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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行为视角论证毒案被追诉人主观上不明知

办案律师/作者: 黄坚明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4-01-29


从行为视角论证毒案被追诉人主观上不明知

(根据真实案例实战辩护词改编,有删减及修改)

若被追诉人客观上确实实施了运输毒品的犯罪行为,主观上也确实存在蓄意运输毒品的主观故意,或者是主观上明知他人运输毒品而蓄意提供实质性帮助的,据此可初步认定被追诉人涉案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反之,若被追诉人主观上无运输毒品的主观故意,或者是其主观上不明知,客观上被蒙骗、利用的,依法应认定被追诉人涉案行为不构成犯罪。但问题是,如何利用在案的证据和事实,论证被追诉人主观上明知与否,如何论证被追诉人是否具有涉毒的主观故意,则是诸多涉毒案的争议焦点所在。

若在案证据和事实足以反证被追诉人张三主观上不明知,客观上被蒙骗的,足以证实涉毒疑犯张三涉案行为不属于刑法意义上运输毒品犯罪行为的,则依法应认定张三涉案行为不构成犯罪;反之,涉案办案人员蓄意错误地认定张三、李四两人主观上明知,或者是蓄意不认定张三客观上被蒙骗、利用的,辩方理应依法为张三无罪辩护到底。

当然,针对张三主观上明知与否的争议焦点问题,针对张三是否存在帮助涉毒真凶王五、陈六、赵七三人运输大额毒品的主观故意问题,针对张三客观上是否被蒙骗、利用的问题,我们将进行更详细的分析说明。

针对某某运输毒品案,我们始终坚持:张三从某市出发前不知晓涉毒真凶王五等人准备运毒的客观事实,就足以反证张三事前对王五等人准备运输涉案毒品的犯罪事实彻底不知情。事实上,本案没有任何证据可直接证实张三事前、事中已知晓其前往某市之旅便是运毒之旅。

而本案单凭张三在某市出发前往某市之前对王五等人涉毒事宜完全不知情的客观事实,单凭张三全案当中无实质性涉毒犯罪事实且自始至终分钱未获的客观事实,就可证实张三主观上不明知,客观上被蒙骗的无罪辩解属实。

事实上,我们始终坚持,本案有充分的证据和事实反证张三无罪,起码此案无法排除这样的合理怀疑。具体论述如下:

其一,此案全部涉毒犯罪行为均是他人所为的客观事实,恰好反证张三主观上不明知。

本案不存在张三独立接收毒品,独立携带藏毒背包上车的客观事实,更不存在张三独立开车运毒的客观事实,可恰好反证此案运毒行为实为王五、赵七两人所为,再结合陈六案发前曾收取大额运毒报酬的客观事实,可直接证实王五、陈六、赵七三人均是确切明知。而张三、李四两人在全案当中均没有任何实施任何直接接收、重新包装、藏匿及控制任何涉案毒品等涉毒犯罪行为的客观事实,可直接证实张三、李四主观上不明知,客观上被蒙骗。这恰好张三、李四涉毒一案明显是冤假错案。

其二,涉毒真凶王五、陈六、赵七等人亲力亲为核心涉毒犯罪行为的客观事实,再度证实张三主观上不明知。

王五亲自联系涉案毒品上家摩托佬,亲自联系涉案毒品上家赵七,王五及赵七两人亲自将全部被扣押毒品搬运上车并负责全程押运的客观事实,恰好反证王五、赵七两人主观上是确切明知,而张三、李四两人没有全程没有参与其中,更没有参与任何核心涉毒犯罪行为的客观事实,恰好反证张三、李四主观上不明知。

其三,所谓的涉毒主犯蓄意独立运毒的客观事实,恰好反证张三主观上不明知。

涉毒真凶王五独立接收涉案毒品时,蓄意不让张三、李四两人参与其中的客观事实,恰好反证张三、李四主观上不明知,客观上被蒙骗的无罪辩解属实,恰好反证在后加入其中的张三主观上不明知的辩解成立。王五本人独立接收涉案毒品的过程异常与否,不足以推定张三或李四两人主观上必然或应当明知,根源是张三、李四两人在此案中从未涉毒,从未有涉毒案底,且王五独立接收毒品时张三、李四两人分钱未收的客观事实,恰好反证张三、李四因社会阅历不足,更因涉毒敏感性不足而导致其客观上被蒙骗,主观上不明知。反之,张三在全案当中没有参与任何接收涉案毒品环节、车上藏毒环节、实质性运毒环节的客观事实,恰好反证其归案之后始终坚持的无罪辩解属实,而在案侦控审办案人员径直推定其主观上明知的做法谬误透顶。

其四,验货行为系涉毒主犯亲自所为的客观事实,再度证实张三主观上不明知。

涉案毒品随藏毒背包被携带上车之后,王五有亲自开袋验货且全程押运的客观事实,特别是王五、陈六两人进行全程路况“勘验”,而张三、李四两人在途中均没有实施实质性涉毒行为的客观事实,恰好反证其两人主观上不明知,客观上被蒙骗。而王五、赵七从未告知张三、李四车上藏毒的客观事实,也从未让张三打开藏毒背包的客观事实,恰好反证王五、陈六、赵七三人从始至终都刻意隐匿其开车运毒或携带藏毒背包上车的案件基本事实。而案发前张三正在睡觉,且在王五全程亲自运毒过程中,张三、李四两人均没有独立实施任何涉毒犯罪事实的客观事实,恰好反证其主观上不明知,客观上被蒙骗的。

其五,被追诉人全案当中无异常行为的客观事实,再度证实其主观上不明知。

案发前张三在车上睡觉而没有任何异常的客观事实,可直接证实其主观上根本就没有意识到涉案车辆上正在运输高达数十公斤的毒品;反之,王五、陈六案发前收取大额运费,以及拒绝使用其名下车辆运输涉案毒品的客观事实,拒绝使用其名下手机用于涉毒用途的客观事实,恰好反证王五、陈六其两人主观上是明知的。

综上所述,张三涉毒一案行为要件不符的客观事实反证被追诉人主观上不明知。张三在全案当中从未碰触过、独立控制过或支配过涉案毒品的客观事实,可直接证实其主观上不明知,客观上被蒙骗;反之,此案当中,全部涉毒行为均为涉毒主犯王五、陈六、赵七独立所为或其三人共同所为的客观事实,特别是王五、赵七两人全程参与其中,全程负责押运涉案毒品的客观事实,再度证实张三主观上不明知,客观上被蒙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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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坚明
黄坚明毒品犯罪案件辩护律师
证件号:144012010109295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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