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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永仲涉嫌合同诈骗、盗窃案(从轻处罚)之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穗海检诉[2006]1583号
被告人杨永仲,假名杨永地,男,41岁,汉族,广东省广州市人, 文化程度高中,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富和镇丽北村尾村十一组。2006 年9月1 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 0月1 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月18日 被逮捕。
被告人董科利,假名董杏好,男,49岁,汉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文化程度初中,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鸡西胜委8组。
被告人张坤会,假名张坤,男,46岁,汉族,吉林省白城市人,文化程度高中,住吉林省长春市吉平区长庆办事处十二委十组。1999 年
被告人杨永仲合同诈骗、盗窃,董科利、张坤会盗窃一案,经广 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于
以上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永仲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的单位签订合同,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杨永仲、董科利、张坤会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坤会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永仲犯合同诈骗罪、盗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为严肃国家法律,保护企业和公民的合法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特提起公
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代理检察员:杨将
二00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附项:1、被告人杨永仲、董科利、张坤会现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2、移送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1份、主要证据复印件共8份;
3、扣押作案工具公章l枚、名片67张,现存于公安机关,请
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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