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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树坚、黄兴陪刑事附带民事损害赔偿案之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调解的补充意见

办案律师/作者: 周峰剑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1-07-06

黄树坚、黄兴陪刑事附带民事损害赔偿案(正在办理)之

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调解的补充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被告人黄桦群、黄桦钦、莫湛军涉嫌故意伤害一案刑事以及附带民事部分已经开庭审理,并在审判长的主持下被告人莫湛军的代理律师及莫湛军妻子与俩原告人进行了调解。首先,对审判长公正审理本案及安排调解活动表示衷心感谢!但从

一、在被告人黄桦群、黄桦钦拒不认罪且拒绝调解赔偿的情况下,仅由被告人莫湛军与俩原告人谈妥所有赔偿款项就此了结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显然不切实际,也不合理。

本案中,参与实施故意伤害犯罪活动的分别是黄桦群、黄桦钦、莫湛军三名被告人及其他参与人,因此,对俩原告人造成的人身伤害依法应当由三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然而目前,被告人黄桦群、黄桦钦拒不认罪且拒绝调解赔偿,被告人莫湛军虽同意赔偿,但仅赔偿俩原告人合计二万元,这与客观实际上给俩原告人造成的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护理费等经济损失差距远远过大。并且,接受赔偿二万元后俩原告人就得放弃民事赔偿部分诉求,不得再追究其他被告人赔偿责任,这是俩原告人根本无法接受的。另外,被告人莫湛军的家庭经济情况也无法承担俩原告人要求的全面赔偿款额。这种情况下,俩原告人与被告人莫湛军的调解活动不应当捆绑解决整个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诉求,被告人莫湛军的赔偿并不意味着民事原告人必须对其他被告人放弃了合理的赔偿要求,这种方式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也最终导致调解赔偿无法达成,无法妥善和谐地解决此案件。

二、在司法实务中,被告人莫湛军自愿赔偿部分款项并征得俩原告人的谅解,该赔偿数额法院完全可视为被告人莫湛军的先期积极赔偿,其余合理赔偿仍可由法院依法核算清楚并作出判决。判决超过被告人莫湛军先期赔偿部分,俩原告人可向其他被告人追究,这样才能公平公正地保障俩原告人的合法权益。

法院主持的调解活动依法建立在自愿调解的基础上,在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中,被告人自愿对被害人及其家属积极进行赔偿,对于被害人及其家属而言,也是一种程度的弥补,也一定程度抚慰被害人受伤的心灵。如果被害人对被告人表示谅解的,司法机关在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时可予以考量,作为酌情从轻处罚的因素之一;如果被告人有赔偿能力拒不赔偿的,视为悔罪表现不好,作为酌定的从重处罚情节考虑。在本案中,被告人黄桦群、黄桦钦拒不认罪且拒绝调解赔偿,体现了俩被告人对其实施犯罪行为、犯罪造成的被害人人身伤害没有丝毫悔罪认罪表现以及向被害人诚恳道歉的态度,因此,无法得到受害人的谅解和法律的宽恕,理应受到严惩。而被告人莫湛军如果自愿赔偿部分款项的,俩原告人可以对其表示谅解。而被告人莫湛军先期赔偿款额依法并不影响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应承担的合理赔偿,俩原告人在扣除被告人莫湛军已赔偿部分款额后仍可向其他被告人行使追索权,这种处理方式,完全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也符合构建“和谐社会”的主旨。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恳请采纳。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周峰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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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峰剑
周峰剑诈骗犯罪案件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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