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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罪案件中监测报告的辩护空间

办案律师/作者: 董建明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0-11-25

董建明: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经济犯罪、污染环境罪案件辩护律师

提起污染环境罪案件中监测报告, 大多数人会认为太专业看不懂, 连我专以污染环境罪为研究方向的律师有时也吃力。近期看到河北省和南京市2020年对监测机构的检查, 才了解此行业现状 。 根据检查的情况, 分析污染环境罪案件中监测报告的辩护空间, 对律师从事污染环境罪案件辩护应有参考作用 。

 

看看检查中发现监测机构什么问题:

一.2020年 河北通报环境监测机构检查结果

1家撤销资质,7家整改

主要问题

(一)个别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

(二)部分机构采集样品不满足检验检测要求。

(三)个别检验检测机构全部授权签字人不能胜任岗位

(四)部分检验检测机构检验能力考核不满足要求二.2020年 南京市社会化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检查结果主要问题

(一)涉嫌伪造, 编造, 篡改原始记录信息及攺变监测条件

(二) 超范围开展检测活动行为

(三) 授权签字人未及时变更行为

(四) 监测报告与原始记录信息表述不一致

(五) 未严格按方法标准或技术规范规定的要求实施检验检测

(六) 原始记录信息不完整

这次两地的检査岀现的问题是极少的个例, 不代表污染环境罪案件中监测报告的真实水平, 只是说明律师在污染环境罪案件辩护中,不要被监测报告表面专业光环吓倒。只要本着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目的,刻苦学习专业知识, 还是有不少可利用空间的。


附: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关于2020年度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
     检验检测活动专项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生态环境局,雄安新区综合执法局、生态环境局,省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中心,各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

为进一步净化环境监测市场,促进全省生态环境监测服务市场良性发展,根据《关于开展全省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检验检测活动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冀市监发〔2020〕173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对全省30家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进行了专项监督检查,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生态环境厅分别选派行政监管人员、环境监测技术专家及各市监管人员随机搭配,联合组成10个检查组,对随机选择的30家机构进行了现场检查。接受检查的机构分布在10个地市,其中石家庄7家、张家口3家,秦皇岛3家、唐山3家、廊坊3家、沧州3家、保定2家、衡水3家、邢台2家、邯郸1家。现场检查时,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生态环境厅将涉嫌违法违规的8家机构移交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和生态环境局做进一步调查处理。

二、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线索

本次联合检查中,发现条款问题225项,具体问题清单均已现场交办机构整改。授权签字人考核中,12人考试不通过,4人缺考;现场盲样二甲苯考核中9家机构结果不满意。

具体问题主要有以下表现:

(一)个别机构多次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河北超越检测技术有限公司,2018年、2019年分别组织开展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检查中,均发现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检查后,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移交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了违法处理。本次检查再次发现其对外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失实。如颗粒物分析记录中采样前、采样后恒温恒湿天平室平衡时间1小时,不满足HJ836要求;HBCY-2008-Y011/2020.8.24/ZR-3260型CYB046设备2020年未对流量进行校准;HBCY-2008-C026、HBCY-2008-C035报告已发放,但相关报告在省生态环境厅监督平台未查到。另现场检查中,参加考核的授权签字人成绩不合格,盲样不合格。同时,省、市两级市场监督管理局多年检查中,发现该机构另一名授权签字从未在岗,涉嫌挂证行为。

(二)个别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张家口百信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样品交接时间错后检验检测时间,也无法提供检验检测过程中使用的对应设备记录,另在实验室搬迁期间仍对外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如BXJC(2019)第037号、BXJC(2020)第060报告中采样设备缺少出入库记录信息,其中BXJC(2019)第037号报告中总悬浮颗粒物采样日期为2019年12月11日,交接日期2019年12月12日,样品分析日期为2019年12月11日,无对应的设备使用记录;BXJC(2020)第060号报告中2020年6月1号噪声现场检测(昼、夜)和总悬浮颗粒物实验室分析人员为一人;2020年6月10日至7月1日搬迁实验室期间,出具了BXJC(2020)WJ第064号、BXJC(2020)WJ第073号、BXJC(2020)WJ第079号、BXJC(2020)WJ第080号4份检测报告。

(三)个别机构出现多个违法违规问题廊坊华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对外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无法溯源其所用设备,部分检验检测数据无法提供图谱,个别采样设备不满足条件和无法实现样品采集。如2020年6月至9月无设备出入库记录;非甲烷总烃和苯系物41份样品编号缺失对应的谱图;采样日期9月14日的编号2020090906非甲烷总烃采样袋有漏气现象;2020052205报告中的判定标准DB13/2168-2015为作废标准,采样设备仅记录了一台,无法实现同一时间采集氟化物平行样。现场未提供氟化物采样枪。

(四)部分机构采集样品不满足检验检测要求河北卓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河北迈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河北合利环境检测服务有限公司、秦皇岛清宸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四家单位采集样品设备、样品存储时间不满足条件,或采集的样品量不满足检验检测要求。如河北卓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机构现有臭气采样真空瓶9个,不满足采样需要,2020年4月15日出具卓恒环检字(2020)第Y019号臭气浓度检测报告1份;河北迈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号迈吉检字(2020)第0230号-W:200230-W-0101、200230-W-0102样品取样量不够。200230-W-0201样品硫酸亚铁铵标准溶液浓度选用小于50mg/L浓度样品测定方法;2020年9月12日4个任务单的采样任务(HBMJ(2020)0711、HBMJ(2020)0716、HBMJ(2020)0717、HBMJ(2020)0718、),样品台账记录接收样品382个采样瓶(桶),现场实际清点实验室只有103个采样瓶(桶);HBMJ(2020)0716任务委托单9月12日采样记录显示为3组水样,实际只有1桶水样。HBMJ(2020)0711任务委托单9月12日采样记录显示为5组水样,但现场无法提供样品。HBMJ(2020)0717任务委托单9月12日采样记录显示为17组水样,实际只有4桶水样。HBMJ(2020)0718任务委托单9月12日采样记录显示为5组水样,实际只有2桶水样。河北合利环境检测服务有限公司HHJC2019BD007报告中原始记录第38、39页低浓度颗粒物重量法测定原始记录中采样体积小于1m3,且样品增重小于1mg,另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样品室内待检区放置有采样日期为2020年9月2日的待检水质样品(分析项目氰化物)、采样日期为2020年8月26日的待检水质样品(分析项目pH),已超过标准规定的样品保存时间。秦皇岛清宸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QCHJ2007152报告水质粪大肠菌群样品交接时间超过样品保存期限,石油类采样量1L,分析记录中显示500-515ml,与技术标准不一致,另QCHJ2006148报告中出现“苯胺”参数,不在资质认定附表内。QCHJ2006148土壤干物质和水分测定记录中2020.6.4送样,2020.6.4进行风干土壤分析,但样品状态描述为“潮”。

(五)个别检验检测机构全部授权签字人不能胜任岗位河北尚源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2名授权签字人参加现场考核,考核结果均为不满意,不能持续满足资质认定条件要求。

(六)部分检验检测机构检验能力考核不满足要求河北超越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河北卓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河北迈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河北合利环境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河北冀美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河北鼎泰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河北天大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秦皇岛清宸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沧州市正能环境监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9家机构二甲苯现场盲样考核不合格。

三、监督检查处理结果

经研究,现就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检验检测活动专项监督检查结果后处理提出如下要求:

(一)撤销张家口百信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资质认定证书张家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按照《现场检查问题线索移交通知书》对该机构进行立案处理,并按照有关程序报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机构做出“撤销资质”处理。张家口市生态环境局应按照《通知》要求,依法对该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二)暂停河北超越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等6家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各有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别对河北超越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廊坊华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河北卓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河北迈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河北合利环境检测服务有限公司、秦皇岛清宸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6家机构作出“责令整改,整改期限不超过3个月。整改期间,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处罚决定。各生态环境局应按照《加强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及其监测质量管理的暂行规定》,将多次违法、违规的河北超越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列入“黑名单”,并由省生态环境厅在监管平台予以公示。同时,对另5家违法、违规机构的数据问题、图谱问题、设备问题进一步调查,如查实其存在虚假检验检测行为,请将调查结果通报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由其报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该机构的资质。

 (三)暂停河北尚源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等12家生态环境监测机构部分授权签字人资格暂停河北超越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河北卓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河北谱尼测试科技有限公司、河北华测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河北人宜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河北迈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河北尚源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河北林德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河北合利环境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廊坊华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河北华普环境检测有限公司、秦皇岛清宸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12家机构的12名考核不合格和4名缺考的授权签字人签字资格。其中河北尚源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2名授权签字人考核结果均为不满意,不能持续满足资质认定条件要求,请该机构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其暂停对外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其他机构均有一名以上授权签字人考核合格,故仅暂停考核不合格授权签字人签字资格。相关名单已现场转交机构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请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有关程序做好处理手续。

(四)注销河北超越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等9家机构二甲笨参数资质请河北超越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河北卓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河北迈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河北合利环境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河北冀美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河北鼎泰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河北天大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秦皇岛清宸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沧州市正能环境监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9家机构主动申报二甲苯参数能力资质注销手续,各相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有关程序规定做好该项目能力注销手续。

四、工作要求   

(一)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生态环境局要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职责,及时向社会公开通报检查结果,做好上述被通报的检验检测机构后处理工作和整改复核工作,对其他未通报的检验检测机构要做好其问题整改验收工作,并于11月30日前将撤销、暂停、能力注销、处罚机构处理情况分别报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和省生态环境厅。(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中心要组织生态环境技术专家分析研究本次检查发现的问题,结合技术评审要求,提出现场评审中如何加强授权签字人能力考核和申报参数的现场试验。同时,安排此次检查中考核不合格的授权签字人补考工作,于11月30日前将补考情况报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三)本次被检查的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要按照现场移交的“事实确认单”问题内容进行整改,并及时将整改报告报送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和生态环境局,同时,按照通报中要求,积极配合所在地市级市场监督管理局局做好后处理工作。其他各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要依法落实主体责任,结合本次检查反映出的问题对照自查,真正有效运用质量监督、质量控制、内部审核、管理评审等措施开展一次内部自查,提升内部管理水平,提高质量体系运行的实效,规范和强化检验检测工作,有力保证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真实、客观、准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1:撤销资质1家

 

张家口百信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1、无质量手册、程序文件纸质版,电子版正在修改,未定稿。

2、2020年6月10日起搬至张家口桥东区大仓盖镇梅家营村,至今未办理地址变更手续。

3、未见2020年标准查新记录。

4、该机构在职员工21人,工程师3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的人员数量是监测人员总数的14.3%,不满足15%的要求。

5、未见2020年质控计划。原子室存在未受控的非正式版标准文件。

6、无质量手册、程序文件纸质版,电子版正在修改,未定稿。

7、BXJC(2019)第037号报告中检测委托书中颗粒物《固定污染源 颗粒物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973-2018,检测依据不正确。

8、未提供天平、干燥箱、分光光度计、噪声仪等仪器设备使用记录。BXJC(2019)第037号、BXJC(2020)第060报告中采样设备均缺少出入库记录信息。

9、BXJC(2019)第037号报告中总悬浮颗粒物采样日期为2019年12月11日,交接日期2019年12月12日,样品分析日期为2019年12月11日,未见烘箱和天平的使用记录,无法溯源。检测时间不符合逻辑关系。BXJC(2020)第060号报告中2020年6月1号噪声现场检测(昼、夜)和总悬浮颗粒物实验室分析人员为一人,无烘箱和天平使用记录,无法溯源。

10、BXJC(2020)WJ第064号报告中缺少总磷,总氮分析测定原始记录。

11、BXJC(2019)第003号、BXJC(2020)WJ第064号、BXJC(2020)WJ第040号报告缺少仪器使用记录。BXJC(2019)第005号报告水质采样原始记录采样时间未精确到小时、更改未实施杠改,保存剂与用量填写不正确。

12、BXJC(2019)第005号报告中化学需氧量测试记录无质控措施记录、原始打印小票无分析人员签字,BOD5原始记录中无分析时间。

13、BXJC(2019)第005号报告中化学需氧量检出限与原始记录单中不一致。

14、BXJC(2020)WJ第040号报告中总氮、总磷、pH均无质控信息;BXJC(2020)第060号报告中检测报告中缺少噪声校准设备。

15、BXJC(2020)WJ第040号报告中缺少现场采样记录;BXJC(2020)第060号报告中现场检测人员不足两人。

16、BXJC(2019)第003号报告中缺少样品交接和状态描述信息,BXJC(2019)第005号报告中高锰酸盐指数检出限错误,pH书写错误,化学需氧量结果与检出限不符。

17、①该机构2020年6月10日至7月1日实验室进行搬迁实验室,搬迁后未向资质认定部门提交地址变更申请,期间出具了BXJC(2020)WJ第064号、BXJC(2020)WJ第073号、BXJC(2020)WJ第079号、BXJC(2020)WJ第080号共计4份检测报告。②BXJC(2020)WJ第079号、BXJC(2020)WJ第080号为7月1日后出具的报告,未在“河北省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管平台”进行登记备案,无统一编码标识,按照《加强社会生态环境检测机构及其监测质量管理的暂行规定》(冀环监测函(2020)322号)的规定为无效报告。③样品室与土壤研磨同在一室,样品未分区管理,无环境监控记录。④测油采用的萃取装置未放置于通风橱内。⑤现场空气压力表、温湿度计等设备状态标识已过期,未更换。⑥实验室与办公区未进行有效隔离,无门禁、无外部人员登记表。

 

附件2:责令整改7家

 

一、河北超越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1、《服务和供应品管理程序》缺少易制爆试剂管理内容,易制毒试剂缺少“双人”管理要求。《分包管理程序》缺少“不得进行二次分包”要求;未与分包方签订“分包协议书”。

2、该机构共有2名授权签字人,一名授权签字人长期未在岗,另一名授权签字现场考核不及格。

3、4.2.1.2中授权签字人和报告审核人任职要求缺少“应充分了解相关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排放/控制标准的适用范围”要求;4.5.17抽样中未对“明确监测点位、监测项目、监测方法、监测频次等内容”及“现场测试和采样应至少有2名监测人员在场”做出规定。

4、乙炔钢瓶未有效固定;实验室中标准物质未统一管理;分光光度计使用记录缺少使用的起止时间,缺少样品数量;硫化物酸化吹气仪的标识未填写有效日期;液相色谱仪、PM2.5采样设备、氟化物的采样设备均为一台,液相色谱仪、PM2.5采样设备已粘贴停用标识。

5、HBCY-2008-Y011/2020.8.24ZR-3260型CYB046设备2020年未对流量进行校准,二氧化硫校准浓度缺少日常使用浓度范围点;证书确认表缺少使用标准要求。

6、HBCY-2008-C026/2020.9.4检测协议书缺少协议签定时间;颗粒物分析记录中采样前、采样后恒温恒湿天平室平衡时间1小时,不满足HJ836要求;TSP分析原始记录未使用标准体积;非甲烷总烃计算公式不准确,未打印总烃测定的标准曲线的谱图。HBCY-2008-Y011/2020.8.24采样器校准原始记录SO2、NO未进行系统偏差校准,缺少采样后的校准记录;缺少SO2、NOX分钟值,烟气黑度缺少观测记录;颗粒物分析记录中采样前、采样后恒温恒湿天平室平衡时间1小时,不满足HJ836要求;TSP(无组织)分析原始记录未使用标准体积。HBCY-2008-Y009/2020.8.21检测协议书缺少协议签定时间;苯系物测定过程未按标准规定进行A、B两段分别测定。HBCY-2008-B004/2020.9.7化学需氧量(cod)分析原始记录表中,缺少滴定过程信息,缺少氯离子浓度的粗判记录。HBCY-2004-C008/2020.4.26采样记录缺少样品容器及采样量信息,缺少土壤样品研磨制备和前处理记录。

7、HBCY-2008-Y009/2020.8.21监测报告2020.8.14检测点位编号与示意图编号不一致。HBCY-2008-B004/2020.9.7监测报告COD样品编号与采样记录编号不一致。

8、HBCY-2008-Y009/2020.8.21缺少苯系物现场空白。HBCY-2008-C030/2020.9.1缺少氨的全程序空白记录。

9、HBCY-2004-C008/2020.4.26铜、锌、镍分包项目未征得客户同意,缺少与分包方的合同,检测报告中未对检测项目进行标识。

10、HBCY-2008-C026、HBCY-2008-C035报告已发放,生态环境厅监督平台未查到。

11.能力验证不合格

      二、河北卓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1、《服务和供应品管理程序》缺少特殊试剂(易制毒、剧毒、易制爆)管理要求。《标准物质管理程序》缺少标准气体管理要求。未按《数据保护程序》要求对气相色谱、原子吸收等电子数据采取备份措施。

2、机构现有臭气采样真空瓶9个,不满足采样需要,2020年4月15日出具卓恒环检字(2020)第Y019号臭气浓度检测报告1份。

3、该机构共有2名授权签字人,田占斌授权签字人现场考核66分,杜凯迪因休产假未能参加本次考核。

4、手册附录5.9中授权签字人和报告审核人任职要求缺少“应充分了解相关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排放/控制标准的适用范围”要求。

5、氨氮与硬度检测项目在理化一室测定,存在相互干扰;试剂库试剂柜中试剂甲醇等有机试剂未集中存放,存放氨水的试剂柜缺少通风,存放标准物质的低温冷藏箱中存放2019.11.18到期浓度为27.6g/L的二氯化钙等一般溶液;土壤风干室的土壤风干样品未在搪瓷盘中,缺少样品信息,留样的样品盛样容器不正确、样品标签和台账缺少制样日期、粒径和保存期等;缺少生物室生化培养箱样品培养记录;放置在楼道内的灭火器未采取固定措施;实验用水缺少制水量(使用量)信息。五日生化需氧量、微生物生化培养共用2台恒温培养设备,不能同时满足3个不同培养温度的需要。

6、卓恒环检字(2020)第Y025号/2020.8.21非甲烷总烃测定原始记录计算公式缺少稀释倍数,未打印总烃测定的标准曲线的谱图;苯、甲苯、二甲苯分析过程未按照HJ584的要求进行A、B段分别测定。卓恒环检字(2020)第Y026号/2020.8.19采样器校准原始记录SO2、NO未进行系统偏差校准;缺少SO2、NOX分钟值,烟气黑度缺少观测记录。低浓度颗粒物分析原始记录缺少采样头终重温度、湿度及称量具体时间。卓恒环检字(2020)第Y019号/2020.4.15臭气测定记录β值错误。卓恒环检字(2020)第J089号/2020.8.8总大肠菌群测定原始记录缺少初发酵和复发酵的具体时间。

7、卓恒环检字(2020)第Y025号/2020.8.21缺少苯、甲苯、二甲苯的采样设备采样前后的流量校准记录。

8、卓恒环检字(2020)第J087号/2020.8.9COD的结果表示不规范卓恒环检字(2020)第J025号/2020.4.10检测项目及方法表中未填写颗粒物现场采样设备。

9、卓恒环检字(2020)第Y026号、卓恒环检字(2020)第J101号报告已发放,生态环境厅监督平台上未查到。

10、盲样考核未报结果,授权签字人考核一个通过,一个缺考

      三、河北迈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1、《文件控制程序》4.1.1.1中“本公司编制的质量体系文件分为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两类。”表述错误。质量手册附录中无2019年11月新增授权签字人孙志军的授权签字人识别。

2、2020年标准查新3月、7月各一次,间隔时间过长,查询方法无标准发布网址,难以保证标准的的及时变更。

3、该机构共有3个授权签字人,一名授权签字人考核合格,另2名授权签字人考核不合格。

4、质量体系文件中无《补充要求》第五条中“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其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采样与分析人员、审核与授权签字人分别对原始监测数据、监测报告的真实性终身负责。”明确要求。

5、试验用水电导率测定每月一次,无法保证期间试验用水质量。

6、编号迈吉检字(2020)第0230号-W和编号迈吉检字(2020)第0071号-H报告采用的质量控制依据不正确。

7、编号迈吉检字(2020)第0686号-W:设备编号为SY-013远红外干燥箱校准证书确认内容不完整,缺少校准结果与检验参数或检测方法要求的评价,缺少修正值信息;编号迈吉检字(2020)第389号-W报告:仪器出入登记表缺少真空箱气袋采样器领用信息。

8、编号迈吉检字(2020)第0230号-W:200230-W-0101、200230-W-0102样品浓度小于50mg/L,取样量不够。200230-W-0201样品浓度大于50mg/L,硫酸亚铁铵标准溶液浓度选用小于50mg/L浓度样品测定方法;编号迈吉检字(2020)第0284号-W:pH值分析原始记录精密度计算及评价不正确,氨氮原始记录缺少曲线配制日期。总磷原始记录中缺少空白试样体积和定容体积。石油类缺少校正系数的检验,取样体积均为500mL,不符合实际情况。锌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原始记录缺少标液信息;编号迈吉检字(2020)第0686号-W:固定污染源废气低浓度颗粒物测定原始记录缺少恒重过程,且仅记录采样后称量的环境温湿度;编号迈吉检字(2020)第0389号-W:中频电炉颗粒物固定污染源原始记录未记录生产工况负荷情况及采样依据。

9、编号迈吉检字(2020)第0230号-W:报告签发日期为2020年5月16日,报告封皮日期为2020年5月15日;编号迈吉检字(2020)第0686号-W:固定污染源非甲烷总烃原始记录中仪器设备与报告中设备不一致。

10、编号迈吉检字(2020)第0230号-W:报告签发日期为2020年5月16日,报告封皮日期为2020年5月15日;编号迈吉检字(2020)第0686号-W:固定污染源非甲烷总烃原始记录中仪器设备与报告中设备不一致。

11、编号迈吉检字(2020)第0284号-W:石油类测定原始记录缺少空白试验及评价。

12、编号迈吉检字(2020)第0284号-W:废水采样原始记录缺少采样点位示意图。

13、2020年9月12日该机构共进行4个任务单的采样任务(HBMJ(2020)0711、HBMJ(2020)0716、HBMJ(2020)0717、HBMJ(2020)0718、),样品台账记录接收样品382个采样瓶(桶),现场实际清点实验室只有103个采样瓶(桶);仪器使用记录只记录任务编号,未记录样品编号9月23日检查时生化培养箱缺少9月18日任务编号为HBMJ(2020)0737、HBMJ(2020)0738的使用记录,9月24日该机构补记了这两个任务的使用记录;HBMJ(2020)0716按任务委托单9月12日采样记录显示为3组水样,实际在更衣柜只找到1桶水样。HBMJ(2020)0711按任务委托单9月12日采样记录显示为5组水样,实际未见样品。HBMJ(2020)0717按任务委托单9月12日采样记录显示为17组水样,实际在更衣柜只找到4桶水样。HBMJ(2020)0718按任务委托单9月12日采样记录显示为5组水样,实际在更衣柜只找到2桶水样。9月12日采样记录显示的均未在规定的样品间。

14.能力验证考核不合格

      四、河北合利环境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1.营业执照显示营业范围有:环境保护与治理咨询服务和环保技术推广服务;

2.2020年度管理评审计划输入信息分工与管理体系中部门人员责任划分不符,输入信息不符合RB/T 214标准要求;

3.2020年管理评审实际输入信息与计划分工不符;

4.内审计划与职责分工不符,对技术负责人的审核内容有员工培训计划的制定,该项工作应该由综合室承担。

5.HHJC2020W008报告中分包申请表中客户同意分包时间为2020年5月11日,分包合同签订时间为2020年4月16日,未在分包前征得客户同意;

6.HHJC2020BD012总氮测定原始记录中检测依据为《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检测报告中检测依据为《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钠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7.HHJC2020W022报告中悬浮物测定原始记录中缺少平行样分析;

8.HHJC2019BD007报告中原始记录第38、39页低浓度颗粒物重量法测定原始记录中采样体积小于1m3,且样品增重小于1mg;

9.HHJC2020W021报告中原始记录第37页:土壤现场采样记录中无采样工具、样品容器信息;

10.HHJC2020W021报告中原始记录第84页:土壤样品交接记录中汞样品容器为自封袋;

11.HHJC2020W021报告中原始记录第217页:原子吸收光度法(土壤)分析记录中镉项目中无土样水分测定公式;

12.HHJC2020W023报告中原始记录第69页,化学需氧量分析记录中无氯离子估算记录及硫酸汞加入量记录;

13.HHJC2020W033报告中原始记录第11、12页:红外分光光度法分析记录中分析方法及编号与红外测油仪油类含量检测报表中方法依据不一致;

14.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授权签字人考核一人不合格。

15.在光谱室发现6份已经填好的《样品前处理原始记录表》,但没有样品编号、收样日期、处理日期,没有分析人、复核人、审核人签字;

16.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样品室内待检区放置有采样日期为2020年9月2日的待检水质样品(分析项目氰化物)、采样日期为2020年8月26日的待检水质样品(分析项目pH)。

17.能力验证不合格

      五、廊坊华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1、采样日期9月14日的编号2020090906非甲烷总烃采样袋有漏气现象;

2、2020052205报告中的判定标准DB13/2168-2015为作废标准,采样设备仅记录了一台,无法实现同一时间采集氟化物平行样。尘氟和气氟样品缺少前处理记录,气氟空白样品测定未按标准要求的步骤进行。

3、2020082002报告中生活废水执行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写为GB 18918-2002,悬浮物分析方法和所用设备写为总磷的方法和设备。

4、现场未提供氟化物采样枪,自诉借出.现场发现大量未清洗的采样瓶,主要为水质采样瓶。现行有效的标准清单未及时更新,标准查新记录未包括排放标准;

5、2020年9月15日上午现场检查发现2020年六月至九月无设备出入库记录,并描述未记录,但下午机构设备管理员赵崇智又提供六月至九月设备外出登记台账,登记人为赵崇智,经与补充的台账笔迹比较,承认后提供的台账非本人登记,另后补的风速仪和声级计登记编号与已送检设备编号一致。机构所有设备使用记录上只有任务号,无样品编号和样品数量的信息;

6、非甲烷总烃和苯系物41份样品编号缺失对应的谱图,现场查九月苯系物设备使用记录,无法提供,后确认,承认未记录。

7、9月14日粪大肠菌群样品已存入样品室,但自诉14日样品为作废样品。

8、2018年专项监督检查发现的部分问题未分析产生问题的根本原因进行举一反三和彻底整改,例如整改项4的样品编号与流转问题,整改项5低于检出限结果的表述问题,整改项12质控样与样品浓度匹配问题。

9、油气回收质控方式不正确,无现场采样的质控措施电子版文件、谱图未及时备份;

10、授权签字人一人考核合格,一人不合格,一人缺考。

      六、秦皇岛清宸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1、QCHJ2006148报告中出现“苯胺”参数,不在资质认定附表内。

2、QCHJ2006148土壤干物质和水分测定记录中2020.6.4送样,2020.6.4进行风干土壤分析,但样品状态描述为“潮”。

3.QCHJ2006148土壤检测委托检测协议书无检测点位或样品数量、检测参数、检测依据信息,无土壤开始风干时间记录,无样品研磨留样过程信息;

4.QCHJ1907224号报告采样记录中未对每一个水样进行水温测试;

5.QCHJ2005087报告中总悬浮颗粒物原始记录中检测前样品状态描述错误;

6.QCHJ2007152报告水质粪大肠菌群样品交接时超过样品保存期限,石油类采样量1L,分析记录中显示500-515ml,与技术标准不一致。

7、QCHJ2005087号报告原始记录中烟气监测和噪声监测现场机打小条只有一名监测人员签名;

8.臭气浓度的配气室和嗅辩室内无通风装置,样品室内“检毕区”内样品标识中无样品编码,与记录不符。

9.能力验证不合格,授权签字人考核2人合格,1人不合格。

     七、河北尚源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1. 《人员管理程序》未明确人员档案应包含的内容;SYJC20190010报告中未包括分包报告编号,未提供本项目分包协议书,与《分包控制程序》不符;SYJC20190043报告中无样品标识信息,原始记录中样品标识与《文件控制程序》、《样品管理程序》、“编码规则”等文件规定不一致,且“制度文件”中的“SYJC/D-19-2019编码规则”文件标识信息不符合《文件控制程序》规定。

2.报告抽查记录表中SYJC20200411号记录计算公式无单位;SPX-250生化培养箱、GH隔水式恒温培养箱均未记录箱内温度;200449DX-1-2-1-2水质样品瓶标签只记录金属未明确具体项目,缺少采样人员;报告抽查记录表中SYJC20200463报告低浓度颗粒物采样记录没有全程序空白样品、无标准砝码称量记录;SYJC20200039报告,2020.03.15、03.16昼夜噪声检测原始记录均无仪器校准值;报告抽查记录表中SYJC20200463报告低浓度颗粒物采样记录检测人员只有1人、采样记录续表缺少采样人员及校核人员信息;SYJC20200427号采样记录中土壤采样点位示意图不规范、采样依据缺少HJ605-2011 、HJ834-2017;土壤制样记录未明确分析项目、缺少原始采样重量;SYJC20200039报告,无组织废气采样原始记录未记录气压表编号,采样人仅1人签字;报告抽查记录表中SYJC20200427号报告缺少采样点位示意图;SYJC20200411号报告噪声检测结果未体现检测具体时段、检测点位示意图缺少被测单位名称信息;SYJC20190043号报告缺少样品标识,缺少无组织废气监测时段气象数据;报告抽查记录表中SYJC20190010报告,报告中未包括分包报告编号,未提供本项目分包协议书,未提供分包方出具的检测报告,与分包控制程序不符。

3.《人员管理程序》未按补充要求第十条描述人员专业能力考核情况。授权签字人弓庆武、葛建宁技术档案中缺少基础理论、基本技能和样品分析的培训与考核记录;《档案管理程序》未明确需要长期保存的情况。

4.恶臭样品准备间、配气间、嗅辨室无通风装置、无温湿度控制装置,不满足HJ865-2017规范要求;色谱1室VOCs与SVOC仪器在一个实验室,存在交叉污染;样品流转未及时记录样品交接记录,样品间冷藏柜内分区不明确;土壤留样库缺少留样台账;电导率仪使用记录未及时记录实验室用水的验证信息。4.2名授权签字人考核均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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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建明
董建明经济犯罪案件辩护律师,污染环境罪案件辩护律师
证件号:14401200210856946
紧急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案管专员手机:13503015895)
如情况紧急,请直接致电:13503015895 电话:020-3781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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