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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毒有害食品案中,当事人坚持陈述“不明知”有无意义?

办案律师/作者: 李泽民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6-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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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有毒有害食品罪案件中,办案机关的追诉逻辑是:在侦查初期,办案机关的核心关切在于两项事实:

① 涉案产品是否检出违禁成分;

② 当事人是否参与经营。

只要这两点成立,当事人即进入侦查视野。主观“明知”并非其首要的证明目标。

根据司法解释,办案机关无需直接证明当事人“知道”,只需证明其符合特定情形(如无合法来源、价格明显异常、曾受同类处罚等),即可推定其“明知”。

因此,当事人辩解“我不知道”,通常难以撼动这种基于客观行为的法律推定。

那么,当事人坚持主张“不明知”是否还有意义?

一旦当事人承认“明知”,案件可能迅速进入认罪认罚的“快车道”,极大压缩辩护律师审查证据、挖掘案件疑点的宝贵时间。坚持“不明知”,实质上是为辩护工作设置必要的“缓冲带”,为寻找案件突破口争取程序和时间上的可能。

辩护的真正主战场,不在主观状态的言辞辩解,而在于客观证据的审查:

① 办案程序(如扣押、送检)是否合法?

② 证据链条是否完整、唯一?

③ 能否证明被扣产品与当事人经营产品的同一性?

这些才是动摇指控根基的关键所在。许多案件都存在着侦查程序违法、证据关联性断裂等致命缺陷。

在有毒有害食品案件中,坚持主张“不明知”,其价值不在于即刻说服办案机关,而在于守住法律程序的底线,为专业辩护创造空间。

它是对自身清白的郑重声明,更是启动有效辩护、从证据层面探寻真相的逻辑起点。

真正的清白,最终需通过对客观证据的严密审视与法律对抗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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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泽民
李泽民执行主任,传销犯罪辩护律师
证件号:14401201510339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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