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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博多少数额会被治安处罚?多少数额涉嫌赌博罪?
陈俊泓
2005年两高一部《关于开展集中打击赌博违法犯罪活动专项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及“要严格区分赌博违法犯罪活动与群众正常文娱活动的界限,对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并只收取固定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得以赌博论处。对参赌且赌资较大的,可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
这也和2026年最新施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相一致,“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因此,逢年过节,三五亲朋好友聚在一起打个牌、搓几手麻将,即使期间部分人为了给对局增添几分趣味和兴致,根据每一局的输赢结果,押上少量的钱款财物作为赌注,只要数额不大,一般也不会被认定为赌博行为。
那么,参与下注的所谓“赌资”数额达到多少才是“赌博赌资较大”,会被治安管理处罚?
关于这一方面,我国其实尚未出台一个统一的,在全国范围内均有效力的法律规范文件,对“赌资数额较大”作出金额上的明确规定。因此,对于“赌博赌资数额较大”不能一概而论,各省、市之间由于出台的具体规定不同,该数额也会有所不同。
比如说北京市,北京市公安局就在最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颁布后,跟进发布了《北京市公安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版)》,其中第一百一十一条就规定了,个人赌资在300元以上的,就可以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又比如广东省佛山市,根据佛山市公安局2023年发布的《佛山市公安机关常见行政违法行为处罚裁量基准》第七条的有关规定,个人赌资在500元以上的,可以对其进行最低规格的五百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此外值得关注的是,公安部于2018年发布、在全国范围内具有规范效力的《公安机关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虽然并未对“为赌博提供条件,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这一基础行政处罚情形作出直接规定。
但该文件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情节严重”情形,明确列举了四项情形:(一)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赌博的;(二)利用互联网、移动终端设备等投注赌博的;(三)国家工作人员参与赌博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办案机关会不会以行为人存在“在公共场所赌博”等情节严重的情形,跳过“为赌博提供条件,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这一基础认定?实务中也确实存在这一方面的风险。
同时,赌博行为也不仅仅是单纯的违法行为,若赌资数额达到法定标准,也有可能会涉嫌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赌博罪。
根据2008年最高检、公安部发布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的;
(二)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五万元以上;
(三)组织三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二十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五)其他聚众赌博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赌博赌资累计再五万元以上的,就会涉嫌刑事犯罪。
值得注意的是,赌博罪与赌博行政违法有关赌资的计算标准略有差异。赌博罪关注的是赌资“累计”数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方可立案追诉;而赌博行政违法行为,则更关注“个人”赌资数额,比如上述北京市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明确的“个人赌资”在300元以上的,可以予以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我国目前仅对赌博罪的赌资立案数额有统一标准,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累计达到五万元以上,就符合赌博罪的立案追诉标准。而赌博治安处罚层面的“赌资数额较大”没有全国统一标准,具体数额要依据行为人赌博行为发生地所在省市的规定来认定。
如果只是亲友间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少量财物输赢娱乐活动,不会被认定为赌博违法犯罪,更不会触发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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