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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案例| 邻里纠纷中被控故意伤害罪的无罪辩护

办案律师/作者: 杨勋杰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5-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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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纠纷是乡镇、农村中常见的社会矛盾之一,由于历史遗留问题,或者各种错综复杂的关系,解决起来非常棘手。今天,我们要讲的也是这样一起因宅基地纠纷而引发的故意伤害案,当中“无辜的受害者”在案件中却是“恶人先告状的始作俑者”,而一直隐忍的另一方却成了被控犯罪的“嫌疑人”。

基本案情

2003年左右,张三通过购买方式获得一处房产,该房产与李四的房产相邻,双方因相邻部分存在权属争议而产生纠纷。


2022年4月12日,为解决争议,双方曾到县人民政府等相关部门诉求确权。最终,因李四无法提供相关土地证明,由县人民政府对案涉房屋及宗地的使用权作出了确权决定书,载明存在争议的36.35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归张三所有。


2022年11月,张三为案涉宗地办理了不动产权证书。


虽然案涉地块权属明确,但李四一家依然对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案涉产权确权决定书置之不理。


2023年,张三为了改善居住环境,决定将案涉土地上的房屋拆除重建,2023年6月28日上午8时许,张三雇佣的工人开始在地基上砌筑砖块时,李四手持木棍,将工人刚砌好的砖块一一推倒,阻挠现场工人施工。


张三面对李四的无理取闹,第一时间没有选择正面阻止,而是选择报警处置。民警到达现场前,李四闻讯而跑,躲回其家中。民警到达现场后,向张三等人了解情况,得知张三建房证件齐全后,让工人继续施工。


民警在现场未找到李四便离开,李四观察到民警离开后便从房屋后门出来,手持木棍继续对工人重新砌筑的砖墙实施推倒破坏行为,阻挠工人施工。


张三的父亲忍无可忍,起身冲向李四,试图阻止其破坏行径。张三见状,便急忙跟上拉住其父亲,抢先站在李四与其父亲之间,张开双手,阻挡双方身体接触,并让其儿子将爷爷拉回。


慌忙之间,张三的脚被尖锐的砖块割破并流血,李四也因为脚下不稳倒坐在砖块上。


只见李四倒下后捂胸不起,发出惨叫。


隔日,张三因涉嫌故意伤害案被当地办案人员带走。后得知,李四到派出所报案称张三用木棍击打其造成肋骨骨折,经鉴定符合轻伤二级的认定标准。

无罪辩护意见

张三的家人通过朋友介绍找到了我们刑事辩护团队,在了解了基本案情后,我们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张三极有可能是被冤枉了。在张三家人的委托后,我们第一时间去会见了张三,并申请取保候审,成功将张三从看守所里“捞”了出来。

当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我们经过阅卷,更加坚定地认为张三是无罪的,指控张三构成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在案证据无法证明张三对李四直接实施了殴打行为,李四的受伤与张三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无法证实。对于李四是否因张三使用木棍击打而造成左前胸5-6肋骨骨折的事实,无论是被害人一方,还是嫌疑人一方,亦或是证人一方,均各执一词,而且,办案单位并未收集到重要的凶器物证——木棍,无法证明张三用木棍击打了李四前胸致其倒下。

2022年,最高检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一条明确要求:“坚持严格依法办案。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严格遵循证据裁判原则,全面、细致收集、固定、审查、判断证据,在查清事实、厘清原委的基础上依法办理案件。要坚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正确理解与适用法律,准确把握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慎重把握逮捕、起诉条件。”

其次,李四的倒下可能与其所处的位置有关。因建筑施工场地地面不平,而且堆放着零散的砖块,众所周知,人站立在砖块之上很容易摔倒。而争吵和谩骂带来的情绪波动更降低了人对脚下不平稳的注意力,摔倒系正常现象。在场的多名证人证言陈述,张三的父亲眼看李四第二次出现在施工现场继续破坏刚砌筑的砖墙,阻挠工人施工,在口头喝止和丢砖块驱离无效的情况下,愤怒地冲向李四,试图用身躯阻止李四的破坏行为。而张三在看到其老父亲冲出后,为了避免老人被误伤,才抢先一步拦在其父亲与李四之间。在情况紧急之下,发生身体接触或者拉扯是难以避免的,这种误碰误撞情况不应被理解为故意伤害的殴打、袭击行为。

再次,张三主观上并没有实施故意伤害的恶意。从案发经过可知,张三一直保持克制状态,并且尽可能避免事态升级,反观李四则是一副毫无忌惮地撒泼行径,对于争议事态的升级处于主导地位。当张三选择报警后,李四为了躲避民警的盘查跑进房屋隐藏,对民警的呼喊寻找视而不见,等民警离开现场后,再次返回施工现场,继续实施破坏行为,而此时,张三依旧只是在一旁“袖手旁观”,直到为了保护自己父亲才无奈挺身而出,挡在自己父亲之前,这样隐忍的行为人怎么可能具有恶意伤人之意?

显然,本案李四是挑拨事端的始作俑者,其因为多年前邻里之间的土地纠纷而积怨,在政府部门确权后仍怀恨在心,肆意破坏张三的建房施工现场,无论在法理上,还是在人情上均毫无依据。张三重建房屋,手续证件齐全,却没有在李四耍无赖的第一时间与其据理力争,而是通过报警,让职能部门来居中解决,这充分说明张三主观上并不希望争议继续扩大,更没有伤害他人的主观故意。

《意见》第七条规定:“准确区分罪与非罪。对被害人出现伤害后果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时,应当在全面审查案件事实、证据的基础上,根据双方的主观方面和客观行为准确认定,避免“唯结果论”“谁受伤谁有理”。如果犯罪嫌疑人只是与被害人发生轻微推搡、拉扯的,或者为摆脱被害人拉扯或者控制而实施甩手、后退等应急、防御行为的,不宜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故意伤害行为。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在案证据无法证明李四的受伤与张三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并且李四是事端发起者,是事态升级者,虽然是事件的“受害者”,也不能唯结果论,不是谁受伤谁有理。在没有办法查清张三客观上是否实施了使用木棍击打李四致其受伤的情况下,由于无法排除合理怀疑,不应认定张三阻挡其父亲与李四身体接触的行为属于故意伤害。并且张三在整个案件经过都保持了足够的克制,并没有证据证明其具有伤害他人的主观故意,即便出于过失导致对方受伤,根据罪刑法定原则,过失致人轻伤不构成犯罪。

此外,李四的行为可能符合寻衅滋事罪,张三为保护自己的财产不受侵害,以及保护其父亲不被伤害的情况下,挺身而出,阻挡双方身体接触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李四以已经确权的土地纠纷为由,任意损毁张三的砖墙,在民警介入后仍不收手,肆无忌惮,其任意损毁他人财物的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的客观要件。从其主观故意看,当民警离开现场后,其立即从房屋后门出来,继续实施破坏行为,这样接二连三的破坏行为反映出其主观上并非过激反应,而是有预谋的实施破坏行为。主客观相一致,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反观张三,在报警后,民警到场无法阻止李四的破坏行为时,且当其父亲选择用身体抵抗破坏时,才在无奈下向前阻挡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在阻挡过程中李四倒下,无论是否因为张三的阻挡而倒下,张三即便没有正当防卫的意志,但其阻挡行为制止了事态的进一步升级,也防止了其父亲因年事已高而被伤害的后果,其具有防卫的意识,同样可认定为正当防卫。

《意见》第(九)条规定:“准确区分正当防卫与互殴型故意伤害。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综合考察案发起因、对冲突升级是否有过错、是否使用或者准备使用凶器、是否采用明显不相当的暴力、是否纠集他人参与打斗等客观情节,准确判断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对于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还击一方造成对方伤害的,一般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

根据前述规定,结合本案的冲突引发原因,以及张三一直保持克制的事实可知,李四用木棍推翻张三建房的砖墙行为已经构成随意损毁他人财产的寻衅滋事行为,张三依法可以对其实施正当防卫,在防卫过程中造成的轻伤人身损害,不属于故意伤害。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指控张三构成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张三既不存在客观犯罪行为,也不存在主观故意,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不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建议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或者直接作出不起诉决定。

结语

最终,在辩护人与办案单位的多次沟通下,本案的侦查机关将案件作撤回处理,到此为止,总算解除下了困在张三身上的“牢狱之灾”。

现实生活中,不少人会遇到类似情况就没有张三这样“幸运”,往往因为缺乏据理力争的勇气和决心,被所谓的“受害者”实施“谁受伤谁有理”的道德绑架,甚至被刑事控告,最终含冤入狱,而办案机关无意之间也可能对这种错误的认知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因此,遇到纠纷时应保持克制和冷静,尽可能避免事态升级,当合法权益被侵害时,勇敢与不法行为作斗争,并通过合法合规的途径抗争到底。

记住,权益是据理力争而来的,不是委曲求全求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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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勋杰
杨勋杰经济犯罪辩护律师
证件号:144012023103758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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