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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个教科书般的传销案例!

办案律师/作者: 曾 杰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4-04-03


这是一个教科书般的传销案例!


导语:

本文将以人民法院案例库的《危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为基础,讨论什么是典型的传销模式?

正文:

人民法院案例库,公布的深圳案例《危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该案的官方推荐理由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犯罪主体认定”。但实际看案件的整体描述,该案是一个非常有代表性,甚至有“教科书”意义的传销案例。

因为该案把传销犯罪最典型的几个特点,都一一通过自己的模式设计体现,可谓是相当毫不遮掩“明目张胆”的实施传销犯罪,在当前新型经济模式和新型传销模式交织的时代背景下,显得传统、典型而少见。

考虑到该案判决在2011年,而两高一部于2013年发布了《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可见当时两高一部发布传销犯罪司法意见时,该类案件就是当时的传销典型案例。可谓是当时该类犯罪的“时代背景”,该司法意见至今已经生效十年有余,依然在实践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解释作用。

根据2013的司法意见,传销犯罪的总体罪行描述为:

“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组织,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

该规定明确了传销犯罪的几个基本特征,即入门费、设置层级、拉人头等

何谓入门费:

《危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中,典型的入门费设置,就是涉案平台规定每个被发展进传销公司的人都必须先交3600元购买“钢煲”或“臭氧饮水机”一个(如果不要钢煲或饮水机,可以返还500元)。加入人员购买上述产品后,即取得该传销组织所谓的“营销权”,可以发展其下线人员,以此形成严密的人员网络,从中获取提成。

此处的3600元,就是传销中的“入门费”。

从最高检公布的指导案例41号叶经生案来看,最高检明确阐明了入门费的本质——“获得推荐佣金和返利的资格”,该案公诉机关观点是“(涉案平台)金乔网缴纳保证金和消费款才能获得推荐佣金和返利的资格,本质系入门费。”

入门费只是“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此处的加入资格,是需要进一步理解的。有观点认为只是普通的在传销平台消费或者获得相关优惠,就属于获得了加入资格,就属于缴纳了入门费。但这只是错误片面理解了入门费和加入资格的概念。

笔者出个题:比如某电商类传销平台规定,消费者花费500元购买普通会员卡,所有平台的消费,可以获得9折优惠,还有礼品;花费1000元购买金卡会员资格,可以获得推荐他人资格,并获得他人的消费返利1%;花费2000元购买钻石卡会员,可获得消费返利2%。

这个模式中,入门费是多少?

答案是1000元的金卡会员。表面上,消费者花费500元,就获得了会员资格,但此处的会员资格,并不是发展下线获得返利的资格,而是折扣消费的资格,因此,普通会员并非传销组织的参与者,他们只是普通的消费者。而1000元的金卡会员,他们支付该费用后,可以获得发展下线和获得返利的资格,这就是获得了传销行为的“会员资格”。

计酬依据属于按人头计酬

《危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属于典型按人头计酬的模式,如此明显清晰的计酬模式,在现今几乎已经不可见。

该平台以宣传“下线发展越多,提成越多”来诱骗新的人员参与传销活动。每介绍一人加入传销公司提成525元,被介绍人成为介绍人的下线;下线再介绍1人,介绍者可提成175元;下下线再发展1人,介绍者可提成350元;下线再发展1人,介绍者可获取280元。”

从该规则设定中,相关人员不仅会组成上下层级,还会根据推荐关系产生返利关系,而且返利的计酬模式,就是直接根据发展人员的数量,来给予相关返利,这种模式也会导致所有参与者不断的缴纳入门费,同时发展他人收取返利。

不仅如此,该平台连人员等级,也是按拉人头确定

该平台规定,发展1-2人属于一级传销商;发展3-9人属于二级传销商;发展10-59人属于三级传销商;发展60-240人属于四级传销商;发展240人以上属于五级传销商。会员的等级,一般会决定返利的比例和其他相关权限,一般来说,多数传销案确定人员等级都是根据会员缴纳的费用或者消费的金额来确定,而直接根据人数确定等级的,的确只在十年前的传销犯罪案件中存在。

综上,人民法院案例库的《危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该案由于是十年前的案例,也更好的解释了为什么2013年《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于传销犯罪计酬模式,返利来源等等问题规定的时代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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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 杰
曾 杰金融犯罪辩护律师
证件号:1440120181007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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