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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诈骗犯罪成功辩例(一) 虚拟农场诈骗案

办案律师/作者: 肖文彬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9-06-14

    【案情简介】

2018年初,广强律师团队接待了一起来自北方某省的咨询案件。根据当事人所述,其通过网络平台建立了一个养成类程序,并投放到网络上,命名为“某某农场”。该农场通过吸引玩家充值并发放宠物,玩家养成宠物后售出进行盈利,由于管理不善,相关启动资金均用于支付前期玩家的投资款项,导致后期无法回应玩家的投入。随后,当事人关闭了农场。

不久后,当事人了解到该案已被广东某市警方以诈骗犯罪立案侦查,本案涉案金额约50余万元,被害人遍布各省市。

【本案焦点】

在接受委托后,我们团队根据本案情况,对案件的主次问题进行划分,并制定了具体的辩护计划及日程表。我们认为,本案涉及到自首、罪名、金额、退赃等各类问题,总结如下:

1.自首

由于本案系当事人自行了解到案件已经立案,意味着其很可能在网逃通缉的名单上,故在介入本案后,我们认为核心问题在于如何协助当事人进行自首。

在告知当事人自身的法定权利后,我们联系到广东某市的警方,告知本案当事人希望投案,随后便带着当事人前往其居住地附近的派出所投案,主动交代相关事项。

关于自首的问题,我们认为若涉及到案件,应主动前往办案部门解释情况,切勿认为自身不构成犯罪或不应被追究而拒绝配合,否则若被直接抓获,则失去了自首这一关键情节。

2.罪名

本案虽立案为诈骗罪,但根据案件的运营模式,当事人采取的实际是用后投资者的款项支付前投资者的奖励,具有明显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特征,故在确定辩护策略前,我们对罪名进行了充分的考量并分了两种情况处理。

若案件数额在50万以上,此时广东某市诈骗量刑便会是10年以上,作罪轻辩护的情况下,则必然需要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方向辩护,才可能获得较轻量刑。

若案件数额在50万以下甚至更低,此时则无论诈骗还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量刑差别并不会太极端,考虑到已经固定的自首情节,则最终两罪名量刑预计接近,此时则可尊重当事人意愿下,认罪认罚,加快案件程序进程。

3.金额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在他关闭网站前后,均有支付部分人员投入的款项,但由于其并非实际掌握整个通讯录以及投资记录的人,故有部分人员未及时还款,导致本案案发。

考虑到此情节,我们认为对于提前还款的部分,除可以提出款项应该扣除的辩护意见外,还能够据此体现当事人的主观恶性不大。

4.退赃

由于本案无论何种罪名辩护策略均是罪轻辩护,因此必然涉及到是否退赃的问题。根据当事人的意愿,如果本案涉案数额不大,其有能力退赃,反之则无法全部退回款项。

我们在考虑是否退赃时,主要从本案实际获利的角度出发考虑,当事人在案发前已从自身其他款项上进行退款,其并未在此犯罪行为中获利。最终,我们认为应先确定案件的犯罪数额,再考虑退赃情况。

【办案进程】

侦查阶段,在于广东某市警方取得联系后,当事人在籍贯地当地自首,随后被带回广东调查。第一次讯问后,我们立即前往看守所会见当事人,了解到本案涉案三人,尚有一名人员未归案,且现阶段并未划分主从犯,涉案数额接近40万元。

随后我们根据案件情况,提出了几个侦查阶段重点辩护意见:

1.本案当事人曾经退回部分款项,考虑到相关款项系在案发前退回的,因此应排除在整个案件的涉案金额之外,应就数额进行扣减;

2.案件三名人员分工合作,并不存在主从犯划分问题,应统一对数额进行负责;

3.由于网站后台并无金额统计,因此应结合转账记录并参考被害人笔录进行数额确认,不能根据相关人员大约推算来确定数额。

审查起诉阶段,我们进行阅卷后,发现数额从接近40万元降低到12万元。根据广东某市的规定,12万元诈骗数额量刑约为4年有期徒刑,此时当事人由于具有自首情节,故减轻处罚,基本可以确定会被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自审查起诉阶段起,本案原担心所发生数额巨大的情况已不存在,现考虑的便是如何获得最低量刑。

我们在分析案件的数额计算后,认为部分数额存在应予扣除未扣除、转账情况与被害人陈述不符等,尽管存在问题的款项较少,但亦足以将案件总体数额降低到10万元以下。故我们在审查起诉阶段针对数额问题进行详细论证,并总结成法律意见书,交付检察机关。

审判阶段,最终当事人被起诉的金额为9万余元,属数额较大的情况,一般应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随后我们提出数额仍然存在计算问题、自首且愿意退回三分一份额的辩护意见。

在审判阶段还有一个细节,由于当事人已被羁押接近一年,我们认为本案存在处以1年多几个月有期徒刑处罚的可能,同时亦有处于1年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的可能,考虑到当事人希望案件结束后离开广东,故最终征求当事人意见后,我们建议法院对当事人处以1年有期徒刑的处罚。

【最终结果】

最终本案当事人被处以1年有期徒刑的处罚,并于2019年5月16日执行完毕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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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文彬
肖文彬诈骗犯罪辩护律师
证件号:14401201510485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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