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热点研究 >> 内容

多数报案人遭受暴力催收,网贷平台相关人员也未必就是恶势力

办案律师/作者: 倪菁华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1-01-05

作者:

倪菁华律师:金融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广强律所非法集资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网贷催收中,难免会存在电话、微信催收,而在借款人不及时还款甚至逃避还款的情况下,催收人员往往会存在辱骂、骚扰、威胁等“软暴力”催收的行为,这类行为的存在往往会导致司法机关将案件定性拔高为恶势力。

这种定性是否一定是正确的呢?我们认为,虽然在很多案件中,看似大多数报案人都经历过暴力催收,但在认定案件是否属于恶势力时,不能一概而论,需要谨慎处理。

理由如下:

一、报案人,也就是案件中的受害者,所经历的暴力催收,是否是几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

这是一个常见的辩护观点。

实践中,有的网贷平台明确要求禁止使用辱骂、骚扰等软暴力的方式进行催收,相应的催收人员在沟通过程中即便存在少量的言语冲突,但并未采用爆通讯录、发送侮辱性P图等滋扰、纠缠的方式进行催收,属于合理的催收行为。也确实存在一些网贷平台,对催收行为不做管控,为了达到催收的目的,相关工作人员采取了爆通讯录、随意辱骂他人、向不特定人发送侮辱性P图等滋扰、纠缠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超出了合理催收的范围。

而很多报案人往往通过多家网贷平台进行借款,借款期限交织,连报案人本人都无法确定收到的暴力催收,是哪家网贷平台所为,因此,很难将单个暴力催收行为与网贷平台所对应。

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往往不会对网贷平台以及催收行为进行匹对和区分,只证明催收行为确实存在辱骂等行为,结合报案人称在被催收过程中受到严重恶劣的辱骂、骚扰等情况,便将案件中的多名被告人以寻衅滋事罪定罪量刑,甚至认定多名被告人以暴力、威胁为主要手段,为非作恶、欺压百姓,并将定性拔高为恶势力。

这种定性方法,显然是存在问题。很容易出现认定错误的情况,因为,在没有证据相互印证的情况下,这就无法证明报案人所收到的暴力催收,确实是在案网贷平台工作人员所为。这就如同认定故意杀人罪,除了要认定被告人具有杀人的行为和故意、死者死亡的结果之外,还要证明死者死亡的结果与被告人杀人的行为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只有将暴力催收的行为与在案网贷平台工作人员的催收行为进行匹对,才能进一步认定恶势力。

这一点是在辩护过程中的常用辩点,但还有一个关键点,往往容易被忽略,那就是下面这个观点。

二、应以大部分借款人而非报案人被催收的情况来认定,在案网贷平台工作人员的催收行为是否以暴力、威胁为主要手段。

在之前的文章《如何在套路贷案件中,精准打掉恶势力定性》中讲过,认定恶势力要求行为人在实施违反犯罪活动中应当以暴力、威胁为主要手段。也就是说,如果多名网贷平台的工作人员在催收过程中并未以暴力、威胁为主要手段,便不能定性为恶势力。

那么,几乎所有的报案人均称受到过暴力催收,是否可以认定相关人员属于恶势力呢?

显然不是的,除了第一项理由之外,还有一个问题,那就是,不应仅对报案人所受到催收的情况进行评价,而应对大部分借款人所收到对应案件中网贷平台工作人员催收的情况进行综合判断,才能真正有效的得出,案件中的网贷平台是否以暴力、威胁为主要手段进行催收这一结论。

实践中,很多网贷平台在催收过程中,激烈的言语冲突、爆通讯录等暴力催收行为往往发生在找不到借款人、借款人一直不还欠款等情况下,而很多借款人只要还款态度良好,加上当下对套路贷、网贷平台打击力度较大,很多网贷平台往往不会采取过激手段。当然还有一些借款人是专门针对网贷平台的“撸贷者”,这些借款人从一开始就没打算还款,所提供的联系方式都是假的,网贷平台对于这类“借款人”根本无计可施,这类借款人从根本上也不可能遭受暴力催收。

因此,在认定在案网贷平台的工作人员对借款人催收是否以暴力、威胁为主要手段,应当对其所有或大部分有效的借款人(即除撸贷者之外的借款人)被催收情况进行调查,若大部分有效借款人均受到在案网贷平台工作人员不同程度的暴力催收,则可以认定,在案网贷平台工作人员的催收是以暴力、威胁为主要手段。否则,不能予以认定。

即便无法对大部分有效借款人一一联系确认,按照正常人逻辑,只有确实遭受过暴力催收的借款人才会进行报案,而正常还款没有受过暴力催收的借款人往往不会报警更不会虚构被暴力催收的事实。

所以,若在无法确定其他借款人是否受到暴力催收的情况下,以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应当认定没有报警的借款人并未遭受暴力催收,以遭受暴力催收的报警人与实际借款人的比例来认定,在案网贷平台的催收行为是否以暴力、威胁为主要手段,进而认定在案网贷平台工作人员是否属于恶势力,才能使案件罪责刑相适应。否则,很容易出现,暴力催收的情况仅占所有催收行为的10%甚至更低,依然被认定以暴力、威胁为主要手段,进而被认定为恶势力的情况,显然的罪责刑不相适应。

以上,系倪菁华律师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相关办案经验,对互联网恶势力性质犯罪案件中具体行为的研究。


阅读量:505 PC版链接 移动版链接

倪菁华
倪菁华金融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广强律所非法集资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证件号:14401201911094511
紧急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案管专员手机:13503015895)
如情况紧急,请直接致电:13503015895 电话:020-37812500
推荐专题
快讯!我所周峰剑律师办理一虚拟货币交易所帮信案获判免于处罚
快讯丨卢捷培律师亲办的两起网络诈骗案获不起诉!
将人民币兑换虚拟币被控洗钱罪情节严重,我是如何争取到全案减轻处罚的!
​金翰明律师办理的涉诈骗罪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当事人成功取保
又增取保案例||H某某被控诈骗罪,在法院阶段获得取保候审
广强谢政敏律师再获成功案例
取保成功丨曾杰,卢捷培律师团队五月底连续两起案件成功取保
2021年新增一桩不批捕案件——成功狙击“仙人跳”
金翰明、曾杰律师成功在五一节前取保一名诈骗案当事人
江苏陆某被控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一案(挪用公款罪不成立)
推荐阅读
快讯!我所周峰剑律师办理一虚拟货币交易所帮信案获判免于处罚
快讯丨卢捷培律师亲办的两起网络诈骗案获不起诉!
关于曾杰律师当选为广强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的公告
关于肖文彬律师当选为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的公告
关于李泽民律师当选为广强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的公告
将人民币兑换虚拟币被控洗钱罪情节严重,我是如何争取到全案减轻处罚的!
​金翰明律师办理的涉诈骗罪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当事人成功取保
又增取保案例||H某某被控诈骗罪,在法院阶段获得取保候审
广强谢政敏律师再获成功案例
取保成功丨曾杰,卢捷培律师团队五月底连续两起案件成功取保
最新文章
X某被判介绍卖淫罪一案二审辩护词
H某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一案 法律意见书
据理力争终获改判,马泽恩律师兢兢业业,获赠锦旗
L某被控诈骗罪一案(正在办理中)
L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正在办理中)
无罪案例|“以刑化债”之挂靠公司伪造公章,证据存疑不逮捕
2024年新增缓刑案例——马律师办理推特传播淫秽物品案判缓刑!
保健品“诈骗”案中如何对证人证言进行全面质证?
从借名买房的角度,可以证明票货分离、油票分离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广强快讯: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获不起诉决定!

紧急重大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主任、刑事大要案辩护律师王思鲁微信向他反映(通过王律师手机13503015895)

如情况紧急,请直接致电:13503015895 电话020-37812500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45号恒健大厦23楼(地铁动物园站C出口直走400米左右,东风东路小学天伦校区旁,原名天伦大厦。)

邮政编码:510600

Copyright 2013金牙大状律师网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18013404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