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示范文书 >> 辩护词 >> 内容

黄某某涉嫌玩忽职守罪一案一审辩护词

办案律师/作者: 王如僧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4-05-20

经办律师:吴杰臻、王如僧

审判长、审判员: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黄某某的委托,依法指派我们担任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玩忽职守一案的一审辩护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现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被告人黄某某被指控犯玩忽职守罪,本辩护人对此没有异议,但被告人黄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

1、谢XX2007年承包XX客运站以来未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处于非法经营状态,被告人黄某某对此不应承担主要责任。

其一,谢XX承包XX客运站的2007年,被告人黄某某还不是XX县交通运输局交通管理总站副站长兼负责人,不负有为XX客运站办理工商、税务登记之责。

其二,为XX客运站办理营业执照,也不是被告人黄某某的法定职责。

其三,2009年6月起被告人黄某某调任交管总站副站长兼负责人,此时XX客运站已经成立很久,且早已发包给谢XX经营,作为局 属企业,被告人黄某某主观上认为XX客运站证照齐全,本在情理之中的事。在对XX客运站历次的检查中,被告人黄某某均随同局主管领导前往,检查内容主要集中在客运站的日常经营管理上。对证照问题不予检查,被告人黄某某过失较小。

其四,XX客运站未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就已经营,对此应负主要责任的是:(一)XX客运站开办之初的XX县交通局主管领导和交管总站负责人;(二)XX县工商局有关负责人。对于被告人黄某某而言,对前任遗留问题不及时发现,也有一定过失,但过失相对较小。

2、冯XX犯罪团伙长期在XX实施欺行霸市、敲诈勒索等犯罪活动,不是主要由被告人黄某某玩忽职守行为引致。

其一,打击犯罪活动的职责在于公安部门。冯XX犯罪团伙长期在XX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他们只不过以XX客运站作为据点而已,犯罪行为早已超出XX客运站的地域范围和业务范围,这些行为应该早为辖区公安部门获知并且尽早打击,然而长达几年时间,养虎为患,以致造成严重后果,这一切与辖区公安部门怠于履行职责密不可分,有着重要的关系。作为交管总站的领导,负有对XX客运站的交通运输业务指导、管理之责,对于发现的违反交通运输法规的人和事予以监督纠正,然而,被告人黄某某不负有打击犯罪的职责,冯XX犯罪团伙的犯罪活动长期以来得以存在,主要责任不在被告人黄某某。

其二,XX县交通运输局交管总站与某某交管站是同级平行关系,虽然在其业务上有着指导关系,但在行政上却是平级关系,不存在交管总站领导某某交管站之说。更为重要的是,交通运输业务实行属地管理原则,XX客运站的业务管理主要由XX交管站负责,交管总站只不过协调及进行日常的检查督导工作;况且,交管总站只有4名工作人员,协调8个交管站,也缺乏实际的监督管理能力,造成冯XX犯罪团伙长期在XX为非作歹,主要责任不在被告人黄某某。

其三,冯XX团伙主要重大案件多发生在2005年、2006年间,此时,被告人黄某某还不是交管总站负责人(他2009年6月才上任),对此他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综上理由,被告人黄某某虽然犯玩忽职守罪,但过错不大,犯罪情节轻微。

二、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应对被告人黄某某免予刑事处罚。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黄某某犯了玩忽职守罪,根据《刑法》规定,应对被告人黄某某予以刑事处罚,才能起到震慑作用;同时,鉴于被告人黄某某的犯罪不是造成XX客运站无证经营和冯XX犯罪团伙长期作恶的主要原因,其犯罪情节轻微,应适用刑法总则的规定,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以上辩护意见,请求法庭给予考虑并采纳。

多谢!

律师:吴杰臻

2014年 月 日


阅读量:1984 PC版链接 移动版链接

王如僧
王如僧涉税犯罪辩护律师
证件号:14401201310024927
紧急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案管专员手机:13503015895)
如情况紧急,请直接致电:13503015895 电话:020-37812500
推荐专题
快讯!我所周峰剑律师办理一虚拟货币交易所帮信案获判免于处罚
快讯丨卢捷培律师亲办的两起网络诈骗案获不起诉!
将人民币兑换虚拟币被控洗钱罪情节严重,我是如何争取到全案减轻处罚的!
​金翰明律师办理的涉诈骗罪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当事人成功取保
又增取保案例||H某某被控诈骗罪,在法院阶段获得取保候审
广强谢政敏律师再获成功案例
取保成功丨曾杰,卢捷培律师团队五月底连续两起案件成功取保
2021年新增一桩不批捕案件——成功狙击“仙人跳”
金翰明、曾杰律师成功在五一节前取保一名诈骗案当事人
江苏陆某被控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一案(挪用公款罪不成立)
推荐阅读
快讯!我所周峰剑律师办理一虚拟货币交易所帮信案获判免于处罚
快讯丨卢捷培律师亲办的两起网络诈骗案获不起诉!
关于曾杰律师当选为广强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的公告
关于肖文彬律师当选为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的公告
关于李泽民律师当选为广强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的公告
将人民币兑换虚拟币被控洗钱罪情节严重,我是如何争取到全案减轻处罚的!
​金翰明律师办理的涉诈骗罪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当事人成功取保
又增取保案例||H某某被控诈骗罪,在法院阶段获得取保候审
广强谢政敏律师再获成功案例
取保成功丨曾杰,卢捷培律师团队五月底连续两起案件成功取保
最新文章
提供银行卡接收、转移资金,被指控掩隐罪,如何认定犯罪所得数额?
Y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正在办理中)
真实案例|嫌疑人X涉嫌诈骗罪 之 取保候审申请书
顺风车司机拉到偷渡人员是否构成犯罪?如何辩护?
L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正在办理中)
辩护律师如何对被告人聊天记录进行综合质证?
电子数据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
严惩与教育:邯郸初中生遇害案的影响与启示
利用赌博网站会员账号接受“六合彩”投注的行为不应认定为开设赌场罪
实务文书|侦查人员擅自添加有罪供述的笔录,应依法排除

紧急重大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主任、刑事大要案辩护律师王思鲁微信向他反映(通过王律师手机13503015895)

如情况紧急,请直接致电:13503015895 电话020-37812500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45号恒健大厦23楼(地铁动物园站C出口直走400米左右,东风东路小学天伦校区旁,原名天伦大厦。)

邮政编码:510600

Copyright 2013金牙大状律师网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18013404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