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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强刑辩论坛第二期暨羊城毒辩第五十七期成功举办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4-11-01

广强刑辩论坛第二期暨羊城毒辦第五十七期已于2024年10月30日下午三点在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会议室成功举行!

此次论坛由广强律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毒品犯罪辩护中心主任黄坚明律主持。通过案例讨论和点评的方式,多名律师在场交流毒品类案件办案心得、一线刑辩经验。

一、案例讨论

(一)黄坚明律师的分享(广强律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毒品犯罪辩护中心主任)

主题:《从涉毒发回重审重刑案谈“不具备作案时空条件”之彻底无罪辩》

黄坚明律师分享的案例是亲办的一起典型的涉毒案件,历经一审重刑判决后在二审中成功发回重审。

这起案件在证据链、证人证言、时空证据等方面均存有重大问题,凸显了刑事辩护中严格把握证据合法性与充分性的必要性。

首先,这是一起典型的“证据链严重缺失”的案件。本案从一审到重审,始终缺少毒品来源、交易物证和明确的资金流向。控方未能提供毒品上家的直接证据,且购毒者证词前后矛盾、内容不实。案件在起诉书中提及的资金流、信息流也无有效证据佐证,不少关键证据如转账记录、通话录音等均缺失。这就导致了案件中的核心链条——物证、资金流、信息流之间出现断裂,严重影响定罪的合理性和严谨性。

其次,时间和空间上的矛盾为本案的无罪辩护提供了关键支撑。案发时间和具体空间指向不明,一些关键指控的时间仅模糊地标示为“某年下半年”或“某天”,没有具体日期。进一步审查中发现,被告人在指控发生的时间内存在不在场证明,其中包括国内外的出入境记录。这些时空上的不一致,极大削弱了控方的指控效力。此外,案件中的通话记录与基站信息等关键证据缺失,导致控方无法证明被告人在案发地的确切位置,无法排除合理怀疑。

本案证人证言的可信度同样存在问题。控方证人提供的证言多次前后不一,有多名证人集体串通作伪证的嫌疑。辩护方通过逐一核查发现,部分证人甚至在法庭上承认证词不实。这种证言的失实使得控方缺乏实质性的指控支撑,也让案件更具复杂性和辩护空间。同时,起诉书中所列的指控缺乏实质目击证人支持,大多数证词为间接证言,没有直接证明被告参与了毒品交易。控方仅依赖单方面的证人证言且未能提供充足的佐证,使得整个证据链显得极其脆弱。

基于以上缺陷,辩护方构建了几条无罪辩护的核心要点:

1. 案件缺少直接物证,没有证明被告与毒品交易行为的实际关联。

2. 被告的时间、空间不符,案发期间其不在现场,排除了实际实施交易的可能性。

3. 证人证言存在显著矛盾,甚至涉及伪证行为,无法支持“无合理怀疑”的定罪标准。

4. 通话记录与基站信息的缺失,导致案件缺乏完整的时空链条,控方无法提供确凿的空间证据。

此外,本案在起诉书中也存在多处疏漏。例如起诉书对案发时间、地点、事件过程的叙述含糊不清,甚至在一些指控中“避重就轻”。其中两起指控的毒品数量、交易方式等缺少细节支持,不符合刑事指控应具备的严密性要求。这不仅为辩护提供了突破口,也反映出案件在侦查和公诉过程中的证据不充分问题。

总结:这一案件提醒我们,刑事案件的定罪判刑必须以完整而确凿的证据为基础。对于毒品案件,证据链、物证、证人证言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尤为重要。

 

(二)周峰剑律师的分享(广强律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食药环犯罪辩护中心主任)

主题:《毒品犯罪与食药犯罪的界定问题》

1. 毒品、食品、药品犯罪的差异

毒品犯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等行为,其犯罪对象是国家规定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包括鸦片、海洛因、冰毒等;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毒品管制制度及社会公共秩序。依《刑法》第347条规定,毒品犯罪不论数量多少,一经查实即应承担刑责,可处最高死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食品安全犯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或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对象是食品,尤其是含有有害成分或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食品。其危害在于破坏食品市场安全,直接影响公众健康。依据《刑法》第143条和第144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刑罚从拘役至死刑不等,视情节严重程度量刑。

药品犯罪:生产、销售假药、劣药或非法经营药品等行为。对象是药品,侵害国家药品管理制度和公众健康权利,特别是患者群体。依据《刑法》第141条和第142条规定,药品犯罪一般处以三年以下或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但在造成严重后果时也可判处死刑。

2. 实践中的区分

在现实案件中,毒品与食品、药品犯罪的界定并不总是清晰的。例如,“铁马冰河案”中的氯巴占,属于药品与毒品之间存在双重属性的药物。一方面,这些药物在临床上具有合法用途,另一方面它们具有成瘾性,容易被不法分子非法销售。法律实践中,若此类药物用于非法牟利,往往按非法经营罪处理,而非毒品犯罪;若直接向毒品市场贩卖,则按毒品犯罪处理。

另一个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性案例第150号)张某使用γ-丁内酯制成“咔哇氿”饮料。γ-丁内酯本身不是毒品,但可以生成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γ-羟丁酸。此类物质被不法分子用于调制饮料后销往娱乐场所。由于行为人明知该饮料含有毒品成分且用途非法,法院通常会认定其构成贩卖、制造毒品罪。这类案例表明,在认定是否构成毒品犯罪时,需结合化学物质的性质、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及销售场所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5. 法律适用与裁判要点

在法律适用中,主观故意是关键因素之一。例如,行为人是否“明知”某物质具毒品属性并故意贩卖是决定罪名的重要依据。在“咔哇氿”饮料案中,行为人以非国家列管的γ-丁内酯为原料制成含有γ-羟丁酸的饮料并非法销售,明知该饮料的致瘾性和毒品属性,因而被定性为毒品犯罪。同时,法院在界定涉案物质属性时不仅依赖口供,还结合物质成分、行为人经验、生产工艺及销售对象综合分析。若行为人确实为治病自救或出于互助,通常不认定为毒品犯罪。

6. 总结

毒品、食品安全及药品犯罪界定的要点包括:①主观要素:麻醉精神药品涉毒案件事实中“毒品属性定性”,可转化为“行为人对案涉物质毒品性的明知与否和其行为属性的认识”,先证明行为人明知其经手药品具有毒品性,再证明其行为属于贩卖。②对象要素:去向哪里,即毒品市场或者吸食毒品群体、治疗疾病的群体、微量掺入食品。③目的要素:自用?利润?牟利?是否超出正常经营所能获得的利润。

 

二、点评(按照发言顺序)

(一)关欣律师(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广州商学院特聘教授、中国药物滥用防治协会会员)

关律师对黄坚明律师的分享表示赞赏,认为其内容精彩且实用。他提到黄律师使用的是真实且正在办理的案件来说明毒品辩护中的困境和解决方法,案件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关律师指出,尽管之前有五名律师介入,案件仍未得到清晰处理,显示出案件的复杂性。虽然该案中有很多证人,看似言辞证据非常充分,但也正因为如此,证言之间才会出现冲突和破绽,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也有利于案件的辩护,再加上黄律师通过细致的分析和创新的方法,利用基站信息和科技手段为办案提供有力支撑,找到了案件的突破口。关律师还表示,在自己经办过的一个案件中,也是通过分析基站信息来排除当事人曾经去过公诉人所指控的犯罪地点,因此,法律人在办案过程中,要有意识地利用科技手段来支撑自己的辩护观点。

 

(二)洪树涌律师(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部部长)

洪律师对黄坚明律师的专业精神和精细的工作表示赞赏,特别是将复杂信息简化为易于记忆的形式,体现了其文字功底和用心。洪律师指出:目击证人在毒品案件中比较少见,而在黄律师的案件中,证人能够出庭,也正好说明该案在证据链上的缺失,黄律师还通过细节分析来揭穿控方的不足,以及利用不在场证据来支持辩护。洪律师还提到,在自己的办案过程中,也会将定位信息运用于辩护中,技术进步让现在的定位数据更加精准,而将这些技术应用到案件中,可以为当事人的不在场证明提供提供有力的证据支持。

 

(三)王红兵律师(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盈科刑辩学院毒品犯罪研究中心副主任)

首先,王律师认为周峰剑律师对食品、药品、毒品界限的区分非常到位,在一些案件中,在食品、药品中添加咖啡因会被指控毒品类犯罪,在辩护中,需要向办案机关申请做含量鉴定,利用国家标准来反驳控方的论点。其次,在黄坚明律师的案件中,在案证据既然能够排除当事人不具备运毒工具,那么公诉人的指控就达不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关于基站信息,若在案证据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那么基站信息可能就用处不大,但若是冤案,那么基站信息就可以成为证明当事人的清白的关键证据。王律师还指出:在案件中挖掘信息十分重要性,无论是从犯罪嫌疑人、家属还是其他同行律师那里,信息的挖掘能力对于案件结果有重大影响。

 

(四)刘娟律师(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刘律师表示:黄坚明律师通过购买同款袋子做实验来推翻证人证言,这种在证人证言中采用的实验方法,体现出通过细节的分析和证据的挖掘对于案件的辩护至关重要。因此,辩护人需要从影响定罪量刑的证据中寻找漏洞,例如,证人证言中存在关于衣着和天气细节的描述,可以利用这些细节,结合现实情况来推翻证言。在周峰剑律师的分享中,很重要的一点在于利用当事人的主观明知,这一事实上的辩点来区分当事人究竟是属于食品、药品还是毒品犯罪,因此,在会见、甚至是与家属的沟通中,应当注意与当事人主观明知的相关细节,这些细节可能决定了当事人的轻罪甚至无罪。

 

(五)崔晓峰律师(广东优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关于黄坚明律师的分享,崔律师表示感悟良多,特别是关于在进入法律分析之前对基本事实进行层层核实的重要性,即使案件到了一审或二审阶段,呈现在辩护律师面前的事实不一定是真正的事实,在办案过程中,每一个节点、甚至是每一句话可能都会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产生重大的改变。崔律师认为周峰剑律师在案件类型分析上的十分清晰,通过这种细致的分析方法来找出辩护要点十分值得学习,在毒品犯罪案件,律师应当通过细致的分析和精细的辩护来为当事人和家属带来好的结果。

 

(六)肖文彬律师(广强律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暨诈骗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肖律师认为,在办案过程中,对于案件本身细节的把握是一方面,但部分案件还会存在一些案外的因素,在这些案件中,律师在案件中坚持辩护,注重实体,更要注重程序,让案件回归正常的程序轨道。

 

至此,本次论坛圆满结束,敬请期待广强刑辩第三期的开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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