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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概念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是指违反商标管理法律法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行为。

犯罪构成

(一)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国家对商标的管理制度和他人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商标专用权”是商标权人依法对自己已注册商标的专有使用权,它构成我国商标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

(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非法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行为。

所谓销售,是指以采购、推销、出售或兜售等方法将商品出卖给他人的行为,包括批发和零售、请人代销、委托销售等多种形式。无论行为人采取哪一种形式,只要销售金额数额达到较大,即构成本罪。倘若销售的不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如是没有商标的商品,或者虽有商标但不是注册商标的商品,或者虽有注册商标但不是他人而是自己的注册商标的商品,或者虽有他人注册商标但不是使用在与该商品相同的商品上的注册商标的商品等,则不构成本罪。

销售金额,是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本罪规定的“数额较大”,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本罪规定的“数额巨大”。

(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能构成本罪的主体。就自然人而言,只要行为人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符合本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即可构成本罪。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故意销售给他人。过失不能构成本罪。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属于本罪规定的“明知”:

1.知道自己销售的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被涂改、调换或者覆盖的;

2.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承担过民事责任、又销售同一种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3.伪造、涂改商标注册人授权文件或者知道该文件被伪造、涂改的;

4.其他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形。


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2.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3.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已销售金额与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合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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