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单位行贿罪、谋取不正当利益、无罪、不起诉
单位行贿罪,指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
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是双罚制,既对单位判处罚金,也对自然人(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根据《刑法》(2020年),单位行贿罪对应自然人的刑罚仅一档,即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2024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二)》正式实施,其中单位行贿罪对自然人的刑罚调整为两档,基本刑是三年以下,并处罚金;升格刑是三至十年,并处罚金。
可见,在适用新法之后,单位行贿罪的法定最高刑直接翻倍,从五年变成十年,从严从重惩治的力度非常大。
为何要对单位行贿案加重处罚?
从《刑法修正案(十二)》的主要内容来看,官方的调整重点就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中频发的贪污贿赂问题,也明确释放了“行贿受贿一起查”的信号。
其中,生态环境、财政金融、安全生产、食品药品、防灾救灾、社会保障、教育、医疗等领域的行贿案件将从重处罚;同时,多次行贿或向多人行贿,在国家重点工程或项目中行贿,为谋求职务晋升而行贿,向监察/行政/司法人员行贿,用违法所得行贿等几类情形也从重处罚的典型。
相应地,针对实务中一些行贿人以单位名义行贿,从而规避处罚或谋求从宽处理的现象,《刑法修正案(十二)》专门对单位行贿罪的刑罚幅度予以调整,以彰显对严惩腐败、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的零容忍态度。
修法之后,单位行贿罪就没有辩护空间了?
虽然现行刑法提高了单位行贿罪的刑罚上限,但并不代表此类案件就“板上钉钉”了。从构罪要件、追诉标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等角度,依然可以提出无罪或罪轻的辩点。
(1)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不构成单位行贿罪。
在行贿受贿案件中,“谋取不正当利益”系核心构罪要件。尤其对于涉嫌行贿者,如果有证据证明其没有谋取或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一般不以行贿论处。
《刑法》第389条第三款就明确规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那么,什么是“谋取不正当利益”?
根据两高《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行贿犯罪中的“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行贿人谋取的利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或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为自己提供帮助或方便条件。
因为涉及公权力的廉洁性,“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范围十分宽泛,包括违背公平、公正原则,在经济、组织人事管理等活动中谋取竞争优势的,也视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但是,一部分单位行贿案当事人在实现正当、合法的经营诉求的过程中,出于种种原因也向公职人员给予了财物。实务中,只要能证明“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就有很大希望出罪。
石检公诉刑不诉〔2018〕14号一案,
D某在完成某厂的拆除工作后,到某街道要求支付拆迁款。曾某某以街道办事处工作经费不足为由,要求D某从拆迁款中返还72万元给街道,邓某某考虑到此次工厂的拆迁难度不算太大,而拆迁经费确实比较高,又考虑到新项目还有很多其它工程,便答应了曾某某的要求,在收到街道支付的180万拆迁经费后,D某拿出60万元送给曾某某。
案发后,办案机关指控D某构成单位行贿罪。
经过两次退侦,检察院认为在案证据既无法证实D某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故意,也无法证实其获得了不正当利益,D某在获得某厂的拆迁项目是基于正常工作安排,而不是因为相关人员的请托。
因此,本案指控D某构成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检察院决定不起诉。
(2)涉案金额达不到立案追诉标准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最高检《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单位行贿案的立案追诉标准,一般为20万元。
换言之,若涉案数额不足20万元,则属于未达到立案标准,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2023)鲁1581刑初138号一案,
在被告人Y某作为受某甲公司委派到某某控股公司从事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达165万元。经查,Z某、P某等人分别以各自公司名义向Y某行贿8万元和10万元,因达不到立案标准,不予追究单位行贿罪的刑事责任,建议具结悔过或移交主管部门处理。
(3)单位行贿案具有自首、坦白、立功情节的,可从宽处理
两高《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单位行贿的,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单位行贿行为的,对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可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受委托直接办理单位行贿事项的直接责任人员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自己知道的单位行贿行为的,可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此外,行贿人被追诉后如实供述的,可参照自首相关规定,予以从轻处罚;因如实供述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减轻处罚;行贿人揭发受贿人其他犯罪行为,经查构成立功的,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2020)京刑终44号一案,
B公司及其负责人T某因犯单位行贿罪,分别被一审法院判处罚金1000万元,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万元。
B公司和T某对此不服,提出上诉。
经查,B公司系在获得主管部门允许后参与某项目。T某积极参与推进,B公司在项目推进中投入大量财力物力,希望并努力用实际行动促使主管部门与其进一步达成协议。该项目采取保障房划拨方式报批,事后进行市场的商业运作,都是在主管部门认可的情况下推进的。高某1在关键节点消极不作为,并积极索要钱款,B公司和T某为项目推进,因此给予高某1四千万元巨额钱款。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未充分考虑涉案事实中身为国家工作人员的高某1背离职守,主动要求B公司以支付“违约金”的名义索取巨额钱款的事实,且未充分考虑T某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自己行贿行为的犯罪事实,以及B公司主动退缴赃款3000万元的从轻情节,导致对B公司、T某的量刑不当。故对B公司、T某及其各自辩护人所提“一审判决量刑畸重”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酌予采纳,原审判决减半(B公司罚金降为500万元,T某有期徒刑减为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万元)。
对于单位行贿罪的修法固然加大了打击力度,但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始终是刑法的基本原则。
对于可能涉案的企业及负责人来说,首先,应在专业力量的介入下,及时评估案件走向,判断是否有无罪、罪轻空间;其次,尽早整理、固定关键证据,如内部授权流程、对方身份背景、历史交易记录等;最后,本着实事求是态度,积极应对司法程序,才能争取最有利的案件结果。
关键词:单位行贿罪、谋取不正当利益、无罪、不起诉
单位行贿罪,指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
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是双罚制,既对单位判处罚金,也对自然人(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根据《刑法》(2020年),单位行贿罪对应自然人的刑罚仅一档,即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2024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二)》正式实施,其中单位行贿罪对自然人的刑罚调整为两档,基本刑是三年以下,并处罚金;升格刑是三至十年,并处罚金。
可见,在适用新法之后,单位行贿罪的法定最高刑直接翻倍,从五年变成十年,从严从重惩治的力度非常大。
为何要对单位行贿案加重处罚?
从《刑法修正案(十二)》的主要内容来看,官方的调整重点就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中频发的贪污贿赂问题,也明确释放了“行贿受贿一起查”的信号。
其中,生态环境、财政金融、安全生产、食品药品、防灾救灾、社会保障、教育、医疗等领域的行贿案件将从重处罚;同时,多次行贿或向多人行贿,在国家重点工程或项目中行贿,为谋求职务晋升而行贿,向监察/行政/司法人员行贿,用违法所得行贿等几类情形也从重处罚的典型。
相应地,针对实务中一些行贿人以单位名义行贿,从而规避处罚或谋求从宽处理的现象,《刑法修正案(十二)》专门对单位行贿罪的刑罚幅度予以调整,以彰显对严惩腐败、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的零容忍态度。
修法之后,单位行贿罪就没有辩护空间了?
虽然现行刑法提高了单位行贿罪的刑罚上限,但并不代表此类案件就“板上钉钉”了。从构罪要件、追诉标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等角度,依然可以提出无罪或罪轻的辩点。
(1)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不构成单位行贿罪。
在行贿受贿案件中,“谋取不正当利益”系核心构罪要件。尤其对于涉嫌行贿者,如果有证据证明其没有谋取或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一般不以行贿论处。
《刑法》第389条第三款就明确规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那么,什么是“谋取不正当利益”?
根据两高《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行贿犯罪中的“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行贿人谋取的利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或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为自己提供帮助或方便条件。
因为涉及公权力的廉洁性,“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范围十分宽泛,包括违背公平、公正原则,在经济、组织人事管理等活动中谋取竞争优势的,也视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但是,一部分单位行贿案当事人在实现正当、合法的经营诉求的过程中,出于种种原因也向公职人员给予了财物。实务中,只要能证明“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就有很大希望出罪。
石检公诉刑不诉〔2018〕14号一案,
D某在完成某厂的拆除工作后,到某街道要求支付拆迁款。曾某某以街道办事处工作经费不足为由,要求D某从拆迁款中返还72万元给街道,邓某某考虑到此次工厂的拆迁难度不算太大,而拆迁经费确实比较高,又考虑到新项目还有很多其它工程,便答应了曾某某的要求,在收到街道支付的180万拆迁经费后,D某拿出60万元送给曾某某。
案发后,办案机关指控D某构成单位行贿罪。
经过两次退侦,检察院认为在案证据既无法证实D某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故意,也无法证实其获得了不正当利益,D某在获得某厂的拆迁项目是基于正常工作安排,而不是因为相关人员的请托。
因此,本案指控D某构成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检察院决定不起诉。
(2)涉案金额达不到立案追诉标准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最高检《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单位行贿案的立案追诉标准,一般为20万元。
换言之,若涉案数额不足20万元,则属于未达到立案标准,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2023)鲁1581刑初138号一案,
在被告人Y某作为受某甲公司委派到某某控股公司从事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达165万元。经查,Z某、P某等人分别以各自公司名义向Y某行贿8万元和10万元,因达不到立案标准,不予追究单位行贿罪的刑事责任,建议具结悔过或移交主管部门处理。
(3)单位行贿案具有自首、坦白、立功情节的,可从宽处理
两高《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单位行贿的,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单位行贿行为的,对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可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受委托直接办理单位行贿事项的直接责任人员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自己知道的单位行贿行为的,可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此外,行贿人被追诉后如实供述的,可参照自首相关规定,予以从轻处罚;因如实供述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减轻处罚;行贿人揭发受贿人其他犯罪行为,经查构成立功的,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2020)京刑终44号一案,
B公司及其负责人T某因犯单位行贿罪,分别被一审法院判处罚金1000万元,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万元。
B公司和T某对此不服,提出上诉。
经查,B公司系在获得主管部门允许后参与某项目。T某积极参与推进,B公司在项目推进中投入大量财力物力,希望并努力用实际行动促使主管部门与其进一步达成协议。该项目采取保障房划拨方式报批,事后进行市场的商业运作,都是在主管部门认可的情况下推进的。高某1在关键节点消极不作为,并积极索要钱款,B公司和T某为项目推进,因此给予高某1四千万元巨额钱款。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未充分考虑涉案事实中身为国家工作人员的高某1背离职守,主动要求B公司以支付“违约金”的名义索取巨额钱款的事实,且未充分考虑T某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自己行贿行为的犯罪事实,以及B公司主动退缴赃款3000万元的从轻情节,导致对B公司、T某的量刑不当。故对B公司、T某及其各自辩护人所提“一审判决量刑畸重”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酌予采纳,原审判决减半(B公司罚金降为500万元,T某有期徒刑减为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万元)。
对于单位行贿罪的修法固然加大了打击力度,但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始终是刑法的基本原则。
对于可能涉案的企业及负责人来说,首先,应在专业力量的介入下,及时评估案件走向,判断是否有无罪、罪轻空间;其次,尽早整理、固定关键证据,如内部授权流程、对方身份背景、历史交易记录等;最后,本着实事求是态度,积极应对司法程序,才能争取最有利的案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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