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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商走私案的重点行为及责任划分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2-11-11


跨境电商走私案的重点行为及责任划分


跨境电商走私犯罪案件与一般贸易走私具有一定程度的相似性,相关人员在行为过程中相互分工,承担不同的工作类型。在具体的行为过程中,因参与程度不同及行为性质的差异,行为人若随着程序变为被告人,其最终承担的刑事责任亦有较大差别。

在一般贸易走私案件中,参与人员相对较少,其承担的工作不外乎仓储、报关、物流等;而对于跨境电商案件而言,除了上述工作内容外,还可能包括如围绕“三单”下的准备工作等。笔者近期办理一起跨境电商走私洋酒案件,发现其中从货物自境外发货,前后共计涉及进10位不同类型的行为人,每名行为人下可能还存在单位或其他随附协助人员,导致该案的责任划分较为复杂。

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笔者经过仔细分析卷宗内容,并对各个被告人的行为进行划分及归纳,形成了如下图表:

图片1.png

现笔者以本案为例,基于上述图表,介绍跨境电商走私案件中的重点行为及责任划分问题。

一、跨境电商走私案件整体责任划分

笔者认为在了解各个人员的责任大小前,应先就跨境电商的各个行为进行宏观上的划分,具体可分为三个部分,即三单制作前的准备工作、三单制作以及后续物流。

三单制作前的准备工作可从涉案深度看划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为为制作三单为收集的身份信息、电话号码等,此行为一直系跨境电商的重点关注行为,若参与其中很可能从主观上被认为具有走私犯罪的故意;另一方面即是收集客户的相关信息及承揽业务,对于此部分单位或个人而言是否存在刑事风险需要具体分析。

三单制作系跨境电商走私的关键行为,一般情况下合法的三单其实不需要通过“制作”获取的,系在经营或交易过程中自动生成;但还是需要注意并非所有的制作三单行为均会被认为构成犯罪,只有三单的制作实际对进出口相关法律产生了破坏,才会被纳入到法律评价体系当中。

后续物流部分与前期准备工作一样也可以划分为两类型:较为敏感的即是为了满足物流单的客户收取要求,进行通过购买物流号段并发送空包裹;另一类型则是在货物完成清关工作后的物流工作,此类型亦可分为集中物流或零散派送。

笔者认为若要办理好一起走私案件,必须总结出整个走私流程的要点及关键环节,并基于自身当事人的具体行为确认其中链条中的参与程度,进而提出有利的辩护观点。

二、本跨境电商走私案各类行为具体分析

现笔者基于上述图表,结合案件的相关情况,介绍本跨境电商案件整个流程,并就核心行为进行介绍。

首先,三单制作前的准备工作。

1.收集个人身份信息。个人身份信息系跨境电商走私案的核心内容,因身份信息对应了每人每年26000元的免税额度,而该额度便系跨境电商走私案的偷逃税额来源。在笔者所办理的案件中,相关信息来源主要有两项渠道,分别为直接“购买”及动用周边人员信息。

2.购买快递单号号段。实务中有部分快递人员亦会被卷入走私犯罪案件当中,其有相当部分原因便是非法出售快递号段。之所以系号段,系因为只有在快递实际开始投送时,才会有对应的实际单号出现。此外快递人员其他可能的涉案行为,会在后文中提及。

3.联系支付渠道。由于支付单的存在,因此若要进行相关行为,往往会有专门的支付公司通过走账体现支付单。

以上系实务中较为典型的三项可能涉及走私犯罪的前期准备行为,三项行为对应的核心即为三单:订单、物流单、支付单。除三单外,还存在如下其他情况:

4.招揽跨境包裹。实务中存在专门承揽境外包裹并收取运费、服务费的单位,一般被称为转运公司。对于转运公司而言招揽业务以及承运个人包裹并不涉嫌犯罪,但若涉及到上面提到的3点行为或提供类似帮助,则有可能被卷入诉讼当中。

其次,三单制作。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以下提到的三单制作行为并不当然构成犯罪,实际上行为以及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应是结合分析,不能独立抽取某部分进行责任认定,否则便存在有罪推定的嫌疑。

1.订单。如前所述订单即是基于具有免税额度的身份信息购买商品所产生的凭证,其所反映的核心系下单人员的身份信息及地址,此两项亦是随后“三单对碰”所需核实的内容。以往的跨境电商业务一般系确认订单后才将货物从境外运输到境内,现相当部分的案件订单和货物运输并不具有同时性,即货物可能暂存于(综合)保税区,待境内具有订单后才会进行报关推送;或实际上国内货主已经购买了货物,随后寄送至委托清关公司指定的仓库随后再以跨境电商的方式入境。

2.支付单。支付单所反映的信息一般情况下就是数额及账户持有人,一般情况下支付单信息应与订单具有一致性,但由于代购等不同类型交易模式的出现,故实务中亦存在二者不一致的情况。在笔者曾经办的一些案件中存在一些专门负责处理支付业务的单位,即资金仅经过流转,背后却没有实际交易,以流转的资金记录形成支付单,从而达成虚假的支付记录。

3.物流单。跨境电商相关法律规定物流单应是“一单到底”的情况,即货物从境外到境内应为一张快递面单,尽管内外的单号可能不同,但实际上系同一项快递业务。前面提到,涉及物流单的虚假行为有两项,一系通过发空包的方式迎合“三单对碰”的要求;二系部分案件在完成清关后会将货物集中运输至特定人员手中,此类运输并不具有跨境电商零散不特定的特点,而很可能系人为地通过蚂蚁搬家的方式进行囤货。

经过上述行为后,一项跨境电商业务便已经完成。在分析过程中,就关键行为的解释已经基本列举了可能涉嫌犯罪的具体行为,实务中行为性质可能更为复杂,但其核心依然系围绕三单进行的各种行为。

三、本案不同行为人性质分析

在了解了各项关键行为后,便可以对行为人的具体罪责进行划分。笔者认为本案关于制作三单的人员其较为可能构成走私犯罪,因为无论系从身份信息收集,支付的伪造或是物流方面的联系等,均有较为明显破坏跨境电商规则的故意。

除了制作三单的关键人员外,本案还存在如下三类人员,其可能并不构成走私犯罪,三类人员的特点亦适用于其他跨境电商案,故笔者具体分析如下:

第一类:处理转关业务的人员

如图表所述本案存在转关的事实,即将货物从一个综合保税区转移到另外的综合保税区,并再次通过跨境电商或一般贸易的方式进行报关清关。在此类行为中,由于货物在综合保税区内处于“保税”状态,即并未确认贸易模式及应缴纳税额等,故货物在综合保税区内的流转并不涉及到贸易方式及税费问题。因此笔者认为对于仅承担转关工作的人员或涉及转关的数额,不应纳入本案的追诉范围中。对于仅有转关行为的人应不予追究,对于转关的数额应进行扣除。

第二类:部分零散货主

本案的货主可粗略划分为大、小两类。对于大货主即本人进行大量涉案物品的购买,并故意以跨境电商的方式进行报关;对于小货主而言即货量较少,并不集中。笔者认为对于小货主,由于货物数量较少,在已经提供了相关有效单证的情况下,不应进行追究。

第三类:承担推送三单后工作的相关人员

从图表中可知,实际上完成三单制作推送后,本案的走私犯罪核心部分基本完结。本案出关后的物流系集中进行,即将所有货物运送到集散点再进行分派。对于承担物流工作的人员而言,其承运的系完成报关、清关的货物,并非一般跨境电商案件“一单到底”的快件,因此其行为不应属于涉案走私的构成部分,可考虑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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