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热点研究 >> 内容

毒辩日记NO6:毒品犯罪案件,重新鉴定怎就这么难!

办案律师/作者: 王如僧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9-01-30

王如僧:毒品犯罪、经济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南方都市报法律专栏特邀学者

前不久,笔者办理了一个当事人涉嫌贩卖毒品罪的案件。阅卷时候,发现这个案件的毒品检测存在不少问题啊。

第一,根据《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公禁毒(2016)511号】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单个包装的毒品,如果属于颗粒状、块状。随机选择三个以上不同的部位,各抽取一部分混合作为检材,混合后的检材质量不少于一克;不足一克的全部取作检材,当事人涉嫌贩卖毒品的数量四十九克多,分别有二包,每包的重量均大于一克,可是办案民警在抽取检材时,只是分别抽取了0.8克、0.51克,检材数量过小,可是会影响检测报告结论之真实性的。

第二,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通常使用的检验标准是《甲基苯丙胺的定性定量检验方法》IFSC 04-02-07-2011,该标准系公安部物证检验中心制定的行业标准,效力高于该地公安局刑事技术《SHXJ DH006-2018常见毒品及添加剂的检验方法》,本案中的鉴定人员弃用公安部的标准,使用该地的地方标准,好像为不大合法吧?

第三,为什么鉴定机构全称为“某某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可是检验报告书上盖的章却是“某某市毒品检验中心毒品检验专用章”呢,会不会接受委托机构与直接检测机构分别是两个不同的机构

第四,通过观看称量、取样视频内容可知,取样人员没有对检材进行编号,在诉讼证据卷的《取样笔录》中,办案民警也没有说到对涉案毒品可疑物进行了编号,那么检测报告中编号为“dp2018-1392- 1"、“dp2018-1392-2"的这两个检材是从何而来的呢?

第五,通过观看称量、取样视频可知,本案中, 办案民警取样完毕之后,没有当场对样品进行封装,那么从取样到鉴定这段时间内如何确定检材的同一性以及原始性呢?

第六,为什么办案民警只是将这份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通知书》送达了同案犯,而没有将这份鉴定意见的《鉴定意见通知书》送达给我的当事人呢,歧视我的当事人吗?

满怀疑问,得不到解释,写一份《重新鉴定申请书》给承办法官。

过了十几天,收到了一份侦查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大概意思是说,涉案毒品可疑物已经收缴了,无法重新鉴定了。

估计承办法官也是看了我的申请书,估计他看了也是觉得有点道理,估计他也跟检察官沟通过了,估计是希望检察官与办案民警沟通一下,要不要重新鉴定一下,可是办案民警说重新鉴定不了啊,也不知道是真的无法重新鉴定了,还是不愿意重新鉴定。

为了核实侦查机关的理由是否成立,马上去找法律依据,还真给我找到了。

《公安机关缴获毒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

“缴获毒品不随案移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但办案部门应当将其清单、 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

对需要作为证据使⽤用的毒品,不起诉决定或者判决、裁定(含死刑复核判 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或者行政处罚决定已过复议诉讼期限后方可销毁。”

只是收缴而已,还没有销毁呢。

马上写一份《恳请贵院责令相关办案人员对部分瑕疵证据作出补正或提供合理解盘的申请书》给承办法官。

我就是想了解一下,只是收缴而已,还没有销毁呢,为什么就不能重新鉴定了呢?



阅读量:472 PC版链接 移动版链接

王如僧
王如僧涉税犯罪辩护律师
证件号:14401201310024927
紧急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案管专员手机:13503015895)
如情况紧急,请直接致电:13503015895 电话:020-37812500
推荐专题
快讯!我所周峰剑律师办理一虚拟货币交易所帮信案获判免于处罚
快讯丨卢捷培律师亲办的两起网络诈骗案获不起诉!
将人民币兑换虚拟币被控洗钱罪情节严重,我是如何争取到全案减轻处罚的!
​金翰明律师办理的涉诈骗罪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当事人成功取保
又增取保案例||H某某被控诈骗罪,在法院阶段获得取保候审
广强谢政敏律师再获成功案例
取保成功丨曾杰,卢捷培律师团队五月底连续两起案件成功取保
2021年新增一桩不批捕案件——成功狙击“仙人跳”
金翰明、曾杰律师成功在五一节前取保一名诈骗案当事人
江苏陆某被控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一案(挪用公款罪不成立)
推荐阅读
快讯!我所周峰剑律师办理一虚拟货币交易所帮信案获判免于处罚
快讯丨卢捷培律师亲办的两起网络诈骗案获不起诉!
关于曾杰律师当选为广强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的公告
关于肖文彬律师当选为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的公告
关于李泽民律师当选为广强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的公告
将人民币兑换虚拟币被控洗钱罪情节严重,我是如何争取到全案减轻处罚的!
​金翰明律师办理的涉诈骗罪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当事人成功取保
又增取保案例||H某某被控诈骗罪,在法院阶段获得取保候审
广强谢政敏律师再获成功案例
取保成功丨曾杰,卢捷培律师团队五月底连续两起案件成功取保
最新文章
提供银行卡接收、转移资金,被指控掩隐罪,如何认定犯罪所得数额?
Y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正在办理中)
真实案例|嫌疑人X涉嫌诈骗罪 之 取保候审申请书
顺风车司机拉到偷渡人员是否构成犯罪?如何辩护?
L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正在办理中)
辩护律师如何对被告人聊天记录进行综合质证?
电子数据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
严惩与教育:邯郸初中生遇害案的影响与启示
利用赌博网站会员账号接受“六合彩”投注的行为不应认定为开设赌场罪
实务文书|侦查人员擅自添加有罪供述的笔录,应依法排除

紧急重大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主任、刑事大要案辩护律师王思鲁微信向他反映(通过王律师手机13503015895)

如情况紧急,请直接致电:13503015895 电话020-37812500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45号恒健大厦23楼(地铁动物园站C出口直走400米左右,东风东路小学天伦校区旁,原名天伦大厦。)

邮政编码:510600

Copyright 2013金牙大状律师网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18013404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