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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富余票,未必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办案律师/作者: 王如僧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2-08-04


出售富余票,未必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甲公司是一间销售手机的企业,很多消费者购买手机时都是没有索取发票的,这导致甲公司产生了很多富余票。乙方销项太多,进项太少,税负比较大,为了降低税负,乙公司以票面金额的5%的价格从甲公司那里购买的1000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13%,即增值税款为130万,乙公司拿到发票后,凭票向当地A税务机关申请抵扣了这130万元。甲公司开票后,也如实向当地B税务机关申报了销项。这种情况下,甲乙公司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吗?

笔者认为未必构成。理由如下:

甲公司销售手机没有开具专票的行为,属于逃税,这没有什么争议。

本案中,没有真实交易,乙公司拿到专票之后,向当地税务机关抵扣了130万元税款,很多人觉得国家税款不就是流失了吗,其实不是这样理解的,大家一定要注意到一个细节,那就是甲公司也向税务机关申报销项了,只要向税务机关申报了销项,甲公司就要缴纳130万元税款,这意味着乙公司抵扣的那130万元税款,实际上由甲公司代交了,国家税款并没有流失。

即,本案的税款流向是从甲公司开始,接着流向B税务局,然后流向A税务局,最后流向乙公司。A税务局虽然流失了130万元,但是B税务局收到了130万元,相互冲抵,实际上没有损失。虽然交易是虚构的,在行政法意义上,属于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构成虚开,但在刑法意义上,由于不会导致国家增值税款流失,因此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这时候,很多人就要问了,甲公司只收到5%的手续费,却代交了13%税款,不是亏大了,为什么甲公司会做这样的事?

很简单,那就是甲公司向消费者销售手机,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属于不如实申报收入的偷逃税款行为。如果甲公司销项一直这么少,就会引起税务机关的注意,可能会对甲公司进行税务稽查,为了把账做得好看一些,甲公司也存在开一定数量的销项的动机,这时候,这5%的手续费其实是甲为了隐瞒其逃税行为而产生的额外收入。

当然,还有一些情况,譬如当地税务机关对甲公司存在税收优惠,譬如甲公司享受了税率是3%,而不是13%,那甲公司以5%的手续费开票给乙公司,那甲还有2%的收益,这种情况下,甲乙公司就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了。

综上,不是出售了富余票就一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笔者认为,至少开票方如实申报的,就未必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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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如僧
王如僧涉税犯罪辩护律师
证件号:14401201310024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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