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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广强毒品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

2015年8月,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高级合伙人、金牙大状创始人、中国著名刑辩律师王思鲁领衔成立了中国第一个专注于毒品犯罪辩护的律师事务所业务分支机构——广强律师事务所•金牙大状刑事律师团队(金牙大状律师网)毒品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下简称“毒品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

作为毒品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的核心人物,王思鲁律师在1998年办理的马某被控贩卖10500克海洛因一案中,将“死囚”辩成“无罪”,一战成名。

概述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是毒品犯罪中的经典罪名,是理论研究及司法实务中关注最多的一种毒品犯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是一选择性罪名,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上述四种行为方式中的一种或者几种即构成本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毒品管制的法律、法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海洛因、冰毒、吗啡等毒品的行为。

构成要件

1.犯罪主体方面

本罪的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自然人构成本罪,除贩卖毒品罪外,其余罪行的刑事责任年龄为16周岁。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构成贩卖毒品罪。

2.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主观方面为故意,即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是毒品。对于行为人主观明知心理状态的认定,司法实践中通常采用推定的方法。即根据行为人的知识文化、其他涉案人员的情况、毒品所涉时空环境等因素及在案证据情况综合审查认定。只要行为人意识到是或者可能是毒品即可,而不要求行为人对毒品的种类、成分等进行充足的了解。本罪也不要求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以牟利为条件,即便是贩卖毒品罪也是如此,只要行为人进行了毒品的有偿转让即可构成贩卖毒品罪。

3.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这四种行为中的一种或者几种。应当注意,如果行为人实施了上述四种行为中的二种或者二种以上时,仍构成一罪而非数罪。如行为人将毒品走私入境后贩卖,构成走私、贩卖毒品罪这一个罪名。


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构成原则上无数量限制,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根据《刑法》第347条之规定,本罪的刑事处罚情况如下: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A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B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C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D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E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4)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5)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5.这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关于累犯与毒品犯罪特殊再犯的问题。累犯不一定构成毒品再犯,毒品再犯也不一定就是累犯。毒品犯罪特殊再犯是一种法定的量刑情节,可能与累犯存在重合的情形。若行为人同时构成累犯与毒品犯罪再犯时,如何评价被告人的行为呢?笔者认为,根据2008年《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即大连会议纪要),对同时构成累犯和毒品再犯的被告人,应当同时引用刑法关于累犯与毒品再犯的条款从重处罚。但纪要并未明确是否可以对此类被告人进行两次从重处罚。2015年《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即武汉会议纪要)对此进行了明确,即在量刑时不得重复予以从重处罚。


有效辩点

紧急重大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主任、刑事大要案辩护律师王思鲁微信向他反映(通过王律师手机13503015895)

如情况紧急,请直接致电:13503015895 电话020-37812500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45号恒健大厦23楼(地铁动物园站C出口直走400米左右,东风东路小学天伦校区旁,原名天伦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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