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家栋被控受贿、滥用职权
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一案之
申请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申请书
申请人:王思鲁 律师
单位: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单位地址:广州市天河路45号天伦大厦23层
联系电话:
申请人:孙云康 律师
单位:上海东杰律师事务所
单位地址:上海市长宁区古北路585号B幢701室
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
1.申请贵院向汕头市城乡规划局调取汕头市城乡规划局、汕头市纪委监察局于2009年联合作出的汕规治【2009】09号文件。
2.申请贵院向汕头市人民政府和汕头市城乡规划局调取汕头市人民政府于2008年作出的汕府办会函【2008】3303号文件。
事实和理由:
我们受朱家栋的委托和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上海东杰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在朱家栋被控受贿罪、滥用职权罪、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一案中担任朱家栋的辩护人。
在会见朱家栋过程中,朱家栋向我们反映:汕头市城乡规划局、汕头市纪委监察局于2009年联合作出的汕规治【2009】09号文件,已上报到广东省纪委规划专项治理委员会。该文是关于清理汕头市提高容积率、兼容商业铺面房地产项目的相关情况说明,其中包括本案涉及的龙禧花园南区、万泰春天东区、万泰春天西区、金润花园一期四个项目在内。该文所提到的相关房地产项目的规划审批工作,省纪委审核后没有发现问题,进而获得省纪委的验收通过。
为了实现节约用地目的,汕头市人民政府于2008年作出的汕府办会函【2008】3303号文件,明确授予汕头市城乡规划局享有“允许在建筑方案(或施工设计图)阶段,部分阳台、悬挑实体不超过20%,兼容商业办公等面积不超过20%的”的规划审批权。汕头市城乡规划局于2009年5月11日作出的汕规通【2009】94号《关于征求《汕头规划局关于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变更事项的办事程序》的通知》的文件,印证汕府办会函【2008】3303号文件的存在,也侧面印证了汕头市政府授予汕头市城乡规划局上述规划审批权的客观事实。上述证据材料是客观存在的,能直接证明朱家栋没有滥用职权的主观故意及客观行为,且由汕头市人民政府和汕头市城乡规划局掌握,汕头规划局档案室就有留档,我们因客观原因无法调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为维护朱家栋的诉讼权利,我们依法申请贵院向汕头市人民政府、汕头市城乡规划局调取上述所申请的材料。敬请贵院准予我们辩护人的上述申请!
此致
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王思鲁 律师
上海东杰律师事务所
孙云康 律师
2014年4月10日
附:汕规通【2009】94号《关于征求《汕头规划局关于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变更事项的办事程序》的通知》
咨询请致电广强律师事务所电话:13503015895(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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