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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注册商标罪

概念

假冒注册商标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是指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律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的客体为国家对商标的管理制度和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的注册商标。所谓“商标”,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或者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上采用的,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声音、三维标志和颜色或者其组合构成的,能够将其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与他人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区别开来的,具有显著特征的可视性标志。

(二)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其中,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包括以下具体情形:

1.行为人从未获得过注册商标所有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即商标所有权人未在任何时间以任何方式许可行为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2.行为人虽然曾经获得过注册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许可,但在许可使用合同规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后,仍然继续使用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商标;

3.行为人虽然曾经获得注册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许可,但由于被许可人不能保证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的质量等原因导致许可合同提前解除,行为人在合同解除后仍然继续使用该注册商标;

4.行为人虽然获得了注册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许可,但超越许可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范围使用;

5.行为人虽然获得了注册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许可,但超越许可使用注册商标的地域范围使用。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能成为本罪主体。就自然人而言,只要行为人达到了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即可构成本罪。就单位而言,单位实施了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构成本罪的,对其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某一商标是他人的注册商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该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一般情况下,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罪的行为人都具有获利的目的,但本罪的成立并不要求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有些假冒商标的行为也可能是为了损害他人注册商标的信誉等目的。不论是出于什么动机或目的,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如果行为人出于过失,则不构成本罪,可以按一般的商标侵权行为处理。


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九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刑事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犯本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二十条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司法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情节严重程度是区别假冒注册商标罪与非罪的关键,只有当行为人的情节达到一定严重程度才作为犯罪处理,否则则按一般的侵权行为处理。

在认定情节严重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一)非法经营数额超过五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超过三万元的;(二)假冒注册商标超过两种以上,并且非法经营数额超过三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超过二万元的;(三)具有其他严重情节情形。该司法解释对犯假冒注册商标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规定为:(一)非法经营数额超过二十五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超过十五万元的;(二)假冒注册商标超过两种以上,并且非法经营数额超过十五万元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超过十万元的;(三)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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