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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一案取保候审申请书

办案律师/作者: 肖文彬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4-01-27


取保候审申请书

申请人:肖文彬律师

单位: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45号恒健大厦2302


申请事项:请求变更犯罪嫌疑人C某的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事实与理由:

本律师依法接受C某近亲属及其本人的委托和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在C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一案担任其侦查阶段的辩护人。C某于2019年5月13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19日被S市H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S市H区看守所。

辩护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六十六条、六十七条、九十六条的规定,恳请贵局考虑辩护人提出的以下理由,依法变更C某的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一、从本案的基本事实和现有证据来看,C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应当撤销C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一案

本案C某将B公司1200万转入个人账户是为了公司的利益,系经过股东会决议、合法授权的行为;同时,C某及其女儿、妻子、妻子控股的Z公司对B公司拥有大量债权;加之C某担任B公司执行董事期间有权获得激励奖金共计2400万元。即使C某最终没有将1200万归还给B公司,无论是从合法程序的角度,还是从C某及其近亲属的债权人角度,亦或是作为执行董事应获得个人合理报酬的角度,C某的行为均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其主观上均无非法占有B公司财产的目的和故意,客观上无利用职务便利,将B公司财物占为己有的行为,亦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等罪的构成要件,C某的行为在法律上应当认定为无罪。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详细理由和依据见《关于请求贵局撤销C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一案的法律意见书》

二、本案属于普通的经济纠纷,即使C某存在滥用股东权利的行为,也应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来处理,而非通过刑事途径来解决。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第四条第十款规定,严禁越权办案、插手经济纠纷,严禁干预发案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严禁干预非公有制企业合法自主经济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通知》第二条规定,依法保护企业家的人身自由和财产权利。严格执行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对企业家在生产、经营、融资活动中的创新创业行为,只要不违反刑事法律的规定,不得以犯罪论处。对于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产生的民事争议,如无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符合犯罪构成的,不得作为刑事案件处理。严格区分企业家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为违法所得的,不得判决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严格区分企业家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在处理企业犯罪时不得牵连企业家个人合法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

由于本案系B公司内部的经济纠纷,属于民商事法律调整的范畴,加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多次申明,严禁办案机关插手经济纠纷、依法保护企业家的人身自由和财产权利,贵局应考虑辩护人提出的理由,依法变更C某的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三、C某本人及妻子、女儿等近亲属以及公司、房产、工作都在S城市,并非居无定所,且本案涉及经济纠纷,对其进行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不会阻碍侦查机关的侦查工作。

C某长期定居S城市,平时表现一贯良好,历史上无违法犯罪记录,没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也不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同时,根据本案基本事实和在案证据显示,本案属于经济纠纷案件,不构成犯罪,对其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不会阻碍侦查机关的侦查工作,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形。

退一步讲,即使C某确系涉嫌职务侵占罪,也属于非暴力性犯罪,不是累犯、集团犯罪,更没有以自伤、自残等方法逃避侦查,故不符合公安部规定的禁止取保候审的条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二款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第四章第三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决定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当考虑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情节的轻重程度、有无继续犯罪和逃避或者妨碍侦查的可能性,使所适用的强制措施同犯罪的严重程度、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相适应,依法慎用羁押性强制措施。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不得适用羁押性强制措施。

综上所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六十六条、六十七条、九十六条的规定,辩护人基于上述理由恳请贵局依法变更C某的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此致

S市公安局H区分局

2019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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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文彬
肖文彬诈骗犯罪辩护律师
证件号:14401201510485123
紧急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案管专员手机:13503015895)
如情况紧急,请直接致电:13503015895 电话:020-3781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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