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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如僧律师:李某某涉嫌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之辩护词

办案律师/作者: 王如僧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7-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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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如僧律师:李某某涉嫌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之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李某某及其丈夫谢某健的委托,指派王如僧律师、吴杰臻律师在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一案中,担任被告人李某某(以下简称李某某)的辩护人。

首先,李某某在本案中原本从事客服工作,是临时被领导叫去跟车的,其在案中受人指挥,不是操作伪基站者,没有提供作案工具,没有从中直接获利,依法属于从犯。

最后,根据李某某在本案中的作用、情节,恳请贵院判处其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

辩护人一共找到了11个广东地区的伪基站群发短信类破坏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案件,其量刑情况如下:


图片1.png


通过对比可知,对于单纯的受雇于人,仅是操作伪基站,除此之外没有其他特殊情节的被告人,人民法院对其量刑十分均均衡,发送短信条数从11万至25万之间的,量刑幅度为七个月至九个月;对于操作伪基站者量刑之所以超过一年的,要么是是老板兼任操作伪基站,要么是累犯兼任操作伪基站,要么是发送的是诈骗信息兼任操作伪基站,要么驾驶短信车兼任操作伪基站。

具体到本案中,由于本案发送的短信仅为6000多条,远少于列表中的短信条数,对于直接操作伪基站的被告人的量刑应七个月以下。

在伪基站群发短信类案件中,广告发布主或伪基站老板在案中的作用最大,其次是直接操作伪基站方,再次是驾驶短信车方,最次是跟车方,李某某在本案中跟车方,作用最小,在共同犯罪中,属于情节最轻微的从犯,其量刑幅度应低于直接操作伪基站方,即其量刑应六个月以下;而李某某自2016年3月26日被采取强制措施至今,已经被羁押了超过九个多月了,建议贵院判处其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意见,供贵院参考并予以采纳。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王如僧 律师

吴杰臻 律师

二0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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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如僧
王如僧涉税犯罪辩护律师
证件号:14401201310024927
紧急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案管专员手机:135030158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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