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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链条税的角度,谈谈虚开增值税专用票案件的税款流失问题

办案律师/作者: 王如僧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3-07-13

从链条税的角度,谈谈虚开增值税专用票案件的税款流失问题


这是笔者正在承办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

张三挂靠在a公司名义,销售产品给b公司,a公司开具货款是100万元,销项税额是13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给b公司,并收了b公司113万元。

a公司从中收取的费用为销售额的3%,113*3%=3.39万元。由于a是开票方,根据增值税法的规定,其在月末需要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销项,并缴纳增值税专用发票项下的13万元税款给税务机关,a公司只收取了3.39万元,却要支付13万元税款给税务机关,明显得不偿失,a公司是不可能同意了,这时候,应该怎么办呢?

a公司的通常做法是要求张三提供同等金额的进项给他,他在申报销项发票的时候,同时也申报进项发票,由于两张发票金额相等,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等于0,这样的话,a公司就不需要额外支付13万元税款给税务机关了。

那张三的做法是怎么回事呢?

张三的常规做法就是找c公司,将a公司的相关信息提供给c公司,以5个点的代价从第三方处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2给a公司,这样的话,a公司、张三均赚到了各自的钱,皆大欢喜。

这种情况下,国家的增值税款的流动是怎么回事呢,有没有流失呢?

b公司收到100万元的货物,支付了13万元的税款a公司,其申报进项1,抵扣13万元进项税款的行为,不会导致增值税款流失。

a公司在申报销项1时,本应缴纳这13万元税款的,但是a通过申报虚假进项2的方式,抵销了这13万元的税款。a公司申报的进项发票2是由c公司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开具的,这张发票是不能用来抵扣的,a公司是在不能抵扣的情况下,抵扣了13万元的税款,这导致a公司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本应收到13万元增值税款却没有收到这13万元的增值税款,a公司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损失了13万元。


c公司在月末也要申报销项发票2,由于这张发票是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c公司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没有权利收取这13万元的税款,c公司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有没有损失增值税款要分类讨论。

第一种情况,c公司在申报销项发票2时,如实缴纳了这13万元,或者用其他的真实的进项发票去抵扣了这13万元,这种情况下,c公司所在的税务机关是在没有权利收取这13万元的前提下,收取了13万元,c公司所在地的税务机关不但没有遭遇到税款流失,还额外多收取了13万元。a公司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本应收到13万元却没有收到这13万元,c公司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本不应收到13万元却收到了13万元。由此可知,这种情况下,无非是本应由a所在地税务机关收取的税款变成由c公司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收取了,国家增值税款并没有流失。

第二种情况,c公司在申报销项发票2时,并没有如实缴纳这13万元,或者没有用其他的真实的进项发票去抵扣这13万元,这种情况下,国家增值税款可能流失了,也可能没有流失。

需要指出来的是,c公司只是收取了5个点,绝大部分情况下,是不可能如实缴纳这13个点的税款的,因为这么做的话,c公司要亏损7个点。

假设c公司是以3个点的代价从d公司购买了相等金额的进项发票3,用这份进项发票3去抵扣了销项发票2项下的13万元,这种情况下,c公司收了5个点,花了3个点,计算下来,还可以赚2个点。

d公司是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3给c公司,c公司不具有用进项发票3项下的税款去抵扣的权利,可是c公司申报的销项发票2也是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开具的,c公司也没有缴纳销项发票2项下税款的义务,c公司是虚假申报,虚假抵扣,实际上c公司所在的税务机关没有遭遇到税款流失。

这时候就要看d公司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有没有遭遇税款流失了。相同的道理,如果d公司是如实缴纳销项发票3项下的税款,或者是用其他的真实的进项发票去抵扣销项发票3项下的税款,那d公司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是在没有权利收取税款的前提下,收取了13万元的税款,与a公司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本应收到13万元税款的事实相对应起来,国家增值税款实际上也没有损失。

如果d是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2个点的开票费(2个点的开票费实在是太低了,但d公司是以3个点的收益开票给c公司,不可能以高于3个点的方式从其他主体那里购买发票的)的方式从e公司的购买相等金额的进项发票4去抵扣销项发票3项下的税款,那d公司所在地的税务机关也是不亏不赚。

这时候就要看e公司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有没有遭遇税款流失了,e是以2个点的收益开票给d公司的,几乎是不可能经低于2个点的价格从其他主体购买到发票,那e公司岂不是要亏11个点了?

e公司作为一间市场主体,肯定是在有利可图的情况下,才会以2个点的价格开出13个点的发票,那e是在什么情况下才会这么做呢?

根据笔者的经验,存在以下情形的,e公司可能会同意开票。

第一种情形,e公司享受了税收优惠,譬如在期末的时候,e公司的销售达到一定规模的话,税务机关会全额返还e公司所缴纳的税款,这时候e公司会把缴纳的税款拿回来,实际上这2个点的开票费是纯赚的。

第二种情形,e公司存在大量的留抵,进项远大于销项,低价变现。

第三种情形,e公司与d公司之间存在其他利益关系,譬如d公司是e公司的大客户,e公司不想搞坏其与d公司的关系,自己承担这11个点的损失。

第四种情形,e公司虚假开票之后,会在其他方面拿到收益,譬如e公司凭这些虚假交易,可以到银行那里申请贷款(供应链融资),或者凭这些虚假交易(业绩达标了)可以拿到总公司的巨额奖励,等等。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增值税是链条税。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中,税款有没有流失,不用考虑中间环节,只需要考虑链头与链尾。如果链头的销项是虚假的,不会导致增值税款流失。如果链尾的进项是真实的或者用实实在在的资金去缴纳链尾的销项税款,也不会导致增值税款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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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如僧
王如僧涉税犯罪辩护律师
证件号:14401201310024927
紧急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案管专员手机:135030158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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