贵院在量刑时充分考虑本案涉案赌场和传统赌场的区别,对王某等人予以从宽处罚。

三、关于获利方面,王某、冯某二人的部分获利不能轻易认定为开设赌场的“抽头渔利”,量刑时应予以考虑

首先,3月中旬之前的获利不能认定轻易认定为开设赌场的“抽头渔利”。根据在案多名被告人的口供和参赌人员的证言,本案赌博活动在2月份开始,但真正形成赌场规模,也就是赌场内有牌手、望风、抽水分工的是在3月中旬之后。

因此,在此之前的聚赌行为应评价为赌博罪中的“聚众赌博”,王某、冯某二人在此之前的抽水不属于开设赌场的“抽头渔利”。

其次,在XX棋牌室赌博的抽水也不能轻易认定为开设赌场的“抽头渔利”。如前所述,XX棋牌室7楼需要专门的门禁卡或者有人在上面按电梯才能进入,在该处场所的赌博活动明显不具有开设赌场的“开放性”特征。

因此,王某、冯某二人在该场所的抽水严格意义上来说也不属于开设赌场的“抽头渔利”。

因此,在无法准确区分获利数额的情况下,恳请合议庭在量刑时考虑辩护人的上述观点,基于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对王某从宽处罚。

四、王某自愿认罪认罚,有坦白和主动退赃情节,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王某自归案后,对犯罪事实如实供述,系坦白,其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事实也没有意见,当庭表示愿意认罪认罚,且积极退赃,依法可以从宽处罚。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黄佳博律师

2025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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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佳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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