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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健的运营模式与非传销化的辩护

办案律师/作者: 戴剑敏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8-12-28

戴剑敏:莞安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金牙大状律师联盟核心成员

市场经济的今天,缺乏独立思考能力的人们很容易被忽悠身陷传销。笔者从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研究与辩护以来,总结出传销四大高发领域:一是所谓“国外上市”前股权筹集的传销模式;二是以慈善之名,行传销之实;三是培训机构的培训课程传销式推广;四是保健品营销的传销化。

这几个领域有共同点有不同点,不同点在于,第一类股权转让以电子币的方式向下扩散,人们抱着一夜致富、扔几千元或几万元都无所谓的态度,结果是传销领导者赚得盆满钵满,自己“颗粒无收”。第二类就是慈善,把人性的善良与挣钱相结合,即有道德上的优越,又有挣钱的喜悦,令加入者欲罢不能。第三类就是培训,把学习知识与挣钱结合起来,即能挣钱又被洗脑幻想有未来美好的前途;第四类就是保健品,把健康与挣钱绑在一起,大批老年人上当受骗。

为什么这几类成为高发领域,其他领域不能或很难实现传销,是因为实行传销的领域有一定的特点。比如云联惠模式,其实并非真正的传销犯罪,严格来讲其属于集资诈骗类。云联惠是有产品,有实物,这些产品与实物并非自己生产,而是市面上的商品,云联惠通过高额的回报率来吸引大家购买商品,只是集这些产品17%的资,通过拆东墙被西墙的方式缓和资金的压力,最终由于回报率太高无法实现利润而崩盘。所以这种不是传销,而是集资诈骗。

可以实现传销的领域必须具有如下几个因素,也就是上述几个领域的共同点:

1. 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具有极低的成本。传销发展下线的模式,目前比较流行的就是两轨制。所谓两轨制就是一人直接下线只能是两人,两轨制比较适合管理与控制。两轨制下人员无限长,必须要让这个链条的人都能享受到一点利益,所以商品或服务必须具备极低的成本或零成本。如股价转让的虚拟电子币是零成本的,网站无限量自己生成电子币给受骗者;再如慈善类的捐款也是零成本的;培训课课程的成本不是没有,可能是极低成本。

2. 极低成本的商品与服务要出售极高价款,利润翻番。如何做到这点,就必须夸大产品或服务的功效与功能。比如保健品类就会出现虚假宣传,夸大保健品或保健设备的功能,如用过之后能够减少疼痛或消除病根,甚至吹牛可以包治百病等。比如股权类或培训类,就描绘未来的蓝图,将来美国上市能分多少红,将来按培训的内容实操就一定能达到销售多少金额,挣多少钱之类的谎话。通过这种方式来忽悠人们,商品与服务定价极高。

3. 电子币或积分制。电子币或积分制的存在,是传销模式的另一个系统。商品或服务的利润一般情况下都会被高层拿走,那么如何刺激下线去发展更多的下线,就是电子币与积分制的妙用。会员发展自己的下线,系统就会奖励会员给他电子币,或给他积分,然后会员通过发展下线,有的向下线转让电子币从而获得现金,有的是转让积分给下线,有的是通过转让积分获得产品又高额出售给下线,获得利润。

低成本却高利润的领域都多,比如知识产权领域,典型的例子就是加盟店的模式,某加盟店是国际品牌,独特装修与运营方式,加入者需要入门费,将来分店的经营是独立的,亏损是自己的,利润总店有分红,这种模式运营得好就正常,一旦偏离就容易走向传销。律师的有些非诉业务,也有可能进入传销化,比如个人法律顾问的传销化推广也是可能形成的,虽然个人法律顾问还没在国内开始流行。

丁香医生的那篇文章《百亿保健帝国权健,和它阴影下的中国家庭》引发了人们的关注,网络大量的保健品涉及传销的投诉或吐槽。保健品涉嫌传销与其他领域传销有一个特性,加入的传销人员既是产品的推广者,又是产品的使用者,如果产品的功能或功效达不到,即便是存在治疗拖延或出现严重事故,这些人的家人也尽可能地不报警,也不去产品生产单位维权。为什么?很简单,其本人或家族仍然还依靠这个产品来发展下线,依靠这个产品去挣钱,如果宣传效果不好,意味着自己的传销之路就结束了。

权健帝国的营销之路,暂没有信息透露,笔者从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研究,希望企业能够合规运作,合法经营。希望企业能披露信息与经营方法,来回应网络上的质疑,消除大家的困惑。

目前尚无任何信息可以证明权健集团的经营模式涉嫌传销犯罪,作为无罪推定的司法理念,应当保护其合法权益为切身之要。笔者总结上述非刑法思维的传销套路,结合刑法上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规定,作为律师或相关人员要判断及定性时,应当思考下列问题:

1. 就是权健的保健品是否存在夸大功能。适度的夸大不构成犯罪,改变性质的夸大,就可能属于欺诈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构成要件之一,就是骗取财物。如何认为是骗取财物呢?产品是否具有其所称的功能或功效,过分夸大在属于欺诈,产品达不到其宣传的功能或功效,又以高额的价格出售给别人,有可能属于骗取财物。

2. 传销的组织结构模式。(1)层级是否达到了三级以上。(2)传销活动人员是否达到了三十人以上。传销活动人员与正常的公司经营人员是不同的性质属性。(3)是否存在拉人头、收入门费、搞团队计酬等模式来销售产品。(4)是否形成金字塔型的结构方式。

企业家的刑事风险在当今中国越来越受到重视,有些刑事风险是无意间触碰,低成本高利润的企业合规的经营之道与经营模式,急需专业的传销辩护刑事律师来予以合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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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剑敏
戴剑敏传销犯罪、金融犯罪、诈骗犯罪案件辩护律师
证件号:14419201211034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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