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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彬涉嫌传授犯罪方法案(因情节显著轻微最终不以犯罪论)之劳动教养决定书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1-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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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彬涉嫌传授犯罪方法案(因情节显著轻微最终不以犯罪论)之

劳动教养决定书

姓名:钟彬(自报),男,19XX216出身,民族: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XXXXXX24号。

违法事实和证据:钟彬于200810月加入非法传销组织XXXXXXX集团有限公司后,在本市罗岗区XXXX五巷5号,以“讲课”的方式,教唆他人进行非法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于200941被查获。

经本会审议认为,钟彬对以事实供认不讳,有证人张某、邓某的证言,辨认材料,搜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教唆他人违法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根据《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条》第(六)项和《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第三条等有关的规定,现决定对钟彬劳动教养一年,决定劳动教养前,被劳动教养人员钟彬被羁押,羁押一日折抵劳动教养期限一日,劳动教养期限自200941日起2010331止。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的六十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广东省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的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OO九年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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