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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学推广行为被认定为传销犯罪的入罪逻辑是什么?

办案律师/作者: 李泽民李蒙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4-01-29


国学推广行为被认定为传销犯罪的入罪逻辑是什么?

 

在《哪些国学推广行为会被认定为传销犯罪?》一文中,我们提到在司法实践中,寻章摘句的伪国学教育、“挂羊头卖狗肉”以国学为名的购物、投资等国学推广行为会被认定为传销犯罪,那么办案机关在认定相关行为构成犯罪时,其所遵循的入罪逻辑是什么呢?

一般而言,入罪逻辑的构建遵循:大前提→小前提→结论这样的路径,其中大前提是法律法规,小前提是案件事实,结论为是否属于传销犯罪。对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而言,其大前提可以归结为以下几点:

传销活动具有的特征是:“以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支付某种对价获得加入资格”、“参加者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

需要处罚的组织者、领导者是指:在传销活动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发起人、决策人、操纵人,以及在传销活动中担负策划、指挥、布置、协调等重要职责,或者在传销活动实施中起到关键作用的人员。

也即一般会分为平台模式属于传销活动和个人行为属于组织、领导者两步骤来认定犯罪,其中起组织、领导作用、地位的人员在不同类型的传销案件中,并不具有显著的差异,因此下文将主要聚焦于国学推广领域为何被认定为传销活动的这一入罪逻辑分析的论述。

一、伪国学教育型传销

高中毕业的Y某平时喜欢研究国学中的易经、五行等内容,后来,Y某根据自己对国学、传统文化的理解,以儒家知识体系为基础提出了“五伦文化”。其核心主张为“一个人如果能够把父母、子女、亲戚、朋友、同事这五种关系都修行好,这个人的人生就圆满了。”此后,他开始以“国学”的名义在当地招收门徒讲学。

后来,其学员中有人提议成立文化公司,由Y某组建团队进行讲学,公司的收益为“四六分成”,其中四成归公司,六成归Y某的讲学团队。

公司经营过程中,由学员、公司工作人员先在微信群和朋友圈发布“国学”公益宣讲课的广告,以“宣扬传统文化,研究为人处世”为名进行推销。“课程”先以成功、道德、养生等内容入手,暗中“移花接木”,歪曲名人语录为其“站台立标”。学员购买付费课程后向其宣传合作返利,并推销改名、化煞、超度、开设佛坛等迷信业务,同时还高价出售法衣、法器、养生食品、珠宝等。

由于公司采用对外发展、学员互相介绍、合作人拉人头等方式,先发展会员参与免费公益课、后续再卖付费课程进行洗脑,并设置层级返利方案,已形成上下层级传销组织模式,且实际层级超过三级,办案机关认为涉案人员的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在本案中,在认定涉案活动属于刑法禁止的传销活动这一过程中,办案机关的入罪逻辑是这样的:

1.以儒家知识体系为基础的“五伦文化”因为掺杂了改名、化煞、超度、开设佛坛等迷信业务,因此是“伪国学”,并且国学文化只是引子,属于“以经营活动为名”;

2.学员付费后才能获得介绍他人购买课程的资格,属于“要求参加者支付某种对价获得加入资格”;

3.学员及合作人分为10万~50万元四个等级,属于“参加者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

4.学员通过发展下线获得返利提成,属于“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

5.通过合作返利、发展下线返利等方式“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

办案机关综合以上特征,认为涉案的活动属于伪国学、真传销。

二、国学为用,投资为体型传销

这类传销活动则更为普遍,如原来席卷全国的“S某某”系列案件,以及近年查处的“某W”案,下文以某W案为例,分析此种类型国学推广行为被认定为传销活动的逻辑。

某W集团主要以学习传统文化,抵制外国经济为宣传口号,宣称组织人员学习中国传统文化、唱红歌,承诺不收取任何费用,获得信任后要求学员投资注册成给会员。某W集团给学员们讲国学,讲国家经济形势,跟他们说要爱国、买国货,还说要为人民建立民生保障网。当新会员经过“培训”后,某W集团公司就以民族货的名义让会员购买涉嫌公司的高价产品,并且以投资返利、“拉人头”发展下线从中获取返利等为诱惑向会员宣传推广“共建共享‘健康中国百年计划’”等APP投资平台,收益模式包括静态收益和动态收益,同时按会员级别高低、“贡献”大小作为计酬返利依据。

办案机关认为:

1.涉案活动以传播国学文化为幌子,歪曲政策、虚构国家项目投资,属于“以经营活动为名”;

2.注册后需要投资才能成为会员,属于“要求参加者支付某种对价获得加入资格”;

3.该项目会员分为普通会员、特聘专员、一级服务站长等组织固定的层级,属于“参加者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

4.上线会员获取下线会员的投资额分成,属于“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

5.以静态的每天投资总额5%的返利、每天签到返利和拉人头拿奖励等方式“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

因此,办案机关认定上述某W集团的行为属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所禁止的传销活动。

三、结语

从以上几起案例的入罪逻辑来看,在国学推广领域,如果推广的知识具有封建主义或者迷信主义色彩,则很有可能被认定为“伪国学”,此时如果其宣传推广模式中有入门费、拉人头、层级返利等传销的显著特征,则办案机关会判定其涉嫌传销犯罪,对其组织、领导者予以定罪处罚。

还有一些国学推广类传销案件中,国学内容在传销活动中只是一个幌子、引子,其作用在于通过国学筛选人群和进行对学员“洗脑”,实质上是为了售出低质高价的商品或者吸引他人投资、理财,并且其宣传推广模式中同样有入门费、拉人头、层级返利等传销的显著特征,则办案机关也可认定其涉嫌传销犯罪,对其组织、领导者予以定罪处罚。

可见,在国学推广涉传销案件中,虽然传销活动中掺杂了说不清、道不明、玄之又玄的国学内容,但是万变不离其宗,其核心仍在于传销模式的认定上,换言之就是入门费、拉人头、层级返利等传销的显著特征的圈定上。当然,这一切仍要建立在“以经营活动为名”这一前期下,而正是由于国学内容的庞杂、广泛,导致了很多国学在真伪上存在很大的争议,这给此类案件的传销认定存在一定的难度,也给辩护律师提供了辩护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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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泽民
李泽民经济犯罪案件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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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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