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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ZJ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之质证意见表

办案律师/作者: 王如僧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8-05-16

WZJ等人涉嫌假冒注册商标案——质证意见表

1卷─诉讼文书卷

  1. P1,受案登记表

甘某某,男,广州新诤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经理,时间:2016年8月26日10时0分。受案部门:台山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

  1. P2,立案决定书

立案部门:台山市公安局,时间:2016年9月26日

  1. P3,换押证

CX,羁押于台山市看守所,现因该案侦查终结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于2017年4月14日以直接送达形式移送台山市检察院

出具部门:台山市公安局,出具时间:2017年4月14日

  1. P3,换押证

WZJ,羁押于台山市看守所,现因该案侦查终结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于2017年4月14日以直接送达形式移送台山市检察院

出具部门:台山市公安局,出具时间:2017年4月14日

  1. P5,拘留证

CX,送台山市第一看守所羁押。宣布时间:2017年2月13日21时

出具部门:台山市公安局,出具时间:2017年1月15日

  1. P6,拘留通知书回执

回执邮戳时间:2017年2月14日17时

  1. P7,拘留证

WZJ,送台山市第一看守所羁押。宣布时间:2017年1月12日6时

出具部门:台山市公安局,出具时间:2017年1月12日

  1. P8,拘留通知书回执

回执邮戳时间:2017年1月12日17时

  1. P9,拘留证

CHX,送台山市第一看守所羁押。宣布时间:2017年2月8日2时

出具部门:台山市公安局,出具时间:2017年2月7日

  1. 10.P10,拘留通知书回执

回执邮戳时间:2017年2月8日17时

  1. P11,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

WZJ,羁押期限自2017年1月16日至2017年2月11日

理由:多次作案,依据:《刑诉》第89条之规定

  1. 12.P12,取保候审决定书

ZXT,取保候审事由:哺乳婴儿,取保候审期限从2017年1月12日起算

出具部门:台山市公安局,出具时间:2017年1月12日

  1. 13.P13,取保候审保证书

保证人:甄祝荣,男,ZXT之父

出具时间:2017年1月12日

  1. 14.P14-P17,提请批准逮捕书

拟逮捕人员:CX(在逃)

WZJ、CHX(均羁押于台山市看守所)

逮捕理由:公安侦查查明,从2016年1月份开始,CX先后纠集CHX、WZJ参与生产假冒已注册商标“爱普生”和“佳能”的墨水。CX负责购买材料,WZJ负责将这些材料送到北陡生产工场。CHX雇请人员生产。WZJ根据CX的要求将生产加工好的假冒产品邮寄销售到广东、河南、浙江、湖南等省的客户。CX从中获利200多万元,WZJ按照其每月发货量0.4元/瓶进行结算工资,前后获利15万元人民币。

WZJ又伙同妻子ZXT通过淘宝店网上销售假冒墨水,前后销售总额28万人民币,从中获利8万元人民币。

相关证据:抓获经过和受案材料;生产现场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爱普生”和“佳能”墨水(爱普生3611佳能1134,价值15万多人民币);WZJ住宅处查获的假冒爱普生墨水成品3900(价值10万多元人民币)对假冒墨水的鉴定报告;证人证言;ZXT的供述;本案WZJ、CHX的供述和辩解等。

申请部门:台山市公安局

申请时间:2017年2月9日

  1. 15.P18-P20,对CX、WZJ、CHX三人的批准逮捕决定书

出具部门:台山市检察院

出具时间:2017年2月16日

  1. 16.P21-P22,逮捕证及逮捕通知书信函收据

被逮捕人:CX;送台山市看守所羁押;宣布时间:2017年2月16日16时

出具时间:2017年2月16日

逮捕通知书信函收据邮戳时间:2017年2月17日17时

  1. 17.P23-P24,逮捕证及逮捕通知书信函收据

被逮捕人:WZJ;送台山市看守所羁押;宣布时间:2017年2月16日16时

出具时间:2017年2月16日

逮捕通知书信函收据邮戳时间:2017年2月17日17时

  1. 18.P25-P26,逮捕证及逮捕通知书信函收据

被逮捕人:CHX;送台山市看守所羁押;宣布时间:2017年2月16日16时

出具时间:2017年2月16日

逮捕通知书信函收据邮戳时间:2017年2月17日17时

  1. 19.P27,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予以释放)建议书

拟变更强制措施人:CHX

理由:患有心脏病

出具机关:台山市检察院

出具时间:2017年3月15日

  1. 20.P28,释放通知书

被释放人:CHX

理由:患有严重疾病,不适宜继续羁押

出具机关:台山市公安局

出具时间:2017年3月17日

  1. 21.P29,释放证明书

被释放人:CHX

理由:患有严重疾病,不适宜继续羁押

出具部门:台山市看守所

出具时间:2017年3月17日

  1. 22.P30- P32,取保候审决定书、义务告知书、取保候审保证书

被取保候审人:CHX

理由:患有严重疾病,不适宜继续羁押,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保证人:陈宇算

时间:2017年3月17日

  1. 23.P33- P37,起诉意见书

被起诉人:CX、WZJ、CHX、ZXT

公安侦查查明,从2016年1月份开始,CX先后纠集CHX、WZJ参与生产假冒已注册商标“爱普生”和“佳能”的墨水。CX负责购买材料,WZJ负责将这些材料送到北陡生产工场。CHX雇请人员生产。WZJ根据CX的要求将生产加工好的假冒产品邮寄销售到广东、河南、浙江、湖南等省的客户。CX从中获利2168997元,WZJ按照其每月发货量0.4元/瓶进行结算工资,前后获利15万元人民币。

WZJ又伙同妻子ZXT通过淘宝店网上销售假冒墨水,前后销售总额356706.27万人民币,从中获利8万元人民币。

相关证据:抓获经过和受案材料;生产现场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爱普生”和“佳能”墨水(爱普生3611支,价值101108元人民币;佳能384支,价值23040元人民币);WZJ住宅处查获的假冒爱普生墨水成品377支(价值10556元人民币)、佳能墨水成品33支(价值1980元人民币)对假冒墨水的鉴定报告;证人证言;ZXT的供述;本案WZJ、CHX的供述和辩解等。

出具部门:台山市公安局

出具时间:2017年4月12日

质证意见:假冒注册商标所涉及商品的价值认定?

公安计算的现场查获的“爱普生”墨水单价:101108÷3611=28元/支

“佳能”墨水单价:23040÷384=60元/支

2卷─证据材料卷

  1. P1- P8,犯罪嫌疑人正侧面照片及基本资料

CX、WZJ、CHX、ZXT等。

  1. P9- P10,CX到案经过

2016年9月26日本案立案侦查,CX于2017213主动前往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质证意见:有自首情节,量刑时可争取从轻或减轻处罚。

  1. P11- P10,WZJ、ZXT到案经过

2017年1月11日下午公安机关搜查北陡生产现场时抓获吴、甄等人,为进一步调查案情将其传唤到公安机关进行讯问。讯问过程中吴、甄二人积极配合,对自己参与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质证意见:吴、甄认罪态度良好,量刑时可争取从轻处罚。

  1. P15- P17,提讯提解证

CX,第一次提讯时间2017年2月14日9时58分—2017年2月14日11时10分

第二次提讯时间2017年2月16日9时15分—2017年2月16日11时10分

第三次提讯时间2017年2月16日17时11分—2017年2月16日17时22分

  1. P18- P20,提讯提解证

WZJ,第一次提讯时间2017年1月12日15时40分—2017年1月12日16时40分

第二次提讯时间2017年1月25日9时0分—2017年1月25日12时0分

第三次提讯时间2017年1月25日15时30分—2017年1月25日17时00分

第四次提讯时间2017年2月16日17时56分—2017年2月16日18时06分

第五次提讯时间2017年2月22日15时00分—2017年2月22日17时10分

  1. P21- P22,提讯提解证

CHX,第一次提讯时间2017年2月8日15时18分—2017年2月8日16时25分

第二次提讯时间2017年2月16日15时0分—2017年2月16日15时10分

  1. P23- P25,传唤证

WZJ,传唤时间2016年12月8日

到案时间2017年1月11日18时

传唤结束时间2017年1月12日3时

ZXT,传唤时间2016年12月8日

到案时间2017年1月11日18时

传唤结束时间2017年1月11日23时

CHX,传唤时间2017年2月7日

到案时间2017年2月7日15时

传唤结束时间2017年2月7日23时

  1. P26- P36,CX1次讯问笔录

时间:2017年2月13日15时05分至2017年2月13日18时10分

地点:台山市公安局环南派出所讯(询)问室三

P28:2016年3月份开始在北陡开设墨水加工厂(父亲CHX和小舅子WZJ管理),加工并销售爱普生牌墨水;2016年9月份开始生产销售假冒的佳能牌墨水(但主要以爱普生为主)

P29:WZJ工资结算按照出货量0.4/提成;WZJ除帮助CX运输原材料、设备到加工场外,自己也向其进货(批发价拿货),进行批发销售(实体店和淘宝店销售

P32:销售出货量大约20万支假冒墨水,总货款大约120多万人民币

WZJ发出货并收到货款后,支付宝转账到WCY农行卡,2016年9月份开始转账到CX工行卡。

P33:CX和批发商联系好后,将批发商名字、地址、墨水颜色、数量及货款告诉WZJ,吴以CX名义通过物流和快递发给批发商

P34:销售的货款,物流公司到批发商处代收款后银行转账给CX或WZJ,吴扣除开支、工资和提成收入后再转给陈(有些广州的货款是CX亲自去收款)

批发商从CX处拿货的批发价都是一样的

P35:自首经过:前妻WCY转交了一封WZJ写的信,劝其自首。CX于2017年2月13日坐车从广州来到台山市公安局,当天下午14时30分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质证意见:CX有自首情节、WZJ有立功情节,量刑时可争取从轻或减轻处罚。

  1. P37- P41,CX2次讯问笔录

时间:2017年2月14日10时00分至2017年2月14日11时00分

地点:台山市看守所第2讯问室

P39:CX批发给WZJ的价格是5.5元/支;

陈卖给批发商的价格:四色墨水大约5.5元/支、六色墨水2016年10月份之前大约6元/支,10月之后大约8元/支。

P41:CX叫WZJ租了仓库,在恩平。租金250元/月,租金由陈支付。

  1. 10.P42- P47,CX3次讯问笔录

时间:2017年2月16日9时20分至2017年2月16日11时00分

地点:台山市看守所第2讯问室

P43:WZJ在收到货款并扣除工资、运费等费用后,剩下的款项通过支付宝或银行卡转账到陈前期WCY的农行卡或陈的工行卡。

CX与WZJ之间,2016年3月初以后,就只有假冒墨水上的经济往来。

P44:WZJ通过支付宝转账给CX或WCY的交易数据里,2015年9月24日至2016年2月25日期间的转账往来不是假冒墨水的经营款项,2016年3月7日以后的才是

2016年3月7日至2017年1月5日期间,WZJ通过支付宝共转账给CX或WCY的款项共31笔,合计597904元人民币。

2016年11月21日至2017年1月5日期间,WZJ通过银行卡给CX的工行卡转账8笔,共计322481元人民币;

2016年9月5日至2017年1月5日期间,WZJ通过银行卡给WCY的农行卡转账14笔,共计474143元人民币;

(通过银行卡转账的,总共796624元)

P45:2016年6月26日至2016年9月5日期间,WCY的农行卡,分3笔前后共转账18100元给提供墨水标识的“龚生”;

2015年12月7日至2016年9月3日期间,WCY的农行卡,分15笔前后共转账119098元给提供墨水瓶的“麦生”;

2015年2月8日至2017年1月8日期间,WCY的农行卡,分48笔前后共转账972676.82元给提供墨水原料的“欧小姐”;

  1. P48,CX4次讯问笔录

时间:2017年2月16日17时11分至2017年2月16日17时22分

地点:台山市看守所

无实质内容。

  1. 12.P49- P59,WZJ1次讯问笔录

时间:2017年1月11日20时50分至2017年1月12日0时45分

地点:台山市公安局北陡边防派出所J052100 讯01-1

P51:2016年3月份左右开始参与假冒墨水生产销售

帮CX运输原材料、发货等;从生产地运输一些成品墨水返回恩平,并通过物流公司将墨水邮寄给CX制定的客户;吴自己也开设淘宝网店进行网上销售。

P52:平时发货用的物流公司一般是LB物流

P53:按每月发货数量计算工资,0.4元/瓶,CX核算。

P54:2016年3月开始,前后10个月CX发给吴共约15万元人民币。(由于吴自己也向陈批发墨水,工资是直接扣除该付的货款后再支付)

P55:替CX发货的货款,一般是LB物流代收后转汇给吴,吴再将货款通过手机银行转账给CX。有的是CX自己收钱的。

P56:WZJ按照6/的价格从CX处批发墨水

WZJ在淘宝网店按照15-30元/支的价格销售,平均为28元/瓶。(自己用韵达物流)

2016年3月开始,通过淘宝店销售了10000支左右,销售总额约为28元。

P58:现场查获墨水原装50桶、假冒爱普生墨水3611支、假冒佳能墨水1134支,以及一些墨水标识、包装机设备等。

质证意见:WZJ在整个过程中是协助作用,属从犯。量刑环节可争取从轻或减轻处罚。

  1. 13.P60- P65,WZJ2次讯问笔录

时间:2017年1月12日15时40分至2017年1月12日16时25分

地点:台山市看守所

P63:WZJ开了两个淘宝店,光速、环球

  1. 14.P66- P76,WZJ3次讯问笔录

时间:2017年1月25日9时00分至2017年1月25日11时35分

地点:台山市看守所02室

P73:2015年8月17日至2017年1月11日期间,“光速”淘宝店销售墨水订单1876笔,买家实际支付货款389400.1元;

2016年5月27日至2017年1月11日期间,“环球”淘宝店销售墨水订单158笔,买家实际支付货款10761元;

存在刷单,部分是虚拟订单,没有真正发生交易。

质证意见:WZJ自己通过淘宝网店销售的假冒墨水货款要重新核算

  1. 15.P77- P80,WZJ4次讯问笔录

时间:2017年1月25日15时40分至2017年1月25日14时30分

地点:台山市看守所02室

P78:批发给“毅”的墨水货款是直接与CX结算的。

P79:2015年9月30日至2017年1月11日期间,DB物流向WZJ工行卡转账共计622130元人民币

2016年11月21日至2017年1月5日期间,WZJ工行卡向CX工行卡转账共计322481元人民币。

2016年9月5日至2017年1月5日期间,WZJ工行卡向WCY农行卡转账共计474143元人民币。

(吴通过银行卡转账给陈的,总共796624元)

  1. 16.P81-P86,WZJ5次讯问笔录

时间:2017年2月22日15时05分至2017年2月22日17时00分

地点:台山市看守所第5审讯室

P83:2016年3月16日至2017年1月5日期间,WZJ通过支付宝转账给WCY的款项共30笔,合计568420元人民币。

2016年4月14日至2017年1月5日期间,LB物流通过盐某某的账户给WZJ工行卡总共转账25笔,合计852046元人民币。

P84:2016年4月18日至2017年1月11日期间,WZJ和CX之间使用手机微信联系销售发货,共计768单,350108支假冒墨水,总货款2168997元人民币。

P84:2015年8月17日至2017年1月10日期间,WZJ账号为18666639662的支付宝墨水交易订单,共1711笔,总收入356706.27元。(部分交易是虚拟刷单交易,没有实际发生)详细数据见第4P94-P160

质证意见:虚拟刷单数额无法查清,WZJ通过淘宝店销售假冒墨水的金额就无法确定。

  1. 17.P87-P90,WZJ辨认笔录

时间:2017年1月25日16时53分至2017年1月25日17时00分

地点:台山市看守所

被辨认人:CX

  1. 18.P91-P94,WZJ辨认笔录

时间:2017年1月25日16时46分至2017年1月25日16时52分

地点:台山市看守所

被辨认人:CX父亲——“享叔”

  1. 19.P95-P98,WZJ辨认笔录

时间:2017年1月25日16时35分至2017年1月25日16时45分

地点:台山市看守所

被辨认人:CX嫂子——“阿娟”(长期在生产工场帮CX打工)

  1. 20.P99-P103,WZJ辨认笔录

时间:2017年1月25日17时16分至2017年1月25日17时22分

地点:台山市看守所

被辨认人:在CX加工场做工的“阿姨”及CX婶子

  1. 21.P104-P108,WZJ辨认笔录

时间:2017年1月25日17时02分至2017年1月25日17时15分

地点:台山市看守所

被辨认人:“肥仔”、吴活儒、甄晓朋、“毅”等人

  1. 22.P109-P108,WZJ讯问笔录

时间:2017年2月16日17时56分至2017年2月16日18时06分

地点:台山市看守所

无实质内容。

  1. 23.P110-P115,CHX讯问笔录

时间:2017年1月11日19时11分至2017年1月12日00时30分

地点:北陡边防派出所

P112:CHX说2016年1月初的一天,是WZJ找到他住处叫他帮忙分装墨水,此后就一直帮忙到现在。

  1. 24.P116-P119,CHX辨认笔录

时间:2017年1月12日00时37分至2017年1月12日00时50分

地点:台山市公安局北陡边防派出所办案中心

被辨认人:WZJ

P117:侦查员:李敏,无见证人签字。

质证意见:对辨认程序的合法性有异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条之规定:“辨认应当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对辨认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辨认笔录,由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签名。” 此次辨认过程中,侦查人员只有1人且辨认笔录上无见证人签字,辨认程序的合法性令人怀疑。

  1. 25.P120-P125,CHX1次讯问笔录

时间:2017年2月7日16时30分至2017年2月7日18时15分

地点:北陡边防派出所办案区讯问室(J052100 讯01-1)

P123:CHX交代,他是儿子CX让在工场帮忙的。

证明作用:CHX不是受雇于WZJ,这有利于量刑环节为WZJ争取更进一步的从轻或减轻处罚。

  1. 26.P126-P133,CHX2次讯问笔录

时间:2017年2月7日20时30分至2017年2月7日22时00分

地点:北陡边防派出所办案区讯问室(J052100 讯01-1)

P127:一本笔记本,记录的是每次WZJ把货拉走后剩下的库存的假冒墨水数量。2015年9月11日至2015年12月30日期间是曾美颖统计的;2016年1月5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是CHX统计的;2016年12月31日至2017年1月11日期间的数据,登记在一张白纸上,不知去哪了。

  1. 27.P134-P138,CHX3次讯问笔录

时间:2017年2月8日15时32分至2017年2月8日16时13分

地点:台山市看守所讯问室第8讯问室

无新内容。

  1. 28.P139,CHX4次讯问笔录

时间:2017年2月16日17时00分至2017年2月16日17时10分

地点:台山市看守所讯问室第8讯问室

无新内容。

  1. 29.P140-P146,ZXT1次讯问笔录

时间:2017年1月11日18时20分至2017年1月11日21时40分

地点:恩平市公安局河南派出所讯问(1)室J070300 讯01-1

P143:“光速”淘宝店,只经营爱普生墨水,从2015年9月份至2016年12月份经营额共有23万元,其中6万元是虚拟的刷单交易,实际销售额约17万元。每支单价15元至38元不等。

P144:“环球”淘宝店,经营爱普生和佳能墨水。总共销售人民币7000元,其中6000是刷单金额。

自经营网店以来,共销售出去爱普生墨水约6800支,按每支利润24元计算,共赚取人民币163200元;佳能墨水约8支,按每支利润26.5元计算,共赚取人民币212元。

  1. 30.P147-P150,ZXT2次讯问笔录

时间:2017年1月11日22时35分至2017年1月11日23时55分

地点:恩平市公安局河南派出所讯问(1)室J070300 讯01-1

无新内容。

  1. 31.P151-P152,ZXT3次讯问笔录

时间:2017年1月12日1时25分至2017年1月12日1时40分

地点:恩平市公安局河南派出所

P152:ZXT以人保的方式取保候审。

  1. 32.P153-P156,甘某某询问笔录

时间:2016年8月26日10时00分至2016年8月26日12时10分

地点:台山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

P154:甘某某在涉假窝点发现,平时2至3个人在制造假冒墨水,隔两三天出一次货,每次出货约15箱,每箱100瓶。

……….

  1. 33.P157-P184,甘某某报案材料

有假冒生产工场外观照片、仓库外观照片、WZJ淘宝店网页截图等。

3卷─证据材料卷

1.P1- P6,黄某某询问笔录

时间:2017年1月11日19时10分至2017年1月11日20时31分

地点:台山市公安局北陡边防派出所

P2:2016年5月中旬,CHX雇黄某某去生产工场帮忙,1500元/月,负责压墨水盖。做了大概十多天后外出广州打工。2017年1月6日回村后就一直厂里帮忙,直到1月11日被查。

2. P1- P10,黄某某辨认笔录

时间:2017年1月11日20时50分至2017年1月11日21时02分

地点:台山市公安局北陡边防派出所

被辨认人:WZJ

3. P11- P14,黄某某辨认笔录

时间:2017年1月11日20时35分至2017年1月11日20时47分

地点:台山市公安局北陡边防派出所

被辨认人:CHX

4. P15- P20,蓝某某询问笔录

时间:2017年1月11日21时20分至2017年1月11日22时31分

地点:台山市公安局北陡边防派出所

P16:2016年12月中旬,蓝某某主动到CHX(蓝某某的伯父)那里帮忙,负责打包装膜,直到2017年1月11日被查。

5. P21- P24,蓝某某辨认笔录

时间:2017年1月11日22时35分至2017年1月11日22时47分

地点:台山市公安局北陡边防派出所

被辨认人:CHX

6. P25- P28,蓝某某辨认笔录

时间:2017年1月11日22时50分至2017年1月11日23时02分

地点:台山市公安局北陡边防派出所

被辨认人:WZJ

7. P29- P33,冯某某询问笔录(CX的母亲)

时间:2017年1月11日23时10分至2017年1月11日23时45分

地点:台山市公安局北陡边防派出所

P30:其陈述,CX是2016年2月份开始打理作坊,自己偶尔帮忙。自己主要负责包装墨水瓶和收拾一下杂物。

8. P34- P37,冯某某辨认笔录

时间:2017年1月11日23时53分至2017年1月12日0时20分

地点:台山市公安局北陡边防派出所

被辨认人:WZJ

9. P38- P42,吴某某询问笔录(WZJ的母亲)

时间:2017年1月12日0时25分至2017年1月12日0时59分

地点:台山市公安局北陡边防派出所

P39:1月11日坐儿子WZJ的车来到工场玩

10. P43- P47,吴某某询问笔录(WZJ的父亲)

时间:2017年1月12日1时01分至2017年1月12日1时26分

地点:台山市公安局北陡边防派出所

P39:1月11日坐儿子WZJ的车来到工场玩

11. P48- P143,公安搜查笔录及实物照片等

时间:2017年1月11日14时45分至2017年1月11日18时00分

地点:台山市北陡镇平山朗村委会小平山村22号之一、23号住宅(WZJ在场)

恩平市恩城南堤中路27号某某5幢某某房(ZXT在场)

恩平市恩城锦前路某某地下铺(ZXT在场)

大量现场查获的实物照片

12. P144- P152,广州新诤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的鉴定证明

公安现场查获的墨水为假冒“爱普生”注册商标的假冒产品

13. P153- P155,广州新诤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的价格证明(爱普生墨水

公安现场查获的爱普生假冒墨水在中国大陆地区的销售价格:

型号:T6721,销售价格人民币48元/支;

T6722、T6723、T6724,销售价格人民币60元/支;

T6741、T6743、T6744、T6745、T6746,销售价格人民币100元/支;

14. P156,佳能(中国)有限公司的价格证明(佳能墨水

公安现场查获的佳能假冒墨水在中国大陆地区的平均销售价格:60元/个

15. P157- P166,鉴定意见通知书

出具机关:台山市公安局

证实现场查获的及库房那些产品及标识为假冒产品

4卷─证据材料卷

1.P1- P12,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

制作单位:台山市公安局指挥中心网络警察大队

检查对象:两台电脑主机、WZJ支付宝账号、苹果牌手机一台、小米牌手机一台

2.P13- P25,WZJ工行卡交易流水

制作单位: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山支行

查询时间:2015年9月1日至2017年1月15日

3.P26- P31,CX银行卡交易流水

查询时间:2015年8月4日至2017年1月15日

4.P32-P36,WCY银行卡交易流水

制作单位: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运营中心

查询时间:2015年8月1日至2017年1月15日

5.P37-P75,WJZ、ZXT电话清单

制作单位:中国联通台山营业厅

6.P76-P79,WZJ和DB物流之间的银行交易记录

交易记录表上是从2015年9月30日17时34分直到2017年1月11日18时23分

P76:2016年3月1日之前的,吴与DB物流之间交易额共计16904元人民币。

质证意见:按WZJ的讯问笔录,应从2016年3月1日开始核算,3月1日之前的不应计入。吴与DB之间交易额应为:622130—16904 = 605226元

7.P80,WZJ和WCY银行卡之间的银行交易记录

交易时间:2016年9月5日至2017年1月5日

交易金额合计:474143元

8.P81,WZJ和CX银行卡之间的银行交易记录

交易时间:2016年11月21日至2017年1月5日

交易金额合计:322481元

9.P82,LB物流的颜某某结算给WZJ的银行交易记录

交易时间:2016年4月14日至2017年1月5日

交易金额合计:852046元

10.P84,WZJ通过支付宝转账给CX的交易记录

交易时间:2016年3月7日至2016年10月9日

交易金额合计:597904元

11.P93-P160,WZJ淘宝店支付宝交易数据整理统计表

交易时间:2015年8月17日至2017年1月10日

交易金额合计:356706.27元

质证意见:根据前面WZJ和ZXT的讯问笔录,这些交易中存在虚拟的刷单交易,实际数据应比这小。

12.P161,公安现场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物品统计表

微信截图1.png

13.P189,WZJ劝CX投案自首的信

写信时间:2017年1月23日

写信地点:看守所

质证意见:信件为WZJ劝CX自首的证据,属立功情节。

5卷─证据材料卷

1.P1- P181,WZJ“光速”淘宝店销售订单数据

订单时间:2015年8月17日23:30至2017年1月11日14:04

订单数量:1876笔、5585件(公安统计的)

订单内容:爱普生、佳能墨水

买家实际支付金额:389400.1元人民币(公安统计的)

质证意见:P91,有12笔“爱蔓芝外贸店”的交易订单,合计订单数量19件,订单金额440元,应扣除。另外,公安统计的这1876笔订单中,实际上有155笔订单都是“订单关闭”状态,即实际上没有交易(有1笔“爱蔓芝外贸店”的交易订单恰巧也属于这种“订单关闭”情形,数量为1件,金额为21元)。经核算,这155笔无效订单的订单数量为469件,金额为30368.46元。因此,“光速”淘宝店在2015年8月17日至2017年1月11日期间的售卖假冒墨水的总量应为5585-469-19+1 = 5098件;总金额应为:

389400.1-30368.46-400+21 = 358652.64 

微信图片_20180516162630.png

2.P182- P198,WZJ“环球”淘宝店销售订单数据

订单时间:2016年5月27日12:45至2017年1月10日13:12

订单数量:158笔、235件(公安统计的)

订单内容:爱普生、佳能墨水

买家实际支付金额:10761元人民币(公安统计的)

说明:从统计的订单数据来看,其实有3笔订单(共计3件)属于“交易关闭”,即实习上没有交易(详见P183)。因此,“环球”淘宝店在2016年5月27日至2017年1月10日期间的售卖假冒墨水的订单数量实际为232件,买家实际支付金额为:

10761-某某-某某-35 = 10322 元

注:WZJ两个淘宝网店售卖假冒墨水的总数量为5098+232 = 5330 件;金额累计应为:358652.64+10322 = 368974.64

ps:1.淘宝店销售订单里的“1件”是否就是“1支”?2.该销售货款数据中还是包括了虚拟的刷单交易订单

6卷─证据材料卷

1.P1- P215,WZJ和CX微信聊天记录

时间:2016年4月18日13:37至2017年1月11日13:29

聊天内容:关于销售爱普生、佳能假冒墨水的订单信息

2.P216- P217,根据WZJ和CX微信聊天记录整理所得的销售统计情况

时间:2016年4月18日至2017年1月11日

订单数量:768

销售墨水量:350108支

总货款:2168997元人民币

补充侦查卷─第1

1.P1- P4,CX、WZJ换押证

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终结,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2.P5,补充侦查决定书

出具时间:2016年6月7日

出具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

2.P6,补充侦查报告书

出具时间:2016年7月3日

出具单位:台山市公安局

补充侦查内容:WZJ淘宝店刷单情况等

3.P7- P10,WZJ6次讯问笔录

时间:2017年6月30日10时15分至2017年6月30日11时40分

地点:台山市看守所02室

P8:WZJ按照CX要求,将假冒的墨水通过快递寄送到中山、东莞、湖南、河南等地;二是向CX批发购买假冒墨水后,卖给甄晓朋、肥仔、吴活儒、陈志毅(CX的堂弟);三是通过自己开的淘宝网店进行销售

P9:WZJ通过淘宝销售给“源”的,2016年6月至2017年1月期间,共8189支,合计货款87879元。

WZJ和CX批发给各地客户的价格一般是5.5元/支或6元/支

WZJ淘宝店上销售的价格,平均价为28元/支

4.P11- P13,WZJ7次讯问笔录

时间:2017年6月30日16时30分至2017年6月30日17时05分

地点:台山市看守所04室

P12:“源”真名叫梁某某,从2016年6月开始向吴购买假冒墨水

P13:“源”2016年7月17日至2017年1月9日期间,共25笔交易,合计86682

5.P14-P17,WZJ辨认笔录

时间:2017年6月30日17时08分至2017年6月30日17时20分

地点:台山市看守所审讯4室

被辨认人:梁某某

6.P18-P20,WZJ与梁某某之间支付宝交易记录

2016年7月17日至2017年1月9日期间,共25笔交易,合计86682

7.P21-P125,ZXT登记的销售统计数据(CX销售全国各地的)

ZXT笔记本上记录的:2016年6月至2017年1月期间,WZJ共销售给“源”87879元的假冒墨水。

P37:WZJ和“源”手机微信聊天的相关数据存于数据检测光盘。

P45:CX销向全国的统计数据中2016年8月份第2笔货款应为6400元,不是6450元(多统计了50元),详见P102笔记本复印页。

P50:2016年10月份销售数据中,有4笔销售订单属于取消或退货情况(共计20130元),应该去除不计入。详见P110

质证意见:由于侦查机关统计数据时存在错误,因此P39汇总数据统计表的总额,应该减去50及20130,即:2016.05-2017.01期间,CX销售全国各地的假冒墨水总额应为2146395-50-20130 = 2126215

8.P126-P170,ZXT登记的销售统计数据(WZJ从陈那批发后线下销售亲友的)

时间:2016年6月至2017年1月期间

总销售额:91179

说明:经统计,ZXT登记的这2016年6月至2017年1月期间,WZJ线下批发销售给“浩”、“肥仔”、“朋”、“恒耀”、“毅”、“活”、“源”等的假冒墨水总数量为26112支。

补充侦查卷─第2

1.P1- P127,扣押笔记本内容复印件

该卷很多内容和第1卷笔记本复印件内容重复

案卷关键数据汇总

1:WZJ按照6/的价格从CX处批发墨水

WZJ在淘宝网店按照15-30元/支的价格销售,平均为28元/瓶。

2.根据ZXT登记的销售统计数据,2016.06-2017.01期间,WZJ从陈那批发后线下销售亲友的假冒墨水总数量为26112支,总金额为91179

3.WZJ两个淘宝网店售卖假冒墨水的总数量为5330件,总金额为:368974.64元(包括虚拟的刷单,按ZXT讯问笔录所述计算,两个淘宝店虚拟订单交易额合计约66000元)

但侦查机关统计的WZJ淘宝店支付宝账号交易数据:2015.08.17-2017.01.10期间,共交易356706.27元

以哪个为准?

4.根据WZJ和CX微信聊天记录整理情况,2016.04.18-2017.01.11期间,WZJ销售假冒墨水总金额:2168997元

5.根据ZXT登记的销售统计数据,2016.05-2017.01期间,CX销售全国各地的假冒墨水总额应为2126215元;

6. 2016.09.05-2017.01.05期间,WZJ和WCY银行卡之间的银行交易记录金额为474143元;

2016.11.21-2017.01.05期间,WZJ和CX银行卡之间的银行交易记录金额为322481元;

通过银行卡转账的,总共796624元)

2016.03.07-2016.10.09期间,WZJ通过支付宝转账给CX的交易记录金额为597904元;

小计:WZJ通过支付宝或银行卡打给CX的货款共计:1394528元(但该数据是WZJ剔除了自己的工资、费用后打给CX的)

7.2016.03.01-2017.01.11期间,WZJ与DB物流之间交易额共计605226元;

2016.04.14-2017.01.05期间,LB物流结算给WZJ的银行交易记录金额为852046元

小计:DB物流、LB物流打给WZJ的销售假冒墨水货款共计1457272元。

8.公安现场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墨水情况

CX北陡生产工场现场查获的:爱普生3611支、佳能384

WZJ恩平住家查获的:爱普生377支、佳能33支;

恩平仓库查获的:爱普生3509支、佳能216支;

北陡现场、恩平住家、恩平仓库3个地放查获的假冒墨水:

共计爱普生7479支、佳能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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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如僧
王如僧涉税犯罪辩护律师
证件号:14401201310024927
紧急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案管专员手机:13503015895)
如情况紧急,请直接致电:13503015895 电话:020-3781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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