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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办理的制售水果味电子烟刑事案件中,除了以支付流水认定已销售出去的水果味电子烟的销售金额外,还有一种情形就是以与买方之间有销售水果味电子烟数量、价格和发货地址的聊天记录作为指控依据。我在《已销售未查到现货的水果味电子烟,以支付流水认定犯罪金额准确吗?》一文中阐述了以支付流水认定销售金额存在不准确的情形,同样,以与买家的聊天记录认定已销售出去的水果味电子烟的销售金额仍然存在不准确的情况。
比如,载有水果味电子烟销售数量、价格和发货地址的聊天记录,所证明的是行为人销售水果味电子烟的事实,但最终的销售数额,需要将聊天记录载明的数额与行为人销售的流水记录一一对应后,才能作为定案依据。据此,如果聊天记录的订单信息与流水记录不能一一对应的就不能作为销售金额予以指控。不能一一对应的就包括了以下几种情形: 第一,虽有数量、价格和发货地址的订单信息,但是存在少发或漏发等未销售出去的数额; 在我办理相关案件时,发现很多行为人是以“一键代发”的方式销售,其需要将购买者的订单信息再转发给上家,同时又将上家提供的对应的物流信息转发给购买者,但由于所涉的订单信息过多,聊天记录中就往往存在下了订单信息,而没有发货,或者下的订单信息与实际收到的数量不符的情形,此时,就没有相应的销售金额,就不能将其作为指控金额。 第二,虽有数量、价格和发货地址的订单信息,但是交易完成后有退款退货的; 制售水果味电子烟的案件中,同样会因为水果味电子烟存在漏油,烟杆与烟弹不能匹配,口味不符合等原因,出现交易完成后,又退款退货的情形,对于退款退货的,往往在支付流水信息中无法提现,办案人员只查行为人的接收款项记录,但聊天记录是能够体现有退款退货情形,因此,对于有退款退货的金额当然就不能认定是销售金额。 除了存在聊天记录的订单信息与流水记录不能一一对应的情形之外,还有不准确的情形包括: 第三,聊天记录与指控销售水果味电子烟的时间段无关的金额; 以聊天记录指控销售金额时,可能最容易忽略的就是销售的时间段的问题,笔者就办理一起案件时,就发现,行为人的供述销售某品牌水果味电子烟的时间是从A时间开始到B时间结束,而且其购货记录也是证明从A时间开始,但是聊天记录所记载的销售记录却是包括了A时间之前的销售记录,那么针对于A时间之前的销售金额证据之间就存在矛盾,无法证明A时间之前的就是销售某品牌水果味电子烟的销售数额。 第四,聊天记录与指控品牌、型号无关的销售金额。我在《如何利用水果味电子烟的品牌、类型、口味型号,实现关键辩护?》一文就说明,水果味电子烟的品牌、类型、口味型号是会影响到涉案金额的认定的,在以聊天记录作为认定依据时,就可以体现出来: ①聊天记录显示的水果味电子烟的品牌、型号,与指控的品牌、型号无关的销售金额;与鉴别检测为伪劣电子烟的电子烟品牌、型号、口味无关的销售金额; 办理水果味电子烟的案件中,可以发现,行为人销售的水果味电子烟往往可能有多个品牌或型号,但是就查到的现货所指控的品牌、型号或者送去鉴别检测为伪劣电子烟的可能就少于已销售出去的品牌或型号,那么此时,聊天记录所显示的与指控无关或者未鉴别为伪劣电子烟的品牌、型号、口味的数额就不能指控为销售金额。 ②聊天记录存在有国标电子烟以及用于出口的电子烟品牌、型号的销售金额; 在制售水果味电子烟被指控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案件中,行为人可能同时存在有销售国标电子烟和用于出口的水果味电子烟的情形,而很多办案人员甚至是当事人及其辩护律师,可能都不会去认真关注能够证明上述事实的聊天记录,笼统的就将聊天记录中所有记录都作为指控销售金额的依据,但这两种情形就不能认定是伪劣产品,当然就不能计算在销售数额之中。
声明:本文内容仅为交流探讨目的,不代表韩武斌律师对具体承办案件中有关问题的最终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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