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瘦身减肥、丰胸壮阳类保健品诈骗案如何辩护?

办案律师/作者: 肖文彬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5-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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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近年来,瘦身减肥、丰胸壮阳类保健品行业因迎合大众健康与审美需求迎来快速发展,却也因行业门槛低、监管体系尚不完善滋生诸多乱象,成为刑事追诉的高发领域。司法实践中,办案机关动辄以诈骗罪对该类保健品销售行为定罪追责,将业务员夸大产品功效、虚构专家身份、作出效果承诺等营销行为,直接等同于诈骗犯罪的核心手段;将经营者追求商业利润的行为,片面推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将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混为一谈,形成了“只要有夸大宣传即定诈骗”的司法惯性。此类案件涉案金额动辄数百万、数千万,甚至上亿,一旦以诈骗罪定罪,作为主犯的被告人面临的刑期往往在十年以上,其权益遭受严重侵害的同时,也违背了刑法谦抑性原则与罪刑法定原则。

瘦身减肥、丰胸壮阳类保健品销售行为,兼具商业营销健康服务双重属性,其行为边界横跨民事欺诈、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三大领域,与诈骗罪、虚假广告罪、非法经营罪、销售伪劣产品罪等罪名存在诸多交叉与模糊地带。肖律师深耕诈骗犯罪、经济犯罪辩护领域十余年,团队承办过一些瘦身减肥、丰胸壮阳类保健品被控诈骗罪的疑难大要案,成功为多名当事人实现无罪释放、罪名变更、量刑大幅减轻的辩护效果。实践证明,此类案件并非“铁板一块”的诈骗犯罪,其辩护核心在于回归刑法本质,坚守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穿透案件的“诈骗表象”,精准解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厘清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边界、此罪与彼罪的区分标准。

本文结合刑法理论、司法解释、最高院指导案例及亲办实务经验,从罪名定性之辩、主观故意之辩、客观行为之辩、证据攻防之辩、量刑情节之辩五大核心维度,系统拆解瘦身减肥、丰胸壮阳类保健品诈骗案的辩护逻辑与实操路径,构建“无罪辩护为核心、轻罪辩护为支撑、量刑辩护为兜底”的立体化辩护体系,为该类案件的精准辩护提供专业参考,也为司法机关精准打击犯罪、保障市场经济主体合法权益提供有益思路。

、罪名定性之辩:精准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

罪名定性是刑事辩护的核心根基,瘦身减肥、丰胸壮阳类保健品案件的追诉乱象,首要症结在于定性偏差——办案机关忽视案件核心特征,简单套用诈骗罪构成要件,将本属于民事欺诈、行政违法的行为升格为刑事犯罪,或将本构成轻罪的行为认定为重罪。辩护人办理此类案件,首要任务便是对案件进行精准定性,通过分析行为本质、侵犯法益、主观目的三大核心要素,推翻控方的诈骗罪指控,实现无罪、罪名变更的辩护目标。这不仅是对当事人权益的最大保护,更是对刑法罪刑法定原则的坚守。

(一)定性之辩:精准区分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杜绝“欺诈即诈骗”的司法误区

瘦身减肥、丰胸壮阳类保健品案件中,控方指控诈骗罪的核心依据,无非是行为人存在夸大产品功效、虚构专家身份、作出效果承诺等行为,但上述行为绝非刑事诈骗的专属特征,更多属于民事欺诈范畴。二者虽均存在“欺骗”要素,却在行为本质、主观目的、社会危害性、法律后果上存在天壤之别,其边界划分是此类案件辩护的重中之重。结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及司法裁判规则,肖律认为,区分二者的核心标准可归纳为三大维度,缺一不可。

1.主观目的之辩:营利目的≠非法占有目的

诈骗罪是典型的目的犯,其本质是“骗钱”而非“赚钱”,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而民事欺诈的行为人主观上仅具有营利目的,其核心是通过商业交易获取合理或超额利润,而非无偿占有他人财物。这是二者最本质、最核心的区别,也是控辩双方对抗的焦点所在。

在瘦身减肥、丰胸壮阳类保健品案件中,办案机关最常见的错误便是以客观行为推定主观目的——仅凭产品售价高于成本、行为人获取高额利润,便径直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实则二者存在本质差异:

◦营利目的之下,行为人销售的是真实、合格、具备基础使用价值的保健品,虽存在售价偏高、宣传夸大的情形,但始终存在真实的交易对价,行为人通过交付商品、提供售后服务获取利润,符合市场经济交易逻辑。例如,销售含荷叶、决明子等食药同源成分的减肥保健品,虽宣称“月瘦30斤”,但产品确有润肠通便、辅助减脂的基础功效,行为人收取价款后如实发货、提供售后,其主观目的仅是通过夸大宣传提升销量,获取商业利润,绝非非法占有;

◦非法占有目的之下,行为人销售的多为三无产品、假冒伪劣产品,甚至是无任何保健功能的普通食品,其交付的商品与被害人支付的价款之间不存在任何对价关系。例如,将成本几元的淀粉丸包装成“特效丰胸胶囊”,虚构“进口原料、专利技术”等事实,骗取被害人高额价款后挥霍或逃匿,此时行为人无任何真实交易意愿,产品仅为骗取财物的工具,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一目了然。

肖律在此强调:高价销售≠非法占有,暴利经营≠诈骗犯罪。保健品行业本身因研发、品牌、营销等成本,存在较高的利润空间,瘦身减肥、丰胸壮阳类产品因迎合消费者迫切需求,溢价空间更高,这属于正常的市场现象。办案机关不得以“售价与成本存在巨大差价”为由,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必须结合全案事实综合判断,坚守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2.客观行为之辩:辅助欺骗≠核心欺骗,需审查欺骗行为是否指向交易本质

诈骗罪的客观构成要件要求,行为人必须实施核心欺骗行为,即对交易的基础事实、核心事实进行虚构或隐瞒,使被害人对交易本质产生错误认识;而民事欺诈中的欺骗行为,均为辅助欺骗行为,即仅对交易的次要事实、局部事实进行夸大或虚构,未否定交易本身的真实性,其目的仅是促成交易,而非骗取财物。结合浙江高院虞伟华法官提出的“核心欺骗与辅助欺骗”理论,结合此类案件特征,可作出清晰界定:

核心欺骗行为(刑事诈骗范畴):指向瘦身减肥、丰胸壮阳类保健品交易的根本事实,直接导致被害人交易目的完全落空。具体表现为:将普通食品冒充保健品销售、将三无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虚构产品具有治疗疾病的功效(如宣称“根治肥胖症”“治愈阳痿早泄”)且诱使被害人停止服用正规药物、以销售保健品为名实则收取费用后拒不发货或逃匿等。此类行为彻底否定了交易的真实性,被害人支付价款的目的完全无法实现,符合诈骗罪的行为特征;

辅助欺骗行为(民事欺诈范畴):仅为促成交易的营销手段,未动摇交易的核心基础。具体表现为:将“辅助减脂”宣传为“快速瘦身”、将“调理内分泌、改善胸部发育”宣传为“强效丰胸”、冒充“健康顾问”“养生专家”身份增强产品可信度、展示虚假的“成功案例”等。此类行为虽存在欺骗成分,但被害人购买的是真实的保健品,其保健需求这一核心交易目的并未落空,仅存在效果上的偏差,属于民事欺诈范畴,应由《民法典》《广告法》规制,而非刑法追责。

实践中,办案机关常将业务员的辅助欺骗行为直接认定为诈骗犯罪的核心行为,这是典型的客观归罪。辩护人需精准拆解行为性质,论证行为人实施的欺骗行为仅为营销手段瑕疵,未触及交易核心,进而否定诈骗罪的客观要件。

3.因果关系之辩:被害人处分财产的核心因,是否系因核心欺骗行为陷入错误认识

诈骗罪的客观逻辑链条是: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物→被害人遭受损失。这一链条缺一不可,其中欺骗行为与被害人处分财产之间必须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且欺骗行为必须是被害人处分财产的唯一或主要原因

在瘦身减肥、丰胸壮阳类保健品案件中,被害人购买产品的动因往往具有多重性:部分是因行为人宣传产生信任,部分是基于自身对保健效果的迫切需求,部分是经亲友推荐、自身查阅资料后自愿购买,甚至部分被害人明知产品存在宣传夸大的情形,仍抱着“试一试”的心态购买。此时,行为人即便存在夸大宣传、虚构身份的行为,也并非被害人处分财产的核心动因,二者之间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不能认定为诈骗罪。

肖律团队在承办某减肥保健品诈骗案中,通过调取被害人与业务员的完整聊天记录、被害人的购买记录及反馈,证实多名被害人明知产品仅具有辅助减脂功效,仍自愿购买,其处分财产的核心动因是自身的减肥需求,而非业务员的欺骗行为。法院最终采纳该辩护观点,认定行为人不构成诈骗罪。

(二)轻罪之辩:精准区分诈骗罪与虚假广告罪,力争重罪轻罪

瘦身减肥、丰胸壮阳类保健品案件中,若行为人确实存在严重的虚假宣传行为,无法实现无罪辩护,辩护人则应转向轻罪辩护,将罪名从诈骗罪变更为虚假广告罪——这是此类案件最常见的轻罪辩护路径。诈骗罪量刑极重,主犯涉案金额50万元以上即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而虚假广告罪的法定刑仅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二者量刑差距悬殊,直接决定当事人的命运。结合《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及司法实践,二者的核心区分标准可归纳为四大要点,辩护人需精准论证:

4.侵犯法益不同:诈骗罪侵犯的是单一法益,即公私财产所有权,核心是对被害人财产权的侵害;虚假广告罪侵犯的是复杂法益,既包括国家对广告的管理秩序,也包括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核心是对市场经济秩序的侵害,而非单纯的财产权侵害。瘦身减肥、丰胸壮阳类保健品销售中,若行为人销售的是合格产品,仅存在虚假宣传行为,其侵害的是市场管理秩序,而非被害人的财产所有权,更符合虚假广告罪的法益特征。

5.主观目的不同:诈骗罪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即无真实交易意愿,以欺骗手段无偿占有他人财物;虚假广告罪仅要求行为人具有营利目的,即通过虚假宣传提升产品销量,获取商业利润,行为人始终具有真实的交易意愿,不存在无偿占有财物的故意。实践中,辩护人可通过举证资金流向、履约行为、售后机制,证明行为人将货款用于产品采购、研发、营销等正当经营活动,而非挥霍、转移、逃匿,进而否定非法占有目的,证实其仅具有营利目的。

6.客观行为不同:诈骗罪的客观行为是全方位、深层次的欺骗,涵盖产品资质、功效、身份、交易模式等各个方面,核心是虚构交易事实;虚假广告罪的客观行为仅为利用广告对产品作虚假宣传,其交易本身是真实的,行为人如实交付产品、提供服务,仅在宣传环节存在违法行为。瘦身减肥、丰胸壮阳类保健品案件中,行为人若仅在产品宣传、推广环节存在夸大功效、虚构案例的行为,而产品本身合格、交易真实,便符合虚假广告罪的行为特征。

7.危害后果不同:诈骗罪以骗取财物数额较大为入罪标准,侧重保护被害人的财产损失;虚假广告罪以情节严重为入罪标准(如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给消费者造成重大损失、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又犯等),侧重保护市场秩序。二者的追诉标准不同,辩护人可结合案件事实,论证案件未达到诈骗罪的追诉标准,却符合虚假广告罪的构成要件,进而实现罪名变更。

我们团队在承办某壮阳保健品诈骗案中,涉案金额达数百万元,控方以诈骗罪提起公诉,建议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肖律团队通过举证涉案产品具有合法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报告》,证实产品为合格保健品,具有补肾壮阳的基础功效;举证行为人将货款全部用于产品采购、广告投放、团队运营,具有完善的退货退款机制,无挥霍、转移财物的行为,否定非法占有目的;同时论证行为人仅在宣传环节存在夸大功效的行为,符合虚假广告罪的构成要件。法院最终采纳辩护观点,将罪名变更为虚假广告罪,被告人仅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而个月,实报实销,实现了重罪转轻罪的重大突破。司法实践中还有其他类似情形被法院判决为虚假广告罪的案例。

(三)其他罪名之辩:精准区分诈骗罪与非法经营罪、销售伪劣产品罪

瘦身减肥、丰胸壮阳类保健品案件中,除诈骗罪、虚假广告罪外,还可能涉及非法经营罪销售伪劣产品罪,辩护人需结合案件特征,精准区分罪名界限,避免办案机关适用罪名错误,确保案件定性准确。

8.诈骗罪与非法经营罪的区分:核心在于是否存在真实的交易基础。非法经营罪的行为人存在真实的交易行为,提供的产品或服务是真实的,仅因未取得相关资质(如保健食品经营许可证)、违反国家规定开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而诈骗罪的行为人无任何真实交易基础,产品仅为骗取财物的工具。若行为人销售的瘦身减肥、丰胸壮阳类保健品为合格产品,仅因未取得经营资质开展销售,应认定为非法经营罪,而非诈骗罪。

9.诈骗罪与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区分:核心在于主观目的与行为本质。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行为人主观上是销售伪劣产品牟利,其存在真实的销售行为,产品虽为伪劣产品,但仍具有一定的使用价值;而诈骗罪的行为人主观上是非法占有财物,其销售伪劣产品仅是诈骗手段,无真实销售意愿。若行为人销售的保健品为伪劣产品,但其核心目的是通过销售产品获取利润,而非骗取财物,应认定为销售伪劣产品罪,而非诈骗罪。

、主观故意之辩:打掉“非法占有目的”指控,从根源上否定诈骗罪成立

非法占有目的是诈骗罪的灵魂要件,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核心标尺——无非法占有目的,即便行为人存在夸大宣传、虚构身份等行为,也绝对不构成诈骗罪。瘦身减肥、丰胸壮阳类保健品案件中,办案机关往往通过客观推定的方式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如以“高价销售低成本产品”“夸大宣传”“未及时退款”等事实,直接推定主观故意,却忽视了推定的合理性与严谨性。辩护人办理此类案件,核心任务之一便是精准解构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标准,推翻控方的主观推定,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从根源上否定诈骗罪的成立。

结合《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确立的裁判规则,以及瘦身减肥、丰胸壮阳类保健品行业的实务特征,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必须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结合全案事实综合判断,绝对不能仅凭单一行为推定。肖律结合亲办案例,总结出此类案件中否定非法占有目的的六大核心辩护要点,具备较强的实务操作性,可直接适用于案件辩护:

(一)举证涉案产品具有合法资质与基础使用价值,证实存在真实交易对价

非法占有目的的核心特征是无真实交易意愿,产品仅为诈骗工具;而若行为人销售的瘦身减肥、丰胸壮阳类保健品具有合法资质、具备基础使用价值,便证实其存在真实的交易意愿,不存在无偿占有财物的故意。辩护人可从以下方面举证:

10.调取涉案产品的《食品生产许可证》《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检验检测报告》等文件,证实产品为正规合格产品,并非三无产品、假冒伪劣产品;

11.委托第三方权威机构对产品成分进行检测,证实产品含有食药同源的有效成分(如减肥产品含荷叶、决明子、左旋肉碱,丰胸产品含葛根、木瓜、胶原蛋白,壮阳产品含人参、黄精、玛咖),具备辅助减脂、调理丰胸、补肾壮阳的基础功效;

12.收集消费者复购记录、正向反馈、使用效果证明,证实产品确有实际使用价值,被害人的交易目的部分实现,不存在“财物被骗”的情形。

(二)举证资金流向合法正当,证实行为人将货款用于正常经营活动

行为人获取货款后的资金流向,是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关键证据。若行为人将货款用于挥霍、转移、逃匿,可推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若行为人将货款全部用于产品采购、研发投入、广告投放、团队运营、售后服务等正当经营活动,便足以否定非法占有目的。辩护人可从以下方面举证:

13.调取行为人及公司的银行流水、财务账簿、资金往来凭证,梳理资金流向,证实货款未被挥霍、转移,全部或主要用于经营活动;

14.举证行为人存在扩大经营规模的行为,如新增产品线、开设线下门店、投入资金研发新产品,证实其具有长期经营的意愿,而非短期骗取财物后逃匿;

15.对比同类保健品的市场定价与利润区间,证实涉案产品的售价处于行业合理范围,行为人获取的利润为正常商业利润,并非通过欺骗手段获取的非法利益。

(三)举证行为人具有完善的履约行为与售后机制,证实其积极履行合同义务

非法占有目的的另一核心特征是拒不履行合同义务,逃避责任;而若行为人在销售瘦身减肥、丰胸壮阳类保健品过程中,积极履行交货义务、提供完善的售后服务,便证实其无非法占有目的。辩护人可从以下方面举证:

16.调取物流签收单、发货记录、订单明细,证实行为人收取货款后,及时、足额向被害人交付产品,不存在拒不发货、少发货的情形;

17.收集售后沟通记录、退款凭证、投诉处理记录,证实行为人建立了完善的售后机制,对消费者提出的产品质量、效果问题积极处理,及时为不满意的消费者办理退货退款,不存在逃避责任的行为;

18.举证行为人制定了产品质量保障制度、售后服务规范,证实其具有履行合同义务的诚意与能力。

(四)举证行为人未实施逃匿、失联、销毁证据等行为,证实其无逃避追责的意图

行为人在案发后的行为表现,是推定非法占有目的的重要依据。若行为人在案发后逃匿、失联、销毁证据、转移财产,可推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若行为人主动配合调查、如实供述案件事实、积极退赃退赔,便足以否定该推定。辩护人可从以下方面举证:

19.举证行为人在案发后主动到案、配合侦查机关调查,如实供述销售行为,不存在逃避追责的情形;

20.举证行为人未实施销毁财务账簿、删除聊天记录、转移财产等行为,证实其无掩盖犯罪、逃避追责的意图;

21.举证行为人积极退赃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证实其愿意承担民事责任,不存在无偿占有财物的故意。

(五)举证行为人对产品功效的宣传存在认知偏差,证实其无蓄意欺骗的直接故意

瘦身减肥、丰胸壮阳类保健品行业中,部分业务员、经营者对产品功效的认知存在偏差,其夸大宣传行为并非蓄意欺骗,而是基于对产品的错误认知、行业宣传惯例作出的行为,此时行为人无诈骗的直接故意,更无非法占有目的。辩护人可从以下方面举证:

22.调取行为人及公司的培训资料、产品宣传手册、行业规范,证实行为人对产品功效的宣传,是基于公司培训与行业惯例,其主观上认为产品确有宣传的功效,不存在蓄意虚构的故意;

23.举证行为人自身也使用涉案产品,证实其对产品功效存在真实信任,不存在明知产品无效仍虚构功效的情形;

24.收集行业专家证言、行业调研报告,证实瘦身减肥、丰胸壮阳类保健品行业普遍存在适度夸大宣传的惯例,行为人的行为属于行业常态,并非蓄意欺骗。

(六)举证行为人未实施虚构被害人健康问题、制造恐慌的行为,证实其未实施核心欺骗

部分瘦身减肥、丰胸壮阳类保健品案件中,控方指控行为人虚构被害人存在严重健康问题(如“肥胖会引发癌症”“阳痿会导致不育”),制造健康恐慌,诱使被害人高价购买产品,进而推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辩护人可举证行为人未实施上述行为,其宣传内容仅围绕产品功效展开,未对被害人的健康状况进行虚构或夸大,进而否定核心欺骗行为,推翻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

、客观行为之辩:精准解构欺骗行为与因果关系,否定诈骗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诈骗罪的客观构成要件是完整的逻辑链条,缺一不可。除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外,控方还需举证行为人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且该行为与被害人处分财产、遭受损失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瘦身减肥、丰胸壮阳类保健品案件中,办案机关往往仅举证行为人存在夸大宣传、虚构身份等行为,便径直认定诈骗罪成立,却忽视了对因果关系的举证,也未区分欺骗行为的性质。辩护人需从欺骗行为的性质、因果关系的认定、被害人过错三大维度,精准解构诈骗罪的客观构成要件,实现有效辩护。

(一)欺骗行为之辩,论证行为人实施的是辅助欺骗而非核心欺骗

如前文所述,瘦身减肥、丰胸壮阳类保健品案件中的欺骗行为,可分为核心欺骗辅助欺骗,二者的法律性质截然不同。辩护人需结合案件事实,精准拆解行为人实施的欺骗行为,论证其仅实施了辅助欺骗行为,未实施核心欺骗行为,进而否定诈骗罪的客观要件。具体辩护思路如下:

25.针对夸大产品功效的行为:论证行为人仅将产品的基础功效进行适度夸大(如将“辅助减脂”宣传为“快速瘦身”),未虚构产品具有治疗疾病的功效,未诱使被害人停止服用正规药物,该行为仅为营销手段,未触及交易核心;

26.针对虚构专家、医生身份的行为:论证行为人虚构身份仅为增强产品可信度,未以该身份虚构被害人健康问题、开具虚假诊疗方案,且销售的产品为合格保健品,该行为仅为辅助欺骗,未对交易本质产生影响;

27.针对展示虚假成功案例的行为:论证行为人展示的案例仅为营销素材,未对被害人作出具体的效果承诺,被害人购买产品的核心动因是自身需求,而非对案例的信任;

28.针对隐瞒产品副作用的行为:论证行为人未隐瞒产品的核心副作用,且产品经检测符合安全标准,未对被害人的身体健康造成损害,该行为仅构成民事违约,而非刑事欺骗。

(二)因果关系之辩,论证欺骗行为与被害人处分财产之间无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诈骗罪客观构成要件的核心,辩护人需通过举证与论证,切断行为人欺骗行为与被害人处分财产之间的刑法因果关系,进而否定诈骗罪的成立。具体辩护思路如下:

29.举证被害人具有独立的认知能力与判断能力,其购买瘦身减肥、丰胸壮阳类保健品是基于自身的独立判断,而非因行为人欺骗行为陷入错误认识。例如,被害人系成年人,具备健康常识,明知保健品不能替代药品,仍自愿购买;

30.举证被害人购买产品的动因具有多重性,行为人实施的欺骗行为并非其处分财产的核心动因。例如,被害人购买产品是经亲友推荐、自身查阅资料后作出的决定,或其明知产品存在宣传夸大的情形,仍抱着“试一试”的心态购买;

31.举证被害人未遭受实质性财产损失,其购买的产品具有基础使用价值,交易目的部分实现,不存在“财物被骗”的情形。例如,被害人购买减肥产品后,虽未达到宣传的瘦身效果,但确有一定的减脂作用,其支付的价款获得了相应的对价,不存在财产损失。

(三)被害人过错之辩,降低行为人行为的刑事追责程度

瘦身减肥、丰胸壮阳类保健品案件中,部分被害人因自身存在贪念、追求不切实际的效果、忽视健康常识,对自身财产损失存在一定过错。辩护人可结合案件事实,论证被害人的过错,进而降低行为人行为的刑事追责程度,实现量刑减轻。具体辩护思路如下:

32.举证被害人明知保健品不能替代药品,仍轻信行为人作出的效果承诺,购买高价产品,其自身对财产损失存在过错;

33.举证被害人追求不切实际的瘦身、丰胸、壮阳效果,忽视产品的客观功效,对自身财产损失存在一定的责任;

34.举证被害人在购买产品后,未按照产品说明使用,导致效果不佳,却以此为由主张“被骗”,其自身存在过错。

、证据之辩:以证据为核心,精准打击控方证据链的薄弱环节

刑事辩护的核心是证据为王,瘦身减肥、丰胸壮阳类保健品诈骗案的辩护,最终需落脚于证据的审查与质证。控方指控诈骗罪的证据链,往往存在证据不足、证据瑕疵、证据真实性存疑等问题,辩护人需通过精细化的证据审查,精准打击控方证据链的薄弱环节,力争推翻控方的指控,实现辩护目标。结合实务经验,此类案件的证据质证可聚焦于电子数据、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四大核心证据类型,逐一突破。

(一)电子数据质证:审查微信聊天记录、话术模板、交易记录的合法性与真实性

瘦身减肥、丰胸壮阳类保健品案件中,控方最核心的证据便是电子数据,如业务员与被害人的微信聊天记录、公司的话术模板、交易记录、财务数据等。辩护人需从以下方面审查电子数据的合法性与真实性:

35.审查电子数据的提取程序是否合法:控方提取微信聊天记录、交易记录时,是否扣押了原始存储介质(如手机、电脑),是否制作了提取笔录、见证人是否在场,是否存在非法提取、篡改数据的情形;若提取程序违法,可申请法院排除该证据;

36.审查电子数据的完整性与真实性:控方提交的聊天记录是否为完整记录,是否存在断章取义、截取片段的情形;话术模板是否为行为人实际使用的版本,是否存在伪造、变造的情形;若电子数据不完整、不真实,可主张其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37.审查电子数据的关联性:控方提交的电子数据是否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是否能证明行为人实施了诈骗行为;若电子数据与案件事实无关联,可主张其不具有证据效力。

(二)鉴定意见质证:审查产品功效、成分鉴定意见的科学性与合法性

控方往往会委托鉴定机构对涉案瘦身减肥、丰胸壮阳类保健品的成分、功效进行鉴定,若鉴定意见证实产品无有效成分、无保健功效,便成为指控诈骗罪的核心证据。辩护人需从以下方面审查鉴定意见的科学性与合法性:

38.审查鉴定机构与鉴定人员的资质是否合法:鉴定机构是否具备保健品成分、功效鉴定的资质,鉴定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专业资格;若资质不合法,可申请法院排除该鉴定意见;

39.审查鉴定程序的科学性与规范性:鉴定过程是否符合国家标准,鉴定方法是否科学,检材是否真实、完整;若鉴定程序不规范,可申请重新鉴定;

40.审查鉴定意见的结论是否客观准确:鉴定意见是否明确产品的成分与功效,是否存在主观臆断、结论模糊的情形;辩护人可委托专家辅助人出庭,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推翻其结论。

(三)被害人陈述质证:审查被害人陈述的真实性与客观性,揭露虚假陈述

被害人陈述是控方指控诈骗罪的重要证据,但部分被害人因自身诉求未实现、情绪激动,存在虚假陈述、夸大损失的情形。辩护人需从以下方面审查被害人陈述的真实性与客观性:

41.审查被害人陈述的一致性与合理性:被害人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的陈述是否一致,是否存在前后矛盾、逻辑混乱的情形;其陈述的“被骗过程”“损失数额”是否合理;

42.结合聊天记录、交易记录等证据,对比被害人陈述,揭露其虚假陈述的内容;

43.举证被害人存在夸大损失、虚假报案的情形,证实其陈述不具有真实性,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四)证人证言质证:审查证人证言的真实性与关联性,排除非法证言

证人证言(如公司员工、同案犯的证言)也是控方指控诈骗罪的重要证据,辩护人需从以下方面审查证人证言的真实性与关联性:

44.审查证人与案件的利害关系:证人是否为同案犯、是否存在立功、认罪认罚的情形,其证言是否存在偏袒、虚假的可能;

45.审查证人证言的获取程序是否合法:侦查机关询问证人时,是否存在刑讯逼供、诱供、威胁等非法取证行为;若取证程序违法,可申请法院排除该证言;

46.审查证人证言的关联性:证人证言是否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是否能证明行为人实施了诈骗行为;若无关联,可主张其不具有证据效力。

、量刑情节之辩:为当事人争取最优量刑结果

若瘦身减肥、丰胸壮阳类保健品案件中,行为人确实构成犯罪,无法实现无罪或罪名变更的辩护目标,辩护人则应转向量刑辩护,全面挖掘案件中的法定、酌定量刑情节,为当事人争取从轻、减轻、缓刑的量刑结果。此类案件的量刑辩护,需聚焦于主体身份、犯罪数额、退赃退赔、认罪认罚、社会危害性五大核心维度,精准发力。

(一)主体身份之辩:区分主犯与从犯,为从犯争取从轻、减轻处罚

瘦身减肥、丰胸壮阳类保健品案件多为共同犯罪,涉案人员包括公司老板、管理层、业务员、技术人员等,辩护人需精准区分主犯与从犯,为从犯争取从轻、减轻处罚:

47.对于普通业务员、技术人员、后勤人员,举证其在共同犯罪中仅起次要、辅助作用,未参与公司决策、未制定诈骗话术、未获取高额利润,应认定为从犯,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48.对于初犯、偶犯、未成年人、孕妇、哺乳期妇女,举证其具有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依法适用较轻刑罚。

(二)犯罪数额之辩:精准核算涉案金额,剔除不应计入犯罪数额的部分

诈骗罪的量刑与涉案金额直接挂钩,辩护人需精准核算涉案金额,剔除不应计入犯罪数额的部分,降低量刑档次:

49.剔除被害人已退货退款的金额:若被害人购买产品后,行为人已为其办理退货退款,该部分金额不应计入诈骗数额;

50.剔除产品成本、合理利润:若行为人销售的产品具有基础使用价值,应剔除产品成本与合理利润,仅将超出合理范围的金额计入犯罪数额;

51.剔除被害人自愿支付的额外费用:若被害人自愿支付咨询费、服务费等额外费用,该部分金额不应计入诈骗数额。

(三)退赃退赔之辩:积极退赃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争取从轻处罚

退赃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是此类案件中最有效的酌定量刑情节。辩护人应积极促成当事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主动退赃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为当事人争取从轻处罚:

52.协助当事人全额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弥补被害人的财产损失;

53.协助当事人与被害人签订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的书面谅解;

54.举证当事人退赃退赔的行为,证实其认罪悔罪态度良好,主观恶性较小,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四)认罪认罚之辩: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争取量刑建议从轻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刑事诉讼的重要制度,辩护人可协助当事人适用该制度,为其争取从轻的量刑建议:

55.协助当事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56.与公诉机关沟通协商,争取公诉机关提出从轻、减轻、缓刑的量刑建议;

57.在庭审中,举证当事人认罪认罚的行为,证实其认罪悔罪态度良好,请求法院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

(五)社会危害性之辩:论证案件社会危害性较小,争取从轻处罚

瘦身减肥、丰胸壮阳类保健品案件中,若行为人销售的产品为合格产品,仅存在夸大宣传行为,其社会危害性较小,辩护人可据此论证当事人应从轻处罚:

58.举证涉案产品未对被害人的身体健康造成损害,仅存在效果上的偏差;

59.举证行为人未实施暴力、威胁等手段,未对被害人造成人身伤害;

60.举证案件涉及的被害人数量较少、涉案金额较小,社会影响较小,社会危害性较低。

七、结语

瘦身减肥、丰胸壮阳类保健品诈骗案的辩护,是一场精准、专业、体系化的攻防战,其核心在于回归刑法本质,坚守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精准解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厘清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边界、此罪与彼罪的区分标准。辩护人办理此类案件,需具备扎实的刑法理论功底、丰富的实务经验、精细化的证据审查能力,构建“无罪辩护为核心、轻罪辩护为支撑、量刑辩护为兜底”的立体化辩护体系,方能实现最优的辩护效果。

刑法的终极价值是打击犯罪、保障人权,瘦身减肥、丰胸壮阳类保健品行业的发展,需要的是精准的监管与规范,而非一刀切的刑事追诉。肖律认为,辩护律师通过有效的辩护,不仅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能推动司法机关精准打击犯罪,避免将民事欺诈、行政违法的行为升格为刑事犯罪,践行刑法谦抑性原则,为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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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文彬
肖文彬诈骗犯罪辩护律师
证件号:14401201510485123
紧急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案管专员手机:13503015895)
如情况紧急,请直接致电:13503015895 电话:020-3781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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