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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自曝被代购骗1161万”——收钱不发货不一定构成诈骗罪

办案律师/作者: 杨勋杰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3-10-24


张某某自曝被代购骗1161万”——收钱不发货不一定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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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信息

2023年10月23日,一则“千万粉丝网红突然自曝,3年间被骗1161万!”新闻冲上热搜头条,引来无数围观吃瓜群众,议论纷纷。据媒体报道,网红张某某从2021年开始从事相关海外代购奢侈品业务,在支付货款后,代购人员以各种理由推迟发货且未退款,涉及货款高达1161万元。目前,网红张某某在自媒体发布信息曝光被骗事件经过,并寻找其他被骗的受害者,搜集更多线索后报警求助。

今年以来,笔者收到了多个好友的咨询,与网红张某某遭遇如出一辙,即卖方(代购人员)通过朋友圈等渠道发布低价优惠信息,吸引购物者进群,尔后先以较低单价的商品作为真实成交案例稳住购物者,当多数购物者信以为真时,大额的购物款转入卖方账户后,便无法等来期待的货物交付。当购物者联系卖方时,卖方则一直对是否发货、何时发货含糊其词,或者当购物者要求返还货款时,无限期推迟退款时间。因购物者没有获得交易的货物,货款返还又遥遥无期,实质上已经遭受了经济损失。

维权难点分析:

(一)刑事立案难。无论是合同诈骗罪,还是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都必须认定行为人存在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目的,区分商业上的欺诈行为与刑事犯罪行为的关键因素也是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

实务中,认定商品交易类型诈骗案中的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十分困难的,因为罪与非罪的界限就在于行为人主观上的“一念之差”。换言之,认定行为人构成诈骗罪,必须要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否则,无法通过刑事立案追诉方式将“骗钱”的卖方(代购人员)绳之以法,购物者的货款也将难以追回。

(二)民事维权难。现实之中,很少有购物者为了几百元或者几千元的货款无法返还而选择与商家对簿公堂,一者是购物者的法律水平受限,不知道如何维权;二者是寻求律师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的成本较高,与追回的货款相比,得不偿失。因此,很多购物者只能选择忍气吞声,自认倒霉,当作“花钱买教训”。

(三)行政执法难。因为代购人员并不是真正的经营者,不需要进行工商登记,很难作为行政执法的对象受到监管,因此,购物者在遇见纠纷时,难以找到相关行政执法依据,投诉无门。

实施购物诈骗的行为人也正是冲着购物者维权难的漏洞,肆意地实施“收钱不发货、不退款”的小伎俩,只要购买者认命不追究,他们就可以“名正言顺”地占有货款,如果购买者以“报警”威胁退款,他们就会虚情假意地称会退回货款,不断消磨购物者的耐心,直到购物者逐渐接受现实,不再催促他们发货或者退款。如果购买者真的报案,大部分公安也会因为之前存在真实交易而不予立案,认为属于合同纠纷,建议报案者以民事诉讼解决退款纠纷。正因为以上原因,购物型诈骗案才会如雨后春笋般涌现。

商品交易型诈骗罪的定性分析:

笔者结合办案经验及法律规定,认为认定诈骗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考察因素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第一,考察行为人在商品交易过程中是否具有虚构身份、冒充他人名义等行为。正规的商品交易是一方交钱、一方交货的严格履约模式,卖方(代购人员)通过买卖交易中的差价实现营利目的。而实施诈骗犯罪的行为人主观目的是为了“空手套白狼”,收取货款后才去直接侵吞货款,逃之夭夭。为了逃避对方的追债,行为人一般采取虚假的身份、冒用他人名义签订、达成购物协议(合意),让对方在遭受损失时无法准确找到行为人。因此,有证据能够证实行为人在商品交易过程中存在虚构身份、冒用他人名义等行为的,则可以推定行为人存在诈骗的犯罪故意,进而认定其构成诈骗罪。

第二,考察行为人在商品交易过程中是否具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比如虚构库存单、销售单、送货单等凭证,意图让购物者误以为行为人具有交付货物的实力,具有真实交易的先例,以及支付货款后已经发货,履行了交付货款的行为。众所周知,商品交易中导致购买者处分财物的原因主要来源于商家的履约能力、实力的可信赖性,如果商家在没有履约能力、实力的情况下,虚构相关凭证,意图使购物者产生错误认识,迷惑购物者下单支付货款,商家在获得货款后不予发货,且不退回货款,造成购物者经济损失。

第三,考察行为人在获得货款后是否将货款用于挥霍或者违法犯罪活动。如果行为人在收取货款后没有将货款用于进货、备货、发货,而是将货款用于个人挥霍消费,或者将货款用于赌博、吸毒、抢劫等违法犯罪活动,说明行为人没有履行商品交易的合意,收取货款只是为了其他目的,且不可能返还货款。行为人虚构商品交易行为只是为了骗取货款,造成购物者的财产损失,则可以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对货款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以诈骗罪论处。

第四,考察行为人是否具有返还货款的意愿,收到货款后是否转移、藏匿货款。行为人如果没有将货款用于个人挥霍或者违法犯罪活动,但却以转移、藏匿财产的方式,逃避日后购物者的追讨债权,也可以推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行为人转移货款后,刻意将自己装扮成“破产”的样子,以此逃避司法机关的强制执行,这种转移、藏匿资产的行为亦可证明行为人对骗取的货款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

从目前媒体报道的情况看,张某某提及的代购者愿意退还货款,从主观上看不一定能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没有其他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则很难将其行为定性为诈骗,通过刑事立案途径追回损失的途径就很难走得通。

防范商品交易型诈骗的几点思考:

一是不要贪图便宜。“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更不会掉馅饼”,好运敲门的时候,背后一定藏着陷阱。作为购物者,有必要货比三家,对所购买的货物价值有所知晓,不要一味追求最低价,最后酿成钱货双失的悲剧。

二是审核代购者的真实身份。诈骗分子常用的欺骗手段就是虚构网络身份,以虚构的身份、未认证或者冒用他人名义与购物者约定购物协议,因此,购物者要仔细甄别网络卖家留下的信息。尽量不要轻易相信只有微信、QQ、邮箱、手机号,没有固定地址和对应的固定电话联系的网络卖家。在交易前一定要留下对方的真实身份信息,认证的电话号码、身份证复印件、可查的工商登记注册证等信息,以及与个人、工商登记信息相对应的银行账户,确保商品交易的真实性。

尽量在有第三方支付保障的平台进行交易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出现主要就是为了保障交易的安全,而诈骗分子故意引导购物者绕开第三方支付平台就是为了便于实施诈骗,让购物者难以维权,所以,购物者应尽量选择有第三方支付保障的平台消费。

四是面对非常规方式交易矛盾时,应大胆维权。诈骗分子就是吃准了购物者会忍气吞声,才敢在收款后不发货也不退款,只要购物者在遭受损失时,勇敢地站出来维权,对诈骗分子形成震慑,才会有效挽回损失。笔者最近经历了一个短视频销售鱼苗诈骗案,正是因为被害人报警投诉的人数多了,才引起了相关部门的重视,从而立案对诈骗者实施抓捕和判刑,最终报案的被害人还获得了退赃退赔,挽回了部分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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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勋杰
杨勋杰经济犯罪辩护律师
证件号:144012023103758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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