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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如僧律师:刘银峰涉嫌盗窃罪一案之附条件不起诉申请书

办案律师/作者: 王如僧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7-10-10

关于贵院正在审查起诉的

犯罪嫌疑人刘银峰涉嫌盗窃罪一案的

附条件不起诉申请书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我接受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和犯罪嫌疑人刘银峰兄长刘某某的委托,在犯罪嫌疑人刘银峰涉嫌盗窃罪一案中担任犯罪嫌疑人刘银峰的辩护人。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辩护人认为本案符合该规定,恳请贵院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二条关于“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和特殊保护的原则。在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和适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方式进行,充分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规定,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刘银峰作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理由如下:

本案案情:2014年12月4日,同案人易加才提议蔡亿滨、陈杰煜、刘银峰伺机盗窃摩托车。同日晚上21时许,易加才通过解码器,将停放在陈店镇沟湖村恒乐动漫城门口的一辆雅迪牌48V电动摩托车进行干扰后,授意犯罪嫌疑人刘银峰将该车开走。不久,公安机关运用特情在附近某宾馆将众人悉数抓获,人赃并获。经鉴定,涉案摩托车价值2200元。

1.犯罪嫌疑人刘银峰是未成年人。

犯罪嫌疑人刘银峰出生日是1997年12月4日,作案日2014年12月4日,作案时,其刚好年满十七周岁,依法属于未成年人。

2.犯罪嫌疑人刘银峰涉嫌的罪名为盗窃罪,属于刑法分则第五章规定的犯罪。

3.犯罪嫌疑人刘银峰可能判处的刑期应为半年以下。

犯罪嫌疑人刘银峰盗窃金额仅为2200元,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盗窃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粤高法发(2013)16号]的规定,汕头地区盗窃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二千元以上,因此犯罪嫌疑人刘银峰盗窃数额只是超过盗窃罪立案标准200元。

《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四大部分关于盗窃罪的量刑意见指出: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因此鉴于犯罪嫌疑人刘银峰是未成年人等情节,其宣告刑应在半年以下。

4.犯罪嫌疑人刘银峰没有给事主造成损失。

案发当天,涉案摩托车就归还侦查机关,并由侦查机关归还事主,因此犯罪嫌疑人刘银峰没有给事主造成损失。

5.犯罪嫌疑人刘银峰没有前科,属于初犯、偶犯,且有悔罪表现。

作案前,犯罪嫌疑人刘银峰一贯表现良好,其之所以犯错与其入世未深,疏于管教,受人教唆有关。到案后,犯罪嫌疑人刘银峰对自己的所作所为供认不讳,供述稳定,没有翻供行为,而且对自己的所作所为深深后悔,明确表示以后绝不再犯。

6.截至申请日,犯罪嫌疑人刘银峰已为其过错行为受到了应有的惩罚。

犯罪嫌疑人刘银峰的宣告刑为三个月到半年之间。假设其量刑起点为四个月,鉴于犯罪嫌疑人刘银峰是未成年人,知罪、认罪、悔罪,且是在同案犯教唆下实施盗窃,没有提供作案工具的行为,没有分到赃款,涉案摩托车当天归还失主,没有实质上给事主造成经济损失,因此可以对其减轻或从轻处罚,其宣告刑大约是3个月。

犯罪嫌疑人刘银峰自2014年12月4日被采取强制措施至今,还差几天就满3个月了,已经受到了应有的惩罚,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刘银峰对其极其不公。

7.侦查机关以同案犯陈杰煜为未成年人为由,仅对其处以行政处罚,而且没有执行该行政处罚,更不用说追究陈杰煜的刑事责任,恳请贵院对同为未成年人的犯罪嫌疑人刘银峰也依法作出宽大处理,否则有区别对待,对犯罪嫌疑人刘银峰不够公平的嫌疑。

8.新《刑事诉讼法》自2013年生效后,全国各地纷纷对符合条件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得到媒体广泛报道,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如贵院对犯罪嫌疑人刘银峰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该案必定成为贵院在2015年度承办的经典案例之一。

综上,如果贵院对犯罪嫌疑人刘银峰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少捕慎诉”,为其提供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将最大限度地挽救、教育未成年人;让其尽快、顺利地回归社会,也有助于维护家庭和睦与社会稳定,同时也符合诉讼经济、程序分流的目的。

谢谢!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王如僧 律师

二0一五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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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如僧
王如僧涉税犯罪辩护律师
证件号:14401201310024927
紧急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案管专员手机:13503015895)
如情况紧急,请直接致电:13503015895 电话:020-3781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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