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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非法经营案件如何请对律师

办案律师/作者: 王如僧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7-10-06

王如僧:广强律师事务所网络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首席辩护律师

周筱赟:广强律师事务所网络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一,什么是网络非法经营?

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而网络非法经营,是指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的非法经营行为。

由于现阶段金融交易、公民生活等各方面逐渐依赖于计算机以及网络系统,故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层出不穷,包括各种非法经营行为,也会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如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如烟草、金银及其他贵金属;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者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即“地下钱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非法买卖外汇;擅自经营国际或涉港澳台电信业务;擅自发行、销售彩票(即“私彩”)等,均可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公布,明确规定了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构成犯罪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二、网络非法经营案件要尽早委托专业律师介入

一旦你的亲人因涉嫌网络非法经营被刑事拘留,应应及时委托律师介入,充分重视“黄金37天”。

你的亲人被拘留后,一般都是先拘留30天,在将满30天时,公安机关会将案件材料移送检察院的侦查监督部门审查批准逮捕,侦查监督部门自收到材料之日开始,7天之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因此从拘留到逮捕,期限通常都是37天。

一旦逮捕,考虑到错案追究、国家赔偿等因素,你的亲人被判决构成犯罪的概率将会变得很大;如果不逮捕,公安机关通常都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最后不了了之。因此逮捕与否,是决定你亲人案件走向的一个非常关键的分水岭,应充分利用好这37天黄金时间,全力阻止检察院的侦查监督部门批准逮捕。

三、一定要请专业律师!

其实,律师就像医生一样,委托律师就像看医生一样:医生分工很细,靠专业取胜,有妇科、儿科、骨科、内科……律师也是如此,其执业领域也会细分为刑事辩护、婚姻家属、知识产权、建筑房地产、金融证券,等等。

去投医问药时,患者是呼吸有问题的,应该去呼吸科,而不是骨科;婴儿高烧不退,应该找儿科医生,而不是妇科医生;委托律师也是如此。网络犯罪就应该找刑事辩护律师,而不是建筑房地产律师,股权转让纠纷应该找公司法律师,而不是知识产权律师……

而刑事犯罪也分为很多细分领域,如网络犯罪辩护律师、金融犯罪辩护律师、诈骗犯罪辩护律师、暴力犯罪辩护律师、职务犯罪辩护律师等等。

网络非法经营就应该找网络犯罪辩护律师,而不是找职务犯罪辩护律师、暴力犯罪辩护律师……“万金油”律师则意味着不专业。

如果你的朋友脑部长有肿瘤,危在旦夕,你胆敢将他的生命托付于一名骨科医生,由他持刀为你的亲友动手术吗?同样的道理,如果你的亲友被控网络非法经营,面临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时,同时该案为一起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时 ,你放心将该案委托给一名建筑房地产律师吗?

四、不可过分迷信关系

当事人家属切记,千万不可过分迷信关系。当事人家属把希望寄托找关系,希望用钱可以摆平,是很危险的。往往导致最终人财两空。

经常有一些当事人家属向笔者咨询时,笔者发现由于热衷于搞关系,该案已经烂尾了:一方面家属由于前期“请吃送礼”,银行里面的存款大多已经见底了,房子也已经变卖了,给不起律师费了;一方面由于律师介入过迟,延误了案情,错过了处理案件的最佳时机,导致案件处理结果严重恶化。

拍胸脯律师或者说取保候审律师。这种律师通常会打着能够成功取保候审的旗号,骗取当事人的委托,并以须打点关系为由,向当事人收取不菲费用。然后装模作样,向办案机关提交一份取保候审申请书,然后静等消息。一旦成功,则收入囊中;如果失败,有的退费,有的不退费。

五、总结

网络非法经营案件,找对真正的刑事辩护律师至关重要!应当先通过网络找出一家专注于刑事辩护业务的律师事务所,然后通过承办的案例以及发表的文章来选择专注该领域的律师。最终结合律师的人品以及自身能接受的价格确定最终的委托关系。

(广强律师事务所网络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首席辩护律师 王如僧、广强律师事务所网络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周筱赟)

2017年10月5日写

王如僧律师办理的部分网络犯罪案件如下:

1.广东惠州90后美少女周某玲被控通过网络、物流邮寄冰毒30公斤的特大走私、运输毒品案(走私、运输毒品罪)。王如僧律师经过据理力争,积极与公诉人沟通,最终推翻了公安机关的DNA检测报告,核实不是在毒品可疑物的最内层透明包装上检测出周某某的生物成分,促使人民检察院对周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此案毒品可疑物数量巨大,一旦罪名,按照广州地区的毒品案件的量刑标准,足以判处周某某死刑十次。

在网络毒品犯罪案件中,王如僧律师还办理了广州陈某某被控制造毒品罪一案(成功保命),茂名杨某被控贩卖毒品罪一案(成功改变罪名为制造毒品,并认定部分未遂,其他两名同案犯均被判处死刑,杨某仅判处为15年),海南廖某强被控运输毒品罪一案(认定为从犯,在法定最低刑内轻判),茂名王某弟被控制造毒品罪一案(制造麻果3公斤,轻判)。

2.广东中山邵某明被控通过网络,冒充公检法骗取被害人630多万的台湾籍男子组织的跨境电信诈骗案(诈骗罪)。王如僧律师经过阅卷后,向公诉机关提出虽然公安机关是在作案现场抓住了正在拨打诈骗电话的邵某某,但是没在邵某某随身物品上、居住处搜到涉案银行卡及电话卡,认定邵某某骗取多人财物,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另外,通过打印邵某某的现场电话流水清单位,其拨打的电话次数才100多人数,并没有达到诈骗(未遂)的认定标准,依法应释放邵某某。公诉机关最终采纳王如僧律师的意见,对邵某某作出不起诉处理。需要指出来的,经过争取,公安机关也将扣押的属于邵某某的奥迪轿车返还给邵某某。由于本案是数额特别巨大的跨境电信诈骗案,具有政治因素,王如僧律师在办理此案过程中,依法作无罪辩护,承受了极大的压力。幸运的是,律师的努力没有白费,公诉机关重视律师的意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准绳,依法审查起诉,最终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对邵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3.广东省公安厅“3+2”专案系列中,李某英被控通过设立公司,在网络销售保健品,骗取被害人560多万特大保健品诈骗案(诈骗罪)。王如僧律师经过七次会见,在提请批准逮捕期内,向侦查监督机关提出李某某虽然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但其平时不负责公司业务,不了解公司是在从事诈骗行为,主观上不具有诈骗的故意,最终促使人民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李某某。

在保健品诈骗类案件中,王如僧律师还担任广州某美公司股东林某伟的辩护律师,本案涉案金额1200多万,轻判。

4.江苏省公安厅督办的,涉案金额7亿多的广州某某投资有限公司的特大金融诈骗案(诈骗罪)。王如僧律师担任犯罪嫌疑人杨某某的辩护人,通过多次往返江门、广州、无锡地区调查取证,最终确定杨某锋不是广州某贵投资有限公司的股东、总监、经理,无锡公安最终以情节较轻为由,对其取保候审。

5.广东茂名赵某某被控帮助网络电信分子提取诈骗款案(诈骗罪)。人民法院认定赵某某伙同他人提取诈骗款40多万,构成诈骗罪,并判处有期徒刑8年6个月。王如僧律师在二审阶段介入,最终成功改变定性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轻判为3年6个月。

在网络电信诈骗类刑事案件中,王如僧律师还办理了深圳戴某某被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一案、鸡西吴某某被控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茂名杨某某被控诈骗罪一案、佛山许某某被控诈骗罪一案、茂名陈某某被控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茂名何某霞被诈骗罪一案,等等。上述案件,要么取保候审,要么轻判,均取得了预期的辩护效果。

6.广州市公安“飓风行动”中,涉案金额达到1000多万的案曾某某通过网络销售假冒化妆品(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公安机关指控曾某某非法经营数额达到1000多万,王如僧律师通过辩护,在审查起诉阶段成功打掉900多万;在审判阶段,成功认定曾某某是从犯,最终当庭缓刑释放。

7.广东佛山庞某某被控通过网络生产假冒洗发水案(假冒注册商标罪)。公安机关指控庞某某非法经营数额达到100多万,经过辩护,人民法院按照实际销售平均价值计算货值金额,而不是按照正品价格计算货值金额,最终实打实销,轻判5个月。

8.广东、福建、上海三地公安联合侦办,跨时达到6个多月的,刘某某被控通过网络架设《全民奇迹》私服案(侵犯著作权罪)。公安机关指控刘某某等人收取玩家充值700万。经过辩护,王如僧律师在审判阶段,将涉案金额打掉了640多万,最终在只认定了50多万。由于刘某某在案中具有自首、退出违法所得、获得被害人谅解情节,最终轻判1年9个月。

9.引起媒体广泛报道的,广东吴某某被控在淘宝网店上销售假冒墨水案(非法经营数额达到200多万,假冒注册商标罪,正在办理中)。

10.湖南省公安厅督办的,白某某被控通过虚拟货币网络传销案(涉案金额达到20多亿,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正在办理中)。

11.公安部督办的,黑龙江省七台河詹某被控通过地下钱庄倒卖外汇的网络非法经营案(涉案金额11亿美金,非法经营罪,正在办理中)。

12.公安部、最高检督办的,引起媒体广泛报道的,广东揭阳“女大学生被骗光学费后跳海自杀”网络诈骗案(涉案金额500多万,正在办理中)。



广强律师事务所•金牙大状刑事律师团队(金牙大状律师网)知识产权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简介

知识产权犯罪辩护服务是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的核心业务。广强律师事务所•金牙大状刑事律师团队(金牙大状律师网)知识产权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汇集8名专业知识产权犯罪辩护律师,并有专门的行政人员、案件信息采集人员、案例研究专员等配合办理案件。中心内设有业务指导委员会,由具备10年以上刑事辩护经验的资深律师担任委员,对重大、疑难、复杂的知识产权犯罪案件进行集体研讨。(以下简称“知识产权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

知识产权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依托于中心成员丰富的知识产权犯罪辩护经验以及先进的理论研究成果,用精细化、专业化的法律服务将每一起案件打造成经典案例。中心律师团队办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逾百起,涵盖涉案金额巨大、涉及面广的商业知识产权案以及新类型的网络知识产权案件。同时,中心内专业刑事律师亦致力于知识产权犯罪的理论研究,学术论文共计18次刊登于《法学与实践》《政法学刊》《中国律师》等专业刊物,实务类著作亦多次发表于中国律师网、北大法律信息网等行业权威媒体平台。

知识产权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业务范围包括: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假冒专利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等一系列知识产权犯罪的刑事辩护工作。同时知识产权犯罪辩护中心亦提供公司、企业、个人的涉及知识产权犯罪风险专项顾问服务,为单位及个人分析所涉及业务中的法律风险,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

知识产权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承办的部分经典案例:

★ 2017年度茂名刘某某被控侵犯著作权罪一案

——提出刘某某具有自首、退还违法所得、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最终轻判。

★ 2017年度江门吴某某被控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正在办理中)

——提出并促使检察院认定立功情节,以实际销售价格计算扣押部分产品的货值金额。

★ 2017年广州房某被控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正在办理中)

——提出具有自首情节、不构成累犯,应适用速裁程序、适用缓刑,检察机关完全采纳,并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 2017年度广州张某某被控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一案(正在办理中)。

★ 2016年广州江某桂、黄某连被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

——提出黄某连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侦查机关对其作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罪释放的决定;辩护人提出江某桂系从犯,最终获得缓刑。

★ 2016年广州王某敏被控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

——律师介入后,出具辩护意见,法院采纳最终获得缓刑。

★ 2016年胡某根被控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

——提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无罪辩护意见,办案机关最终以“无证据证明其有犯罪行为”对其取保。

★ 2015年度佛山庞某某被控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

——提出按照实际销售平均价值计算货值金额,最终实报实销,轻判5个月。

★ 2015年度广州陈某被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

——提出陈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侦查机关最终作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罪释放的决定。

★ 2015年度广州陈某旋被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

 ——提出陈某旋系从犯且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法院采纳,最终获得缓刑。

★ 2015年苏州方某某被控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    

——提出具有单位自首、方某某自首“双自首”情节,涉案行为轻微,最终获缓刑释放。

★ 2015年庞某某被控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

——提出庞某某行为不构成犯罪的法律意见,搜集5项新证据,获得法院采纳,做出无罪判决。

★ 2014年度广州曾某某被控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

——提出曾某某系从犯,认罪态度较好,法院最终对其适用缓刑。

★ 2014年度苏州赵某某被控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

——辩护人提出涉案行为系单位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属于法定不起诉情形。最终说服检察院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

★ 2014年度张某某被控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

——提出四项质证意见,阐述控方出具的鉴定意见无效,最终检察院申请撤回起诉。

★ 2014年度曾某某被控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一案

——提出被告人具有自首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被判处缓刑当庭释放。

★ 2013年度刘某某被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

——提出被告人具有自首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被判处缓刑释放。

★ 2012年度深圳曾某某被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

——辩护人介入后坚持作无罪辩护,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最终判决无罪。

★ 2011年度广州王某某被控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一案

——提出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应予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获得法院采纳,最终被轻判有期徒刑7个月。

★ 2010年度孙某被控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

——辩护人二审介入后提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最终发回重审后改判无罪。

★ 2009年度崔某某被控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具有自首等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最终获得轻判。

★ 2008年度张某某被控侵犯商业秘密罪一案

——辩护人二审介入后提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最终改判无罪。

★ 2007年度吴某某被控假冒专利罪一案

——提出被告人涉案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获得法院采纳。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

……

部分理论成果:

★《律师办理假冒注册商标案件疑难问题及无罪案例总览》

★《知识产权犯罪行为分析》

★《知识产权犯罪辩护技巧实战宝典》

★《律师承办“假冒专利”案无罪辩护的思路》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件精准发问技巧》

★《律师办理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件辩护要点》

 

 

推荐链接:

广强律师事务所系由刑事大要案辩护律师王思鲁领衔的、致力于全国性重大复杂疑难刑事案件有效辩护的刑事辩护专业法律服务机构;广强律师事务所拥有一支庞大的刑事辩护律师团队-金牙大状刑事律师团队,并在中国刑事辩护律师界率先将刑事辩护推向精准化、类罪化有效辩护,近百名各具特长的精准化刑事辩护律师分别致力诈骗犯罪、金融犯罪、毒品犯罪、走私犯罪、传销犯罪、职务犯罪、知识产权犯罪、税务犯罪、黑社会性质犯罪、网络犯罪等类犯罪重大案件有效辩护。

广强律师事务所恭候您的光临!地址:中国.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45号恒健大厦23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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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如僧
王如僧涉税犯罪辩护律师
证件号:14401201310024927
紧急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案管专员手机:13503015895)
如情况紧急,请直接致电:13503015895 电话:020-3781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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