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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如僧律师:邱某文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的辩护词(补充)

办案律师/作者: 王如僧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7-02-09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邱某文及其父亲邱某彬的委托,指派王如僧律师、吴杰臻律师在被告人邱某文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中,担任被告人邱某文(以下简称邱某文)的辩护人。

结合相关证人出庭作证查明的事实,辩护人谨补充新的意见如下:

首先,包括证人黄某在内的,所有出庭作证的证人描述的场景都有黄某雄拆围墙、邱某文等三兄弟前去阻止、黄某耀前来帮助黄某雄的情节,这再一次证明邱某彬提交的视听资料是拍摄了案发经过的直接证据。

其次,证人黄某不足为信;视听资料第49秒至第50秒,黄某耀不是邱某文推跌在地站起来的。

证人黄某在庭上声称:他看见黄某耀从邱某文背后走过去,阻止邱某文等人。根据黄某耀的身高、邱某彬提供的视频可知:该视频是拍摄者在围墙里边、邱某文背后拍摄的。如果黄某耀是走过去,必定被拍到;可是视频没有黄某耀走过去的场景。另外,黄某耀是在邱某文背后的话,邱某文根本推不了黄某耀,除非邱某文的屁股可以推人。

证人黄某在庭上声称:黄某耀跌倒之后,没有人扶他,是他自己站起来的。可是在《诉讼证据卷》第38页,公安问:据了解,黄某耀人被推跌的时候你在场,你能把当时的情况讲一下吗?黄某答:……黄某耀就被推跌倒地。我看见黄某耀摔倒在地下我就去拉他起来坐着。关于他本人是否扶起黄某耀一事,黄某说法前后予盾。

证人黄某在庭上亲口承认:黄某耀被推倒时候,是跌倒在围墙边,是贴着围墙。可是根据视频可知,黄某耀是站在围墙边与其他人拉扯在一起,并没有跌倒在围墙边的场景,黄某上述与事实不符。

证人黄某在庭上声称:黄某耀跌倒之后,他扶着他离开,在离现场三、四米的地方,捡了一块砖头,供黄某耀坐下,等公安过来。可是根据视频可知,黄某耀站起来后,走过去劝阻,与其他人拉扯在一起,并不是离开现场,更不是坐在一块砖头上,黄某上述与事实不符。

证人黄某在庭上声称:他在现场用手机拍,看见邱某文用手推跌黄某耀,但是他没拍摄到此场景。可是根据视频可知,黄某一直在现场拍摄,尤其是邱某文与黄某雄肢体接触时,黄某更是近距离对着邱某文拍摄,可是黄某竟然没有拍摄到“推跌”场景,这与常理违背。合理的解释就是被告邱某文没有推,既然没有推,那就只好“看见推跌,拍不到推跌”了,这也可以解释为什么黄某在水口派出所作了指控被告邱某文推人的证言,却没有提供他的视听资料作为证据使用。

证人黄某在庭上亲口承认:他与黄某耀是同一宗祠的,是反对邱某文等人砌围墙,看到邱某文方用手机拍,所以他也用手机拍,这说明黄某是与本案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证人。

再次,本案黄某做的辩认笔录不具有合法性。

黄某在庭上亲口确认:2016年7月23日,他在水口派出所做辩认笔录时,只有一个公安在场,违反了“主持辩认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必须有见证人现场见证”的规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另外,鉴于此,辩护人怀疑黄某耀、张某瑞等人的辩认笔录也是在这种情况下制作的,这也可以解释为什么黄某耀、张某瑞第1次作笔录时候,明确表示认不出邱某文,却在4个月后能够神乎其技地辩认出邱某文。

甚至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辩护人也怀疑只有一个侦查人员完成的。

最后,仅凭本案的视听资料就可以证明邱某文没有犯罪事实。退一万步,那怕没有视听资料,公诉机关指控邱某文推跌黄某耀的证据是黄某耀的被害人陈述,证人黄某、黄某祥、黄某雄、张某瑞的证言。可是,本案证人邱某某、林某某、邱某某、邱某某的证言也证明邱某文没有推黄某耀,由于上述言辞证据都是有利害关系的言辞证据,证明力相当。因此在没有视听资料的情况下,邱某文是否推跌黄某耀也是一个不能确定的事实,不能排除邱某文没有推跌黄某耀的合理怀疑,根据疑点利益归于被告的诉讼原则,人民法院依法也应对其做出无罪判决。

谢谢!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王如僧 律师

吴杰臻 律师

二0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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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如僧
王如僧涉税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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