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某市某某县人民检察院:
我们受陈某本人委托以及广强律师事务所指派,在陈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中担任其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人。根据我们会见中了解的情况,根据在案证据已充分证实指证陈某涉毒之张三口供、李四口供均涉及公然造假的问题,根据此案没有完整证据链可证实陈某实施了三次贩毒之犯罪事实的客观事实,我们介入此案之后一直坚持陈某涉毒一案明显是冤假错案。根据在案证据已发生实质性变化的情况,我们除了建议贵院对陈某涉毒一案作出不起诉决定之外,还建议贵院对陈某被长时间错误羁押一事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请求贵院将陈某的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以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以避免其被长期错误羁押之严重后果的发生。具体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张三所述的涉案毒品源自胡某之毒品来源口供已证实涉嫌造假的客观事实,可直接证实全部在案的张三口供实属非法证据,依法应予以排除,更因不具有真实性而无法作为此案的定案根据
所谓关键同案犯张三指证涉案大额毒品源自此案毒品上家胡某之关键事实涉嫌造假的客观事实,可直接证实陈某涉毒一案明显是冤假错案。陈某涉毒一案成立的前提条件之一是案发前胡某大额持毒的犯罪事实属实,前提条件之二是张三系陈某的毒品上家,胡某又是张三的毒品上家,张三口供所述的连环交易案每一宗均属实,否则系列连环交易毒品案因证据链中断而无法定案,提前条件之三是终端买家李四、王五于某年7月4日当天曾携带大额现金毒资到某某县找陈某购毒,前提条件之四是李四被抓之前其大额持有涉案麻古毒品的犯罪事实属实,前提条件之五是陈某、张三从中均赚取大额贩毒暴利。事实上,本案要认定胡某、张三、陈某、李四等四人之间发生的、于某年7月4日当天“连环接轨、无缝交易”了涉案的500克或1000克麻古毒品,侦控机关还要承担更多的、可证实此案存在完整的涉毒物证流、资金流、信息流等完整证据链的相关证据。但案发前胡某大额持毒的案件前提要件不符合,胡某是此案毒品上家及源头方的前提条件更不符合,胡某已被某某县检察院不捕释放的客观事实,可直接证实胡某、张三、陈某、李四等人涉嫌连环交易之贩卖毒品一案明显是冤假错案,此案证据链之源头证据虚假的客观事实,此案证据链已中断的客观事实,可直接证实此事实。
因此,本案单凭张三口供涉及造假的客观事实,因在案张三口供已被检察机关证实不实的客观事实,可直接证据其认罪口供应属公然造假的非法证据而予以排除,更是不具有真实性而无法作为此案的定案根据。
二、本案单凭张三口供所述的大额毒品之来源不明、去向不明、毒资总额不明、毒品单价及毒资具体计算方式不明、毒品及毒资交付细节不明、毒品包装细节不明的客观事实,可直接证实在案张三口供因涉及公然造假而无法作为本案的定案根据,可直接证实与某年某月4日毒品交易案相关的监控视频、辨认笔录等全部在案证据均无法作为陈某涉毒一案的定案根据
其一,如上所述,根据在案的张三口供,此案唯一毒品来源是毒品上家胡某,在此事实已被某某县检察院所否决的前提下,全部在案证据均已无法证实张三口供所述的大额毒品源自何方,此案毒品上家是何人。在毒品上家不明,涉案毒品来源不明的前提下,本案现有证据本身就足以证实张三指证陈某涉毒的全部在案口供均涉及造假问题。除此之外,本案没有其他合理解释。须知,张三认罪口供纯属孤证的客观事实,也直接证实这一点。
其二,张三口供所述的涉案大额毒品去向不明的客观事实,再度证实在案的张三口供明显涉及造假问题。根据在案证据,在胡某住处、张三住处、陈某住处、李四住处或其他相关场所,办案人员始终无法查获张三口供所述的涉案500克或1000克麻古毒品的客观事实,可直接证实全部在案的张三指证陈某涉毒的口供及涉案监控视频、辨认笔录等有罪证据均无法作为陈某涉毒一案的定案证据,核心理由是毒品实物灭失,涉案毒品来源不明及去向均不明。
其三,张三口供所述的毒资总额不明且缺乏证据支撑的客观事实,再度证实胡某、张三、陈某、李四四人涉及连环交易涉案大额毒品的犯罪事实不成立,足以证实“某某贩毒案”明显是冤假错案。须知,此案冠字号与张三口供内容相符的涉案款项金额仅为2.11万元的客观事实,所谓毒品买家李四直接否认其于某年某月4日曾携带过15万元现金到某某县且交付给陈某的客观事实,张三始终无法解释清楚涉案毒品的重量及具体单价、毒资计算方式、其获利金额具体计算方式的客观事实,可直接证实全部在案的张三口供及在案的2.11万元银行存款书证、涉案监控视频及辨认笔录等相关证据,均无法证实上述被追诉人曾实施过连环交易过涉案大额毒品的犯罪事实。
其四,涉案大额麻古毒品本身及毒资包装细节不明的客观事实,毒品实物及毒资交付细节不明的客观事实,可直接证实陈某等人涉毒一案明显是冤假错案。
涉案之17万元或15万元现金毒资之面值、捆数、厚度、重量、包装物特征及存放在涉案袋子之长宽高细节,涉案袋子是半袋子装钱状态,还是满袋装钱状态等现金毒资细节缺失的客观事实,涉案500克或1000克之毒品实物对应的包装形态、装袋形态,以及如何估计其重量,包括其放在袋子里的长宽高细节均缺失的客观事实,特别是涉案的胡某、张三、陈某和李四四人均无法准确描述、辨认涉案毒品实物、毒资实物之交付时间、交付地址、交付现场的在场人员情况、交接环节之后在案涉毒人员具体去向或行踪等细节性事实均不明的客观事实,可再度证实张三指证胡某、陈某涉毒口供均不具有真实性,均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根据。
因此,我们始终坚持,从涉案毒品实物来源、去向、对应毒品数量、毒资总额及具体计付毒资方式、退还金额、交付现场、接收现场、是否存在在场人员等相关口供内容不具有稳定性且前后矛盾的客观事实,细节性陈述缺失的客观事实,均可证实陈某涉毒一案实属冤假错案。
三、现有证据直接证实张三口供涉及大额毒资现金造假的客观事实,可直接证实胡某、张三、陈某、李四四人涉嫌连环交易大额贩毒一案明显是冤假错案
其一,张三自认接收了17万元现金,其中交付给涉案毒品上家胡某的毒资现金总额也是17万元,交付毒资之后其再截留的毒资现金数额是2万元左右,但胡某已接收17万元或14.89万元的犯罪事实无法查实,涉案大额毒资现金来源不明及去向不明的客观事实,可直接证实张三指证陈某、胡某、李四三人均涉嫌大额购毒的犯罪事实明显涉及造假问题。
其二,涉案侦控人员从陈某、胡某处没有查获大额现金及缺乏对应冠字号相符之鉴定意见的客观事实,特别是办案人员从胡某、陈某本人银行账户及其密切接触人员涉案银行账户处均无法查获涉案购毒款现金或转账记录的客观事实,可直接证实张三指证陈某涉毒口供明显涉及造假,此案除此之外,没有其他合理解释。
本案无法证实陈某曾收取17万元或更高额毒资的客观事实,可再度证实张三指证陈某涉毒的犯罪事实明显涉及公然造假的问题。如上所述,若张三从毒品上家胡某处截留2.11万元的认罪口供属实,则陈某从李四处收取且交付上述17万元现金之前,也应截留相应的大额毒资现金,但本案缺乏李四交付17万元或更高额现金款项的客观事实,缺乏陈某从中获利的客观事实,缺乏陈某实际交付大额现金给张三之直接证据或其他客观性证据的客观事实,缺乏从陈某处查获的、源自李四的、有冠字号书证佐证的购毒现金鉴定意见之关键证据,可直接证实陈某涉毒一案明显是冤假错案。
其三,本案确实存在张三从李四处收取涉案2.11万元现金对应之银行存款记录书证的情况,但何人支付给张三2.11万元现金之关键事实存疑,上述款项之确切用途存疑。本案无法排除李四直接交付上述所谓购毒定金给张三,但张三蓄意对其进行诈骗,且蓄意删除陈某、李四之微信号或其他联系方式的合理怀疑。须知,张三在案口供直接证实其有意对李四、陈某进行诈骗的在案口供本身,可直接证实了这一点。(此处删除若干字,涉及原始卷宗材料,不宜对外展示。)
其四,终端买家李四或王五于某年某月4日之后无毒售的客观事实,可直接证实陈某涉毒一案明显是冤假错案。
某年某月4日之后,此案当中所谓的毒品买家李四无大额毒品可售、无大额毒资进账的客观事实,特别是某年某月30日李四被抓时随身携带31.36万元现金均有合法资金来源的客观事实,以及李四一直否认曾交付过大额现金给陈某以代其购买毒品的客观事实,可直接证实陈某涉毒一案明显是冤假错案。
其五,本案缺乏李四曾交付17万元现金毒资或其他大额现金给陈某之入罪铁证的客观事实,本案没有任何一份证据可证实李四曾交付过具体金额现金给陈某的客观事实,可直接证实李四涉嫌向陈某购毒一案明显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甚至是子虚乌有,人为炮制的涉毒冤假错案。
因此,本案单凭李四、陈某、张三、胡某之间缺乏资金流证据的客观事实,缺乏大额现金物证的客观事实,缺乏冠字号相符之鉴定意见的客观事实,均可证实陈某涉毒一案明显是冤假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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