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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健品诈骗案件,为什么有些案件是行政处罚,有些案件是诈骗犯罪?

办案律师/作者: 金翰明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2-08-05

养老、保健品诈骗案件,为什么有些案件是行政处罚,有些案件是诈骗犯罪?

涉养老、保健品案件领域,诈骗罪是办案机关最常认定的罪名,甚至很多涉案人员产生了惯性思维,认为保健品领域一旦涉案,诈骗罪则是必然。

但是从刑事辩护的角度,每一个不同的案件,我们都必须结合案件事实、证据、法律规定、现有判例、司法实务中的其他处理方法进行重新梳理和判断,如果案件存在现实的其他处理可能性,则会成为刑事辩护的争取方向。

第一,涉养老、保健品案件领域,部分案件是受到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并未以刑事犯罪进行处理,可作为该类案件的处理参考和辩护指引。

我们参考近期某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的几起涉养老“食品”“保健品”领域的案例,进行定性分析、探讨。

其一,某县某床上用品经销处虚假宣传案。案件事实:该经销处发放个人制作的“可见调理反应材料”及在微信群中宣传床垫“具有治疗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结石病、癌症等疾病,并具有抑制肿瘤、提高免疫力、舒筋活血,调理皮肤病、各种疼痛的功能”,误导消费者。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20万元。

其二,某保健馆虚假宣传案。案件事实:某保健馆播放的各类保健品宣传视频中宣称其所售卖的蜂胶香皂“是一款功能性医用香皂,对轻微皮肤类疾病当天见效,对顽固类皮肤疾病一个星期明显见效”。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罚款3000元。

其三,某美容店虚假宣传案。案件事实:某美容店存在“某纤体康美管理仪八大功能:净化血液……消炎镇痛”等宣传内容,但产品不具备宣传中的功能。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20万元。

其四,某市张某虚假宣传案。案件事实:根据消费者投诉,经查,当事人销售净水机时宣称有预防癌症等功效。某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罚没当事人8万元。

根据上述案例可知,上述经营主体在销售产品的过程中,同样存在虚构“治疗功效”“药品功效”等事实,而实际产品并不具有其所宣传的功能、功效。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系虚假宣传,最终均是按照行政处罚,进行罚款处理。

在我们处理的涉保健品诈骗案件中,办案机关认定涉案公司成立诈骗罪的核心也是虚假宣传,虚假宣传的核心是关于产品功能、功效的虚构,将不具有治疗功效的产品,按照药品的治疗功效进行宣传、销售。

对比我们办理的案例与上述处理案例,我们我尚不能确定上述行政处罚的涉养老保健品案例,与认定为诈骗罪的涉养老保健品案例之间,其虚假宣传的内容、程度之间的区别,抑或是公司体量、所在地区、办案机关的主观判断不同。但是基于上述案例并没有被相关部门认定为诈骗犯罪,仅仅是按照虚假宣传进行罚款处理。从刑事辩护的角度来说,我们接触的诸多类似案例,符合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同样存在行政处罚的角度进行处理的空间,可作为该类案件辩护的参考。

第二,涉养老、保健品诈骗案件,存在轻罪辩护的选择。

同样以几起司法判例作为探讨的切入点:

其一,在我们参与办理的辽宁省李某某、邱某某涉保健品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中,办案机关最终认定李某某成立虚假广告罪,检察机关对邱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作出不起诉处理。

法院认为:李某某先后成立了博xx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销售保健品,经查,被告人李某某等人销售的xx产品等系食品,不属于药品,不具有增强男性性功能等功效。被告人李某某明知xx产品不具治疗功效仍发布网络广告对产品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以虚假广告罪论处。

其二,对虚假宣传、销售保健品的行为,以非法经营罪进行处理的案例,例如苏某等人涉嫌非法经营罪一案。

裁判要旨:办案机关以虚假宣传、非法诊疗等手段销售食品、化妆品,法院判决成立非法经营罪,对于第一被告人作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的轻罪判决结果。

在上述案例中,涉案人员均被判决不构成诈骗罪,且最终处理结果明显系轻判,上述判例及辩护方向,亦可作为我们处理此类案件的辩护参考。

综上,对于涉养老、保健品诈骗案件,辩方首先要基于个案的具体情况,对案件的事实、证据、经营模式、产品性质、宣传方式、涉案人员主观要素等进行梳理,同时结合司法实务中的案例、不同部门的现有处理方式,对案件进行辩护思路的判断和选择。

如果案件存在无罪或是行政处罚等处理的可能性,可以结合个案情况进行梳理、辩护;如果案件确实存在构罪可能,可以考虑轻罪辩护空间;如果案件定性难以改变,亦可结合主从犯等量刑情节,为当事人争取适当的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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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翰明
金翰明诈骗犯罪案件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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