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犯罪综述 >> 内容

违法发放贷款罪综述及裁判依据

作者:沈大林 日期 : 2017-02-10

一、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概念

违法发放贷款罪属于空白罪状,是由特殊主体构成的犯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规定于《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二、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金融机构的贷款管理秩序。

(二)客观要件

客观方面表现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违反国家规定”主要是指违反如《商业银行法》等贷款方面的法律法规。

(三)主体要件

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由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构成。单位也能构成本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三、违法发放贷款罪的认定

(一)违法发放贷款罪与非罪

1.本罪是空白罪状,需要根据国家规定来确定犯罪构成,“违反国家规定”,主要是指主要是指违反有关贷款的法律、行政法规,如商业银行法等,如果行为人违反的只是单位内部规定,则不构成本罪。

2.构成本罪,需贷款数额满足“数额巨大”或“造成重大损失”。

(二)违法发放贷款罪与玩忽职守罪

玩忽职守罪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两罪所侵犯的客体不同,违法发放贷款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金融机构贷款的管理秩序,而玩忽职守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两罪在主体上也不相同,违法发放贷款罪的主体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四、违法发放贷款罪的立案标准

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四十一条规定: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公众资金管理机构,以及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五、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犯本罪,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六、相关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 【违法发放贷款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关系人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金融法规确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

十三、将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四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商业银行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要求其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第四十七条 商业银行不得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发放贷款。

第五十二条 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各项业务管理的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

(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挪用、侵占本行或者客户的资金;

(三)违反规定徇私向亲属、朋友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四)在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业务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七十四条 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

(二)未经批准分立、合并或者违反规定对变更事项不报批的;

(三)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

(四)出租、出借经营许可证的;

(五)未经批准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的;

(六)未经批准买卖政府债券或者发行、买卖金融债券的;

(七)违反国家规定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的;

(八)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的。

第八十四条 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

有前款行为,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第八十六条 商业银行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规定徇私向亲属、朋友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第八十八条 单位或者个人强令商业银行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的,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或者个人给予纪律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对单位或者个人强令其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未予拒绝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七、相关司法解释

(一)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2010年5月7日 公通字[2010]23号)

第四十一条 [违法运用资金案(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第二款)]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公众资金管理机构,以及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 (2007年10月25日 法释[2007]16号)

第186条

(《刑法修正案(六)》第13条) 违法发放贷款罪(取消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罪名)

(三)《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2001年1月21日 法[2001]8号)

关于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条件,造成10—30万元以上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造成较大损失”;造成50—100万元以上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造成重大损失”。

关于违法发放贷款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50—100万元以上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造成重大损失”;造成300—500万元以上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关于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对于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以牟利为目的,采取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方式,将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50—100万元以上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造成重大损失.”;造成300—500万元以上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对于单位实施违法发放贷款和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损失构成犯罪的数额标准,可按个人实施上述犯罪的数额标准二至四倍掌握。

由于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参照上述数额标准或幅度,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确定在本地区掌握的具体标准。

【关键词】广州刑事律师 广州辩护律师 违法发放贷款罪 金融犯罪


阅读量:546 PC版链接 移动版链接

推荐专题
江苏陆某被控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一案(挪用公款罪不成立)
张某被控盗窃罪一案 (取保终无罪)
曾X华被控贪污罪一案(缓刑)
汪某胜被控贪污罪一案(不起诉)
赖某被控非法经营罪一案(不起诉)
原央视主持人方宏进被控合同诈骗罪一案(不起诉)
王艺被控合同诈骗罪一案(无罪)
雷庭被判非法拘禁罪一案(终获无罪)
李某甲被控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采矿罪一案(不起诉)
马勇明等被判贩卖毒品罪一案(无罪)
推荐阅读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不予批准逮捕得以释放的八种情形
王思鲁:关于刑事律师的“真货”营销
拒绝迟夙生律师出庭,实际是侵犯了被告人明经国的权利
广强农村两委犯罪案件辩护与研究中心简介
七年了!今天,被告人高海东被控故意伤害案终于落下帷幕!
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中介绍行为的有效辩护研究
没有纸上谈兵的刑事辩护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大妈讨债团”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吗?
贷款诈骗罪相关法律法规(2017版)
最新文章
邓某某被控行贿罪、诈骗罪一案(正在办理中)
卢某某被控诈骗罪一案(正在办理中)
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正在办理中)
刘某某涉嫌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一案(正在办理中)
私募基金中的结构化安排,是不是属于涉嫌非法集资中的保本付息承诺?
赢辩——金融犯罪案件无罪辩护律师手记(一)
朱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一案(正在办理中)
邵某被控诈骗罪一案(正在办理中)
黄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一案(正在办理中)
一条黄内裤

紧急重大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主任、刑事大要案辩护律师王思鲁微信向他反映(通过王律师手机13503015895)

如情况紧急,请直接致电:13503015895 电话020-37812500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45号恒健大厦23楼(地铁动物园站C出口直走400米左右,东风东路小学天伦校区旁,原名天伦大厦。)

邮政编码:510600

Copyright 2013金牙大状律师网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网赌被黑怎么办粤ICP备18013404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