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示范文书 >> 辩护词 >> 内容

王如僧律师:陈某友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补充辩护词

办案律师/作者: 王如僧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5-10-26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辩护人在第一次提交的辩护词中,已向法官阁下说明:被告人陈某友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因此具有自首情节。今辩护人将进一步向法官阁下表明,被告人陈某友的 行为符合自首的条件。

《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 自己的罪行。

1.被告人陈某友是口头传唤到案。

首先,证据卷第 4 页,公安机关对被告人陈某友所作的第一次讯问 笔录中记载:

[(口头传唤/被扭送/自动投案的被询问/询问人 10 月 12 日 12 时 15 分到达, 月 日 时 分离开,本人签名:陈某友)。对于被告人陈 某友到案方式,公安机关勾选为口头传唤。

其次,证据卷第 4 页,公安机关对被告人陈某友所作的第一次讯问 笔录中显示有:

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之 规定,将你传唤回派出所接受讯问你是否清楚?

答:清楚。

再次,证据卷第 7 页,公安机关对被告人陈某友所作的第二次讯问 笔录中显示有:

问:因你涉嫌妨碍信用卡管理罪,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经所领导同 意,现对你口头传唤时间延长至 24 小时,你是否清楚?

答:我听明白了。 以上事实可知,被告人陈某友是口头传唤到案。那么口头传唤到案

是否属于自动投案呢?

2.口头传唤到案的,应认定为自动投案。 对于何谓“自动投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8 号】第一条第二段规定,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 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 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自动投案的立法本意是犯罪分子 使案件得以及时侦破与审判,节约司法资源。

首先,口头传唤到案,不是强制到案。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 共有 5 种,分别为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其中并不 包括传唤,这也就意味着传唤并不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

其次,传唤不得使用械具,强调的是到案的自愿性。被告人陈某友在接受巡逻员刘永亮、李奇盘问时,由于其没有被限制人身自由,他可 以采取措施逃跑;接到民警李永汤口头传唤后,由于其没有被采取强制 措施,他也可以采取措施逃跑。被告人陈某友在到案前,即可以选择自动归案,也可以选择逃跑,而他却是静待在现场等待民警到来,自愿接受民警口头传唤,跟随民警回办案地点,说明他有主动归案,接受处罚 的主观表现。

再次,被告人陈某友经口头传唤到案,其行为使案件得以及时侦破 与审判,节约司法资源,符合自动投案的立法本意。

假设被告人陈某友接到口头传唤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的过程, 再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罪行,那么他的行为无疑应认定为自首。

口头传唤的情形与逃跑再投案的情形相比,前者主观恶性、人身危 险性及再犯可能性,均比后者小得多,司法机关在前者中所花费的司法 资源也要比后者低得多。

举重以明轻,逃跑再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的,可以认定自首,口头传唤到案如实供述罪行的,更应认定为自首。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第二庭在 2005 年第 4 集的(总 第 45 集,案例第 354 号)《刑事审判参考》(法律出版社 2006 年版)的 第 15 至 17 页对被告人王春明涉嫌盗窃一案【案号:(2004)青刑初字第 323 号】进行评析,认为被传唤到案如实交代犯罪事实的,构成自首。 最高人民法院专门从事刑事审判的法官也认为经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依法应构成自首。 3.被告人陈某友供述了其持有大量银行卡的事实,属于如实供述罪行。

对于何谓“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8 号】第一条第五段 规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 己的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陈某友自第一次接受盘问到接受庭审,对自 己持有他人大量银行卡的事实都是供认不讳,从来没有翻供行为,因此 其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综上所述,被告人陈某友是口头传唤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依法应认定为自首。

以上意见,尊请采纳。

谢谢!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王如僧 律师

二 0 年 月 日 附:《被传唤到案如实交代犯罪事实,构成自首》,选自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第二庭在 2005 年第 4 集的(总第 45 集,案例第 354号)《刑事审判参考》(法律出版社 2006 版)的第 15 至 17 页。


阅读量:1050 PC版链接 移动版链接

王如僧
王如僧涉税犯罪辩护律师
证件号:14401201310024927
紧急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案管专员手机:13503015895)
如情况紧急,请直接致电:13503015895 电话:020-37812500
推荐专题
快讯!我所周峰剑律师办理一虚拟货币交易所帮信案获判免于处罚
快讯丨卢捷培律师亲办的两起网络诈骗案获不起诉!
将人民币兑换虚拟币被控洗钱罪情节严重,我是如何争取到全案减轻处罚的!
​金翰明律师办理的涉诈骗罪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当事人成功取保
又增取保案例||H某某被控诈骗罪,在法院阶段获得取保候审
广强谢政敏律师再获成功案例
取保成功丨曾杰,卢捷培律师团队五月底连续两起案件成功取保
2021年新增一桩不批捕案件——成功狙击“仙人跳”
金翰明、曾杰律师成功在五一节前取保一名诈骗案当事人
江苏陆某被控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一案(挪用公款罪不成立)
推荐阅读
快讯!我所周峰剑律师办理一虚拟货币交易所帮信案获判免于处罚
快讯丨卢捷培律师亲办的两起网络诈骗案获不起诉!
关于曾杰律师当选为广强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的公告
关于肖文彬律师当选为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的公告
关于李泽民律师当选为广强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的公告
将人民币兑换虚拟币被控洗钱罪情节严重,我是如何争取到全案减轻处罚的!
​金翰明律师办理的涉诈骗罪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当事人成功取保
又增取保案例||H某某被控诈骗罪,在法院阶段获得取保候审
广强谢政敏律师再获成功案例
取保成功丨曾杰,卢捷培律师团队五月底连续两起案件成功取保
最新文章
解析走私人类遗传资源材料罪
广强头条:骗取出口退税案刑期比预期减半!开设赌场案解除取保!
明知他人制假药,你还敢印制包装?
如何对控方的“王牌”证据《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进行深度质证?
Z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正在办理中)
广强快讯:涉走私毒品案获不起诉决定!
W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正在办理中)
L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正在办理中)
L某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一案(正在办理中)
“循环出口、虚假出口”涉诈骗罪案件一审辩护意见

紧急重大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主任、刑事大要案辩护律师王思鲁微信向他反映(通过王律师手机13503015895)

如情况紧急,请直接致电:13503015895 电话020-37812500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45号恒健大厦23楼(地铁动物园站C出口直走400米左右,东风东路小学天伦校区旁,原名天伦大厦。)

邮政编码:510600

Copyright 2013金牙大状律师网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18013404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