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放贷收息型受贿案件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借款的形式高息放贷给请托人,从而以民间借贷的形式完成权钱交易的行为。
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时,要穿透案件的情况进行实质判断,到底属于正常的民间借贷行为,还是属于放贷收息型受贿案件,从而梳理出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材料进行辩护。
二、正文
对此类案件该如何着手辩护?肖律认为,实体辩护(本文只谈实体辩护)可以从以下三方面展开:
(一)审查借贷双方是否存在权钱交易关系
这个是放贷方的国家工作人员成立受贿罪的基础,受贿罪的本质是权钱交易,即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借贷双方存在权钱交易行为是判断受贿罪构成与否的前提条件。
就放贷收息型受贿而言,实践中存在两种情形:一是借贷双方存在明确的请托事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二是借贷双方虽无明确请托事项,但存在上下级关系、制约关系或者管理服务关系的,也能够认定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而且谋取利益有承诺的意思表示即可,不要求利益已经实现。
因此,在某些案件当中,如果双方只有放贷关系,没有权钱交易关系,那放贷的国家工作人员一方就不构成受贿罪,这也是此类案件的常见辩点。
(二)审查借贷双方是否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
具体而言,应当从以下三方面审查判断:
第一,审查借款人有无真实资金需求。如《刑事审判参考》所言,在正常民间借贷中,双方的意思表示真实,借款人多基于生产经营、大额消费支出等需要向金融机构或亲朋好友拆借资金用于周转。
但是,如果借款人本人或其经营的企业本身资金雄厚,或者能从银行或者其他人那里以较低的利率进行融资,并无向国家工作人员借款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依然主动或被动为国家工作人员创设借贷通道,在此情况下可以认定借款人没有真实的资金需求。
第二,审查借贷资金的实际用途。正常民间借贷的资金一般用于借款人本人及家庭的消费支出,或借款人企业的生产经营,但如果资金用途与借款人事先承诺完全不符,如借款人表示将借款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实际上用于个人消费支出或投资炒股,也能从侧面反映出借款人并无真实资金需求。
第三,审查借贷协议是否规范。正常的民间借贷双方会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借贷双方、借款数额、利息和借款期限等基本内容。如果国家工作人员与借款人非亲非故,并假借他人名义与借款人签订合同,或只有口头约定就出借大额资金,可以认定借贷行为存在异常。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可依据上面三方面综合判断双方是否存在真实的民间借贷关系。
在人民法院案例库颜某受贿案【(2021)赣05刑初4号】 中,法院裁判理由认为,向无真实借款目的的管理服务对象放贷资金并收取高额利息,且在放贷前后为借款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属于放贷型受贿。
反言之,从辩护的角度来说,如果借款方存在真实的借款需求与借款目的,借款利率又在法律规定的合理利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倍以内)范围内,则可以否定行为人存在放贷型受贿。
(三)审查借款利息的高低
如《刑事审判参考》所言,当借款人以投资名义“借款”时,实际根本未用于投资或者所投资项目收益率远低于融资成本,仍然按照约定利率(利率超过了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支付出借人“利息”的,可以认定为支付“高额利息”。
因此,在此类案件当中,如果借贷双方存在权钱交易,那么受贿数额如何计算?一般有两种计算方式。第一种计算方式:如果借款人是虚假借款,那么所有利息都计入受贿数额。第二种计算方式:如果借款人是真实借款,那么超出正常利息(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的部分应当计入受贿数额。
在人民法院案例库诸葛某某受贿案【(2019)浙11刑初10号 】中, 法院裁判理由认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利,明知请托人不具有借款需求,仍以借款为名放款给请托人收取利息的,以收取的全部利息认定受贿数额;明知请托人有借款实际需求而放款给请托人,以利息为名收取钱款的,以收取的钱款超出请托人支付给同类正常民间借款最高利率的差额部分,认定受贿数额。
三、结语
由此可见,肖律认为,此类案件在实体上不仅可以进行是否构成受贿罪的定性辩护,还可以针对涉案数额进行定量辩护。
咨询请致电广强律师事务所电话:13503015895(微信同号)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45号恒健大厦23楼(地铁动物园站C出口直走400米左右,东风东路小学天伦校区旁,原名天伦大厦。)
邮政编码:510600
Copyright 2013金牙大状律师网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18013404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