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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逃税罪当成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行刑衔接问题

办案律师/作者: 王如僧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5-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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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法办事,该退就退,该倒流就倒流,毫不含糊

这个案件的检察官真的很不错,让我佩服的五体投地的那种;如果所有的司法官员都像这个检察官这般,这个世界就和谐了,我就要失业了。

这是一个虚抵进项税额案件,检察官真的做到了程序倒流:把案件退回去,让税务机关先按逃税进行行政处罚,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接受行政处罚后,公安机关就不再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了,直接把受票方消化掉;对于帮助受票方逃税的从犯,以犯罪情节轻微为由不起诉。

最高法颁布的那个郭某、刘某逃税案出来后,我把那个指导案例、陈兴良教授、施正文教授在人民法院报上发表的文章发给她。

我说:领导,你看到没有,你处理的那个案件,跟最高法颁布的那个案件一模一样,牛啊。

她笑道:我有先见之明啊。

我说:最高法的指导案例、人民法院报上的文章出来之后,你再这么处理,就不怎么样了;最高法的指导案例、人民法院报上的文章出来之前,你就这么处理了,这才叫真本事。

二、为了避免一大堆人被改判无罪,牺牲你一个,幸福我全家

这是一个系列案件,当事人之一找我咨询,想委托我帮他上诉。

当地很多物流公司从无车承运平台代开发票,业务是真实的,运费是真实的,唯一不实的地方,就是本来应该让司机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变成了无车承运平台代开发票了。

大家都知道,很多无车承运平台都是补录的,很容易让司法机关认为没有真实交易,因此平台暴雷之后,那些从平台上开票的企业,一律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这个案件的特殊之处,在最高法的指导案例、文章出来之前,其他受票公司已经按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决了,这个当事人是最后一个。

当事人律师说,根据最高法的指导案例,这是逃税,不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了,应该退回税务机关先按逃税进行行政处罚。

法院的意思是,相同的案件,我前面都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决了,总不能其他公司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唯独你按逃税处理吧。为了统一裁判标准,只好也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你了。

但是法院也知道自己有点理亏,把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往下调了,还判了一个缓刑。

我说:想改为逃税,难如登天啊。你一旦改为逃税,之前那些被判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在监狱服刑的人,一定会申诉的,那就一大批人要改判无罪了啊,你叫法院这么受的了,所以只能委屈你了。

三、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税务总局应该关注一下涉税案件的行刑衔接问题

涉税案件的行刑衔接,既包括税务机关将行政案件转为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也包括将刑事案件认定为行政案件,由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退回给税务机关。

由公安机关退回给税务机关,还比较容易,但由检察院或者法院退回给税务机关就很难了。因为这些退回去的案件中的当事人可能已经逮捕了,一旦退回去按行政案件处理,岂不是需要国家赔偿?

尤其是目前,很多本来是逃税的案件,在刚开始的时候,一不小心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立案侦查了,到了审查起诉阶段或者审判阶段才发现是逃税。

人都关了那么久了,还退回去行政处罚前置吗,万一被告人接受行政处罚了,就不能追究刑事责任了,那人被错误关在看守所那么久了,怎么办?

我觉得:申诉阶段的,就不改回逃税了,可以理解,归根到底,这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裁判逻辑发生了改变导致的,有点像不可抗力;但是,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一审阶段、二审阶段的,还是要改回逃税吧?

四、这年头,良知、担当远比技术重要

第一,这个世界上哪有那么多疑难复杂的案件,大都是一些简简单单的案件,但是无论是疑难复杂的案件,还是简简单单的案件,对当事人、当事人家属来说,都是人生大事。有几个司法官员可以做到如我在诉的,不要说如我在诉了,能够稍微换位思考就很不错了。

第二,税法其实没有想象中那么高深莫测,花点时间去学,还是可以弄懂的;但是良知、担当不在位,就很麻烦了,本来是无罪的案件,分分钟让你踩十年以上缝纫机。

五、怎么处理这类案件

第一,对于受票方,坚决程序倒流。

司法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有逃避缴纳税款行为,税务机关没有依法下达追缴通知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受票方,程序倒流,先由税务机关进行处理,不接受行政处罚的,在按照逃税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对于帮助犯,尽量以情节轻微为由不起诉。

逃税罪的构成要件是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不包括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款,根据罪行法定原则,在符合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况下,同时符合第二款规定的,还是构成逃税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款规定,行政处罚前置是逃税罪的责任阻却条款,不是罪名成立的阻却条款;即接受行政处罚了,受票方还是构成逃税罪,只是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而已。

帮助犯不是纳税人,无法享受第二百零一条第二款的优惠,在主犯依然构成逃税罪的情况下,自然也是构成逃税罪。但是主犯都不追究刑事责任了,从犯就没有必要追究刑事责任了吧,有条件的话,应该尽量以情节轻微为由,不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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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如僧
王如僧涉税犯罪辩护律师
证件号:14401201310024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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