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在保健品销售领域,虚假宣传行为屡见不鲜,司法机关往往倾向于以“诈骗罪”对相关人员进行刑事追责。然而,诈骗罪与虚假广告罪在构成要件、主观故意及法律后果上存在显著差异。作为辩护律师,如何通过精准的法律分析和证据审查,将案件从诈骗罪“降格”为虚假广告罪,不仅是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更是对刑法谦抑性原则的践行。
“证据为王”,辩护律师应当注重从证据链的完整性、法律适用的准确性入手,为案件定性提供有力依据。本文将以肖文彬律师的辩护实务为基础,结合典型案例,深入探讨保健品“诈骗”转虚假广告罪的辩护策略与实务要点。
一、法律定性:虚构行为是否必然构成诈骗罪?
业务员虚构身份(如冒充专家、医生)和产品功能(如宣称“治愈疾病”)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需结合以下法律要件综合判断:
1. 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非法占有目的:行为人无真实交易意图,旨在永久占有他人财物;
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通过虚假身份、夸大功能等手段欺骗消费者;
因果关系:消费者因欺骗行为支付款项;
财产损失:消费者未获得承诺的对价商品或服务。
结论:仅有虚构行为不必然构成诈骗罪,需进一步审查产品功能真实性与资金用途合法性。
二、司法实践中“虚构行为”涉诈骗的高风险情形
1. 绝对虚假型:产品与宣传完全背离
特征:产品无任何宣称功能(如普通食品冒充“抗癌神药”),虚构身份与功能构成欺诈核心手段。
案例:某案中,业务员冒充“中医世家传人”,销售成本2元的淀粉片(谎称“溶瘤特效药”),法院认定诈骗罪。
2. 资金异常型:暴利资金用于非法用途
特征:通过虚构行为收取高价后,资金用于个人挥霍、转移或支付诈骗成本(如“拆东墙补西墙”)。
案例:某公司业务员将销售款80%用于赌博、购置豪车,被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3. 组织化欺诈型:公司系统性培训话术
特征:公司编写欺诈话术手册,培训员工虚构身份与疗效,形成标准化诈骗流程。
案例:某公司制定《抗癌保健品销售SOP》,要求员工假扮“三甲医院退休专家”,销售无效产品,法院认定单位与个人均构成诈骗罪。
三、深度辩护策略:四大辩护路径
辩护路径1:切割“虚构行为”与“非法占有目的”
举证重点:
资金用途清白:提供公司财务报表、采购发票、研发投入凭证,证明收入用于合法经营;
退赔机制:展示退换货记录、客诉处理流程,佐证持续经营意愿;
行业利润对比:引用同类产品定价数据(如进口保健品毛利率),说明利润符合市场规律。
案例应用:某“磁疗床垫”案中,律师提交公司近三年1.2亿元设备采购票据,成功推翻“非法占有目的”指控。
辩护路径2:证明产品具备基础功能
证据要点:
检测报告:证明产品含合法成分(如维生素、多糖、矿物质);
用户证言:收集消费者认可产品效果的证言(如“改善睡眠”“缓解疲劳”);
批文资质:出示“食健字”“械字号”等官方认证,证明产品合法性。
风险提示:若产品完全无效(如淀粉片),需转向其他辩护点(如责任主体切割)。
路径3:弱化“虚构行为”与付款的因果关系
辩护逻辑:
消费者多元动机:举证部分客户因品牌信任、包装喜好、促销活动购买,与虚构宣传无关;
话术影响力有限:通过广告投放数据、客户访谈证明仅少数人接触过虚构话术;
反常识客户:找到明知宣传虚假仍购买的消费者(如“买来送人”“图个心理安慰”),彻底打破因果关系链。
案例参考:某“干细胞案”中,律师提交20%客户证言“不信疗效,因折扣购买”,法院否定诈骗罪成立。
辩护路径4:切割个人责任与单位犯罪
策略要点:
公司合规证据:提供《员工手册》、合规培训记录,证明公司禁止虚假宣传;
责任限缩:主张业务员私自夸大宣传,超出公司授权范围(如伪造话术资料);
层级隔离:证明管理层未参与虚构行为,且及时制止违规操作。
案例:王某案中,业务员私自印制“根治糖尿病”宣传册,公司提供内部处罚记录,最终单位脱罪。
四、实务难点与突破技巧
1. 突破“话术即诈骗”的司法惯性
技术对抗:
引入专家辅助人:邀请医学、广告学专家出庭,说明“销售话术”与“诊疗建议”的界限;
大数据报告:调取同类案件判决,证明“虚构行为”在虚假广告罪中的普遍性。
2. 应对消费者“被害人情结”
心理博弈:
赔偿换谅解:促成部分退赔,获取消费者书面谅解,降低社会危害性评价;
科学释明:通过庭审演示、科普视频,说明保健品与药品的功能差异,消解“受骗”情绪。
3. 阻断“客观归罪”逻辑
证据反击:
时间轴比对:证明消费者付款在前,虚构宣传在后,打破因果关系;
第三方数据:委托中立机构调查消费者购买动机,提供量化分析报告。
五、结语:在技术与人性间寻找辩护平衡点
保健品案件中,业务员的“虚构行为”游走于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灰色地带。律师的深度辩护,需以技术理性拆解控方证据链,以人性洞察消解司法偏见,最终在“过度打击”与“精准追责”间捍卫法律适用的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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