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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如僧律师:恳请贵局核实杨某某到案经过的申请书

办案律师/作者: 王如僧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7-10-11

申请人:王如僧律师

工作单位: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45号之二天伦大厦第23层2302

手机:13928882432

申请事项:

1.恳请贵局再次提审犯罪嫌疑人杨某某以核实其是否根据实施抓捕的便衣警察的要求,开着“机子”(收集证据要求,以免证据遗失)在梅花园公交站坐了1个多小时,以等待其他民警到来;

2.恳请贵局与对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实施抓捕的便衣警察核实其是否要求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开着“机子”(收集证据要求,以免证据遗失),并与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在梅花园公交站等了1个多小时,以等待其他民警到来;

3.如果以上属实,恳请贵局出具书面的《情况说明》附卷,予以确认。

事实与理由: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杨某某(以下简称杨某某)及其妻子张某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杨某某涉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一案的辩护人。2016年4月6日,贵局对杨某某执行拘留;本案现由贵局正在侦查中。

经过会见杨某某,辩护人了解到的基本案情如下:2016年3月28日,杨某某上赶集网寻找工作。“梁老板”说有工作给他做,内容就是每天帮他发2万条短信,按日结算工资,每天500元。杨某某答应了“梁老板”。

2016年4月5日,杨某某收到“梁老板”的快递,分别为一张联通电话卡、一个“机子”、一条天线、一个电池。同时,“梁老板”教会了杨某某如何安装、使用这些机器。

2016年4月6日,杨某某去梅花园与朋友喝茶。经过梅花园公交站时,想起“梁老板”分配的任务,就在公交站处使用“机子”发短信。大约20分钟后,杨某某大约发了2千条短信;就在这个时候,一个人走过来,自称是便衣,并且不准杨某某关闭“机子”,以及叫杨某某跟他走。杨某某要求他出示警官证件才答应跟他走,那人说证件在车上,因此两个人就在公交站等其他警察过来。大约1个小时后,一群警察过来,扣下“机子”,并把杨某某带回办案地点。从便衣过来,到回到办案地点,整个过程中,“机子”一直开着,没有关闭。

根据司法实践,杨某某不应为公安机关抓获其后“伪基站”设备未关停而发送的短信数量负责;并且侦查机关对此特殊情况进行书面说明,附卷移送起诉。对此问题,2014年12月19日,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穗萝法刑初字第381号《刑事判决书》(详见附件1)在判决理由部分详细的论述如下:“……经查,被告人章XX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供述及证人伍小兵、徐彬的证言均证实,2014年4月19日9时30分至10时许,他们三人驾车从广州市萝岗区敏捷广场至中海誉城用“伪基站”设备发送短信,至当日12时许被公安机关抓获时电脑软件显示已成功发送短信16000条,且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亦证实抓获被告人章XX等人后为了调查取证并未关停设备,导致至取证完毕显示发送短信数量为24136条,对此本院认为,本案被告人章XX的供述及证人徐彬、伍小兵的证言足以认定被告人章XX截至2014年4月19日12时许被抓时发送短信的数量为16000条,但被告人章XX不应为公安机关抓获其后“伪基站”设备未关停而发送的短信数量负责。故上述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由于侦查机关收集证据的特殊要求,以及杨某某不是即时传唤到案的特殊情况,导致杨某某的到案经过对于认定其实际发送的短信数量极其关键,恳请贵局充分重视辩护人的申请,并予以核实。

谢谢!

此致

广州市公安局

申请人: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律师

日期:2016年4月14日

附:1.(2014)穗萝法刑初字第381号《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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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如僧
王如僧涉税犯罪辩护律师
证件号:14401201310024927
紧急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案管专员手机:13503015895)
如情况紧急,请直接致电:13503015895 电话:020-3781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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