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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犯罪研究(二十九):运用“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轻判案例

办案律师/作者: 马泽恩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1-01-18

作者:马泽恩律师,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网络犯案件辩护与研究中心核心成员,专注于办理有一定理据的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犯罪、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犯罪、电信网络诈骗、网络游戏犯罪等网络犯罪案,办理了网络淫秽物品等多起重大犯罪案件。


“存疑时有利于被告”是指在对事实存在合理疑问时,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裁定,而“存疑”是指对案件事实存在着合理的疑问,而不是对法律的疑问。

该原则在司法实践适用中可能表现为许多情形:当事实在有罪与无罪之间存在疑问时,应该按照无罪来处理;当事实在重罪与轻罪之间存在疑问时,应该认定为轻罪;就从重处罚情节存在疑问时,应当否认从重处罚情节;当无法确信某一犯罪行为是否超过追诉时效时,应当不再追诉。

在淫秽犯罪犯罪领域,律师通过认真研判证据材料,发现存疑事实,运用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对辩护结果可以起到决定性作用。笔者搜集了关于运用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的成功案例分享至此,希望对同行处理同类案件起到一定帮助。

案例一:杨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案

案号:(2016)湘0281刑初459号

裁判要旨:鉴于本案中贩卖淫秽视频文件数量是被告人供述的估计数量,只有部分买受人的证言在卷,且从其手机中提取的视频文件经鉴定部分不属于淫秽视频文件,结合本案的案情并按照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对被告人杨某的犯罪行为可不以情节严重论处。

案例二:梁某制作、复制、出版、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案

案号:(2017)粤1971刑初2608号

裁判要旨:关于本案淫秽视频数量的问题。经查,被告人梁某当庭供述其贩卖的数量为200余部,而公诉机关认定其贩卖10000部,仅有被告人梁某的供述,结合其他证据无法准确认定指控的数量,根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其贩卖数量应以其法庭供述为准,故公诉机关指控的数量不准确,本院予以纠正;被告人梁某提出的该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案例三:杜某制作、复制、出版、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案

案号:(2017)粤1971刑初2694号

关于本案淫秽视频数量的问题。经查,被告人杜某当庭供述其贩卖的数量为100余部,赠送他人1000余部,而公诉机关认定其贩卖1500余部仅有被告人的供述,结合其他证据无法准确认定指控的数量,根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其贩卖数量应以其法庭供述为准,故公诉机关指控的数量不准确,本院予以纠正;被告人杜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该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案例四:王某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

案号:(2018)湘0421刑初184号

裁判要旨:经审查,公诉机关指控“闲人吧”、“欲撸啦”两个网站的浏览次数和违法所得均是从网站上截屏取得,根据王某提供的淘宝网交易记录、QQ邮件记录及“云发卡”交易记录明细,公诉机关指控上述两个情节的证据不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从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出发,对指控的浏览次数不予认定。


案例五:李某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案

案号:(2019)湘0421刑初124号

裁判要旨:告人李某的辩护人提出公安机关扣押的96万元全部认定为非法所得证据不足,公诉人在庭审中对辩护人提出的该项辩护意见予以认同。经审查,根据被告人李某在庭审中的供述,付费注册的会员在其设立的网站既可观看正常电影视频,也可观看淫秽电影视频,在案证据无法将二者的收入区分开,而被告人李某对其违法所得有过多次供述,且每次供述的数额均不一致。从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出发,按被告人李某供述最小的金额认定为其违法所得,即认定违法所得为19万元。


案例六:辛某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案

案号:(2018)苏0302刑初366号

裁判要旨:关于辛某某的犯罪情节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经查,辛某某在加入“莫家”家族后,除通过淫秽表演牟利外,还通过建立QQ群并在群内发布淫秽视频,诱惑不特定人通过给其刷礼物的方式进入该群观看淫秽视频,或以加微信好友的方式通过点对点的形式传播淫秽视频,上述行为系辛某某独立完成,其与屋播平台及家族长没有共同的主观故意,故不宜认定作为主播的被告人与平台、家族长系共同犯罪。基于上述理由,在认定非法获利时,不应把三方的共同获利作为被告人的非法获利进行认定,且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仅能直接证明作为主播的被告人的个人获利,三人共同获利的数额亦是依据推论得出,故从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出发,应当以被告人的个人获利金额作为对其定罪量刑的依据。因此本案中辛某某的获利数额未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公诉机关对“辛某某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情节严重”的指控当庭变更,本院予以采纳。


案例七:文某、韦某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

案号:(2019)粤0403刑初410号

裁判要旨:二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文某、韦某在网络平台直播时,会先进行正常直播,且观众会刷送礼物,文某获利的人民币50,269.26元中有一部分是正常直播产生的收益,不应计算到其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的金额中,经查,有事实依据,予以采纳,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被告人文某、韦某非法获利的金额应认定为不足人民币50,269.26元,即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案例八:陈某,孙某,唐某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案号:(2020)陕0322刑初15号

裁判要旨:各被告人及辩护人辩称本案各被告人收入中有张某经营正规影视网站的广告费收入,注册会员中也有张某导入的正规影视网站的会员,经查张某有经营正规影视网站的情形,对正规影视网站的收入及会员与本案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的收入及会员无法明确区分,按照“疑罪从无”及有利于被告人原则,不宜依照注册会员人数或账户累计往来资金额来确定各被告人的刑责,对各辩护人该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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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泽恩
马泽恩网络犯罪案件辩护律师,经济犯罪案件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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