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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品“诈骗”案的辩护要点:关于H某不构成诈骗罪的初步法律分析

办案律师/作者: 肖文彬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3-08-01


保健品“诈骗”案的辩护要点:关于H某不构成诈骗罪的初步法律分析

致启者

本案现进入审查起诉阶段,H省M县人民检察院正准备以诈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为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及企业家的合法权益,根据本案的案件事实、证据材料及律师意见,H某及北京W集团(含旗下公司)不构成诈骗罪的理由和依据如下:

一、本案证据显示北京W集团旗下公司系证照齐全、有保健品销售资质或中医经营资质的合法主体

本案卷宗材料中包括了北京W集团旗下公司的营业执照、验资报告、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明、食品流通许可证、食品卫生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实物证据材料均能证明北京W集团旗下公司系三证齐全的合法经营主体,含合法的保健食品销售主体、南京江宁Y中医门诊部有限公司也有合法的营业执照与中医经营资质证书。

此外,北京W集团旗下公司的规章制度明确规定:“禁止员工冒充专家、医生、主任等身份进行销售……销售过程中,禁止使用‘治疗’‘治愈’‘根治’等虚假宣传的字眼,禁止虚构产品效果……”等等。公司为此制定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设立了质检部、法务部,并付诸实施。公司也申请注册了不少知识产权、注册商标,比如“妇Y美”“A娃”“Q堂”等。H某作为北京W集团的老板、大股东,该集团及旗下公司的规章制度是其主观意志的体现,由此可以证实其在经营保健品或中药过程中没有诈骗的故意。

二、本案证据显示北京W集团旗下公司销售的保健品,三证齐全的正规厂家生产、加工的合格产品,这些产品均经过权威中心检验,符合国家保健食品安全标准

北京W集团旗下公司以及产品生产的正规厂商的经营资质、涉案产品的批号、合格证明、行政许可等相关证据材料,是本案认定涉案人员是否成立诈骗罪的前提。典型的诈骗罪,明显具有欺骗性质,其目的是非法占有他人财产。而根据本案的证据材料可知,北京家购集团旗下公司销售的保健品属于合格保健品,具有一定的保健功能,并且通过市场交易提供一定商品的方式取得他人财产,而不是无任何代价地占有他人财物,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民事欺诈与诈骗最主要的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诈骗是空手套白狼,是建立在假冒伪劣产品的基础上的;而民事欺诈则是建立合格产品基础上的夸大宣传,是以营利为目的而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因此,在上述资质全部合法合规的情况下,即使北京W集团旗下公司销售手段存在部分违规,那也属于民事纠纷的范畴,可通过民事途径(民事和解、调解、民事起诉、仲裁)来解决,并不符合诈骗罪的主观构成要件。

三、本案销售保健品不存在冒充专家医生的行为,亦没有承诺能治疗、治愈、根治疾病。通过夸大宣传的方式在网上推送成功案例、向客户推销保健品的行为,不能等同于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

关于欺诈行为,是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这种欺诈行为,原则上必须使一般人产生认识错误,从而作出有关处分财产或者财产性利益的行为。如果在一般商业惯例许可或者社会容忍范围内对商品作夸张性介绍,而交易本身还有讨价还价余地的,则不是诈骗罪中的欺诈,不需要动用刑法来进行规制。比如商业广告中所描述的商品属性无法得到证明时,消费者可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的权利要求对方提供无瑕疵的商品或者索要赔偿。

另外,提供商品或服务一方为促成交易,采取了虚构部分事实或隐瞒了部分事实(如隐瞒产品瑕疵、短斤缺两等)的手段,但这些“欺诈”手段并没有超出一般商业惯例许可范围或社会容忍范围,没有发生质变的,则不能以刑事诈骗定罪。因为这是属于民事欺诈的范畴,产品或服务提供者只是以营利为目的,而不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四、本案证据显示北京W集团及旗下公司在销售保健品的过程中,存在大量退货、退款的事实,该事实能够证明H某等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本案有大量的实物证据可以证明涉案公司存在大量退货、退款的事实。换言之,若真是诈骗,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还会对客户退货退款吗?

五、根据法律规定,侦查机关不得随意查封、冻结H某的财产,更不能查封冻结与本案无关的财产

根据本案证据材料显示,H某分别位于北京市FT区、安徽省H市的两处房产、H某妻子L某位于北京市FS区的一处房产与案件事实无关,应当解除查封。H某、L某在中国Y证券北京TR桥、Z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Z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等公司投资的理财款绝大部分属于合法财产,与本案事实无关,应当解除冻结。

以上分析意见仅供参考,辩护律师需要根据案件的进展与案卷材料的变化予以及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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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文彬
肖文彬诈骗犯罪辩护律师
证件号:14401201510485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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