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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崔某某涉融资租赁、P2P中介被控合同诈骗罪之涉案14人银行流水情况专项质证意见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0-03-05

张王宏:广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党支部书记、金融犯罪案件辩护律师暨金融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某某区人民法院:

   

在崔某某涉融资租赁、P2P中介被控合同诈骗罪案中,涉案14人的银行,是证明崔某某行为特征的关键证据。特整理如下:


对卷6、卷7中间所谓被害人的银行流水,所反映的账目往来,证明崔某某构成犯罪的关联性不予认可,对上述14人是被害人的真实性有异议,对除这14人之外的其他客户的银行流水的三性予以确认,14人之外其他人的银行流水可以反映宝某公司从事的是正常的汽车贷款业务。


首先,涉案14人的银行流水

 

1.宝某公账支付廖某某1车款统计


时间

数额(元)

页码

备注

2018.1.8

取81460

卷6  p019

宝某支付廖某某1车款

2018.1.8

取9600

卷6  p018

宝某支付廖某某1、林某某、袁某某

2018.1.8

存86360

卷6  p019

佰某打入宝某公账的廖某某1车款




(卷6  p018-019)

 

2.宝某公账支付阎某某车款统计

 

时间

数额(元)

页码

备注

2018.1.26

取60000

卷6  p017

宝某支付阎某某车款

2018.1.12

存90264

卷6  p018

佰某打入宝某公账的阎某某车款

(卷6  p017-018)



 

3.宝某公账支付杨某车款统计


时间

金额

页码

备注

2018.1.31

取57200

卷6  p015

宝某支付杨某车款

2018.1.30

存59700

卷6  p017

佰某打入宝某公账的杨某车款

 

(卷6  p015、017)



 

4.宝某公账支付江某某车款统计



时间

金额

页码

备注

2018.1.31

取75500

卷6  p011

宝某支付江某某车款

2018.1.30

存78000

卷6  p010

东某(东莞)打入宝某公账的江某某车款

(卷6  p010-011)



 

5.宝某公账支付蒋某某车款统计


时间

金额

页码

备注

2017.12.20

取四笔共130231(50000*2+27831+2400)

卷6 p020

宝某支付蒋某某车款及GPS费

2017.12.20

存132731

卷6 p020

佰某打入宝某公账的蒋某某车款


(卷6  p020)

 

6.宝某公账支付梁某某2车款统计


时间

金额

页码

备注

2017.12.8

取四笔共90231(40000+45031+42800+2400)

卷6 p020-021

宝某支付梁某某2车款及GPS费

2017.12.8

存132731

卷6 p021

佰某打入宝某公账的梁某某2车款



(卷6  p020-021)

 

7.宝某公账支付马某某1车款统计


时间

金额

页码

备注

2018.1.8

取两笔共92720(50000+42720)

卷6  p018

宝某支付马某某1车款

2018.1.8

存97620

卷6  p008

东某(东莞)打入宝某公账的马某某1车款



(卷6  p008、p018)


8.宝某公账支付李某某车款统计


时间

金额(元)

页码

备注

2018.1.23

取两笔共95000(50000+45000)

卷6  p017

宝某支付李某某车款

2018.1.23

存98000

卷6  p017

佰某打入宝某公账的李某某车款

 

(卷6  p017)

 

9.宝某公账支付彭某某车款统计


时间

金额(元)

页码

备注

2018.1.18

取77000

卷6  p017

宝某支付彭某某车款

2018.1.18

存79700

卷6  p018

佰某打入宝某公账的彭某某车款




(卷6  p017-018)


在彭某某的笔录中说到:并无购车需要,找到李某某4以购车的方式贷款并且已贷到,但自己没有拿到钱,李某某4是广州市偶某汽车贸易公司的员工(补充卷2p69),彭某某在公安人员问是否认识崔某某时,回答“不认识”(补充卷1P61)

在卷2P190中,有一张彭某某为购买方的由易某汽车公司开出的119800元 的购车发票(书证),结合卷4p39,陆某某、祝某某证言可得到印证。该发票是为彭某某、梁某某等办理伪造的发票5张。其中彭某某的为易某汽车公司的(证言)。

 

10.宝某公账支付袁某某车款统计



时间

金额

页码

备注

2018.1.8

取两笔共87540(50000+37540)

卷6  p018

宝某支付袁某某车款

2018.1.8

存92440

卷6  p008

东某(东莞)打入宝某公账的袁某某车款

(卷6  p008、p018)



 

11.宝某公账支付林某某车款统计


时间

数额(元)

页码

备注

2018.1.8

取17400

卷6  p018

宝某支付林某某的车款

2018.1.8

取五笔共250000(50000*5)

卷6  p019

宝某支付林某某的车款

2018.1.8

取9600

卷6  p018

宝某支付廖某某1、林某某、袁某某

2018.1.8

存272300

卷6  p019

佰某打入宝某公账的林某某的车款

(卷6  p018-019)






在林某某的笔录中说到:其于2017年12月11日到广东永安某某车行订购沃尔沃牌汽车,但因资金周转不开,经过朋友陈某某介绍到宝某做贷款,后贷到27万元,但一直没有拿到钱,当被问到是否认识崔某某时,回答是不认识并且也没有联系过(卷5p70)。受害人林某某在辨认融资租赁合同、买车合同、合同主条款、交车证明书、款项支付确认函、扣款协议、放款确认书时,看了5分钟,确认“非本人签名”(卷5P70)


12.宝某公账支付廖某某车款统计


时间

数额(元)

页码

备注

2017.12.18

取三笔共95500(50000+43100+2400)

卷6 p019

宝某支付廖某某车款及GPS费

2017.12.28

存98000

卷6 p019

佰某打入宝某公账的廖某某车款


(卷6  p019)


在廖某某的笔录中说到:廖某某帮廖某某1解决资金周转问题,找到岳某,说可以贷款购车名义贷款,后来中联某某融资租赁公司联系到我才知道已经贷到10万元,实际上没有拿到钱与车(卷5  p075),但在卷9中有廖某某的购车凭证以及车辆交付证明书(卷9 p029),由此可知实情与廖某某笔录中说未收到车辆的陈述不符。

 

13.宝某公账支付梁某某车款统计


时间

金额(元)

页码

备注

2018.2.8

存98500

卷6  p012

东某(东莞)

2018.2.9

取两笔共100000(50000*2)

卷6  p012

转入黄某某账户


(卷6  p012)


对于梁某某的银行流水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对于以此证明崔某某构成犯罪的关联性不予认可。


相关流水反映,2018年2月8日宝某收到梁某某的车贷款98500元,2月9日分两笔转出10万给黄某某。首先,根据崔某某在庭上的陈述,佰某公司之前让崔某某交了一笔10万的保证金,崔某某对该笔保证金有异议,他扣留该笔款项没有向车行发放,对于佰某车行它是在商事活动中,行使与合同价款相当的抵消权的行为。结合卷六P11,银行流水记录,显示2018年1月31日,宝某公账转出给东某公司10万元保证金,可印证崔某某庭上所述之前支付过10万的保证金为事实。


另一个方面,崔某某之所以没有向偶某公司发放该笔贷款,也有对梁某某可能存在骗取金融公司贷款的怀疑的成分,事实上梁某某至今仍未报案,结合卷三P52,报案人刘某某1提供的《未归还按揭款客户统计表》记录:“怀疑梁某某是车行同伙,朋友接听电话,本人都不在。”可以印证崔某某的怀疑是合理真实的。


最后,崔某某之所以没有向偶对公司发放该笔贷款,也有对马某某行使合同价款抵消权的成分,根据卷二P33,崔某某问话笔录。问:你们宝某转入偶某公司账户上车贷款有几十万被转入王某某、黄某某账户,是怎么回事?答:是因为偶某公司的马某某之前借的我钱,用来归还款的。


综上,崔某某将公账上的梁某某车款扣留,既可能是他与合作伙伴间的合作纠纷,也可能是宝某公司账务管理混乱以及挪用资金问题,或者是民法上的不当得利,发生上述情况,完全可以通过调解、协商或民事诉讼等方式解决,但是,不能依此认定崔某某必然构成犯罪。

 

14.宝某公账支付何某某车款统计



时间

数额(元)

页码

备注

2018.3.5

取三笔共46578.72(15508+15578.72+15492)

卷6  p013卷7    p48

 

这三笔钱为代何某某归还的按揭款

2018.1.31

存451180

卷6  p016

佰某打入宝某公账的何某某车款

(卷6  p016)





(卷6 p013、卷7 p048)


(卷7 p123:何某某车款转入偶某公司10万保证金)


对于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对于以此证明崔某某构成犯罪的关联性不予认可。


上述银行流水可以证明佰某打入45万进入宝某的公账,宝某按照商业习惯转出10万保证金到偶某公司用于物流提车,剩余35万,由于偶某公司至今没有交付车辆,宝某公司未支付剩余款项是行使履行双务合同抗辩权的行为,由于卷6 P16-17页间存在缺页情况,对于这35万的具体去向无法核实,但是,即使是崔某某在自己公司的公账上挪用了该笔款项,那也只是公司账务管理混乱的问题,或者是公司股东违规违法挪用资金的问题,根本不能依此认为崔某某的行为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犯罪行为。


相关银行流水,还反映出崔某某代何某某支付了2、3、4三个月的按揭款,可以印证崔某某并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14.王某某代何某某支付首付款统计


时间

金额

页码

备注

2018.4.24

50000

卷7  p048

首付款

2018.4.25

三笔共90000(30000*3)

卷7  p048

首付款

(卷7 p48)


 

对于从王某某账户支付四笔款项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对于据此认定崔某某构成犯罪的关联性不予认可。


相关银行流水可以反映,崔某某退还了何某某14万的首付款,可以印证崔某某并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14人的购车合同款项总额(公司部分)


姓名

页码(均在卷9)

金额(元)


1

廖某某1

P002

86360

2

廖某某

P021

98000

3

林某某

P037

272300

4

杨某

P053

59700

5

江某某

P073

78000

6

阎某某

P089

90264

7

袁某某

P108

92440

8

蒋某某

P125

132731

9

何某某

P140

451180

10

马某某1

P159

97620

11

彭某某

P175

79700

12

梁某某

P193

98500

13

李某某

P208

98000

14

梁某某2

P224

132731




总计:1867526

 

注:上述14人,全部有在《车辆交付证明书》签名,证明自己已经收到车,如果属实,他们是否被害人存疑;反过来,如果他们没有收到车辆,却在《车辆交付证明书》上签名,则证明杨某14人共同参与了伪造贷款资料,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不中可或缺的一环,应追究其诈骗他人财产,使公司受损的刑事责任


另外,上述14人中,杨某、江某某、阎某某、袁某某、蒋某某、马某某1、梁某某、梁某某2,8人均未在侦查机关做过笔录,结合卷三P52,刘某某1的报案材料中,列举的14人无法联系或电话不接的情况,则不能排除上述杨某等8人与诈骗分子串通,并从中分取利益的合理怀疑。


基于以上两点,对上述14人的银行流水证明除李某某、何某某外12人是否被害人的真实性有异议,对依据14人账务往来的银行流水,证明崔某某构成犯罪的关联性不予认可。


其次,正常交易部分的客户。


对于在案的卷宗材料反映出来的,部分正常客户交易银行流水三性予以确认,可以证明崔某某及宝某公司从事的是正常的汽车贷款业务。


1.宝某公账支付王某某1车款统计


时间

数额(元)

页码

备注

2018.1.17

取两笔共60000

卷6  p018

宝某支付王某某1的车款

2018.1.16

存98000

卷6  p018

佰某打入宝某公账的王某某1车款


(卷6  p018)

 

2.宝某公账支付谢某某车款统计

 

时间

数额(元)

页码

备注

2017.12.18

取三笔共77380(50000+24980+2400)

卷6 p020

宝某支付谢某某的车款及GPS费

2017.12.18

存79880

卷6 p020

佰某打入宝某公账的谢某某车款

(图示内容详见卷6  p020)


 

3.宝某公账支付张某车款统计


时间

数额(元)

页码

备注

2018.1.30

取9笔共409908(50000*8+9908)

卷6 p016-017

代福州某某公司收取车款

2018.1.30

存409908

卷6 p017

代福州某某公司支付车款

(图示内容详见卷6  p016-017)





(图示内容详见补充卷1 p73-74)


最后,在案银行流水可以部分的印证,崔某某在庭上所述,马某某曾向他大量借款,至今有100余万尚未偿还。

 

黄某某与马某某2往来款项部分


时间

马某某2支取(元)

马某某2归还(元)

卷七(P)

2018.1.2

96900


132

2018.2.6


200000

121

2018.2.25

5000


118

2018.2.26


5000

118

2018.3.3


16000

116

2018.3.4

16000


116

2018.3.17

4000


111

2018.3.18

四笔共146900(50000*2+20000+26900)


111

2018.3.19


两笔共281900(157000+124900)

110

2018.3.20


111900

109

2018.3.23

4000


108

2018.3.26

三笔共140000(50000*2+40000)


107

2018.4.1

两笔共70000(50000+20000)


105

2018.4.13

四笔共76000(30000*2+8000*2)

8000

103

2017.10.30

两笔共95000万(50000+45000)


卷6 060

2017.10.31

70000


卷6 060


总计:723800

总计:622800


(注:本案质证意见,包括顺序质证意见、涉案14人银行流水专项质证意见、言词证据质证简表,均于同日发表)


【关键词】金融犯罪辩护律师;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辩护律师;金融犯罪案件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金牙大状律师团队;张王宏律师;私募、众筹、P2P暴雷潮辩护律师;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犯罪案件辩护律师;股权众筹;债权众筹;P2P平台;互联网金融;互联网金融犯罪辩护律师;互联网金融犯罪有效辩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律师;集资诈骗罪辩护律师;非法集资犯罪辩护律师;保险诈骗罪辩护律师;票据诈骗罪辩护律师;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辩护律师;暴雷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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