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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犯罪研究(十五):福利姬、家族长可能会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办案律师/作者: 马泽恩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2-03-01

 

福利姬,根据百度百科的解释,是指穿着极其暴露的服装(多为情趣服,cos服),打着各种名义卖肉,卖包图的女性。还分为线上线下,在做线上“福利姬”的女性中,不少都是未成年少女,对于有恶俗趣味的买家来说,正是这些未成年少女装扮的“福利姬”吸引了他们。在“福利姬”拍摄的照片与视频中,有些也还算不上大尺度,但不少却衣着暴露,卖家还会发一些色情的图片与视频卖给买家。而且一些交易还从线上延伸到了线下,从而衍生了色情交易。

 

杭州尘埃科技有限公司研发了一个知名度很高的“PR社”APP,PR社对外宣称“原创美图社区”,实际上是涉黄app。在app上,福利姬们通过在“PR社”平台上传视频,供用户付费观看,公司按照事先约定比例抽层,由此获利。

这已经形成了成熟的运营套路:平台运营方联系家族长(可以理解为总代理,也可以理解为网上的老鸨),家族长负责统筹手上的人脉资源,联系“福利姬”们来PR社的平台直播贩卖淫秽图片、视频等等。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PR社涉黄案中,经鉴定,“PR社”APP上传的视频中共计有476部为淫秽物品。其中林某用“宛如酱”的账号上传自制的淫秽视频51部,韩某用“我是你可爱的小猫”的账号上传自制的淫秽视频37部,胡某用“W棉尾兔几W”的账号上传自制的淫秽视频31部,王某用“呆萌橘子酱aa”的账号上传自制的淫秽视频29部,杨某用“制服邪魔暖暖”的账号上传自制的淫秽视频28部,蔡某用“镜颜欢”的账号上传自制的淫秽视频25部。

2019年12月3日,杭州中院对该案件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认定被告单位杭州尘埃科技有限公司以牟利为目的,在互联网上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被告人熊某、沈某系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告人林某、韩某、胡某、王某、杨某、蔡某以牟利为目的,制作、传播淫秽物品,其行为已构成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马律师对此案件有以下几点想法:

00001. 本案在福利姬涉黄案件中,司法机关想以此起到“杀鸡儆猴”的作用。本案的涉案淫秽物品数量有的刚刚达到互联网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追诉基数,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可以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赃,争取检察院酌情不起诉的可能性很大。当然,福利姬们也应该敲醒警钟,法律的灰色地带诱惑虽大,但代价更大。

00002. 本案判决没有对运营平台方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简称“《解释》(二)”)第四条规定,是因为PR社实际参与到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行为中,积极得寻找福利姬合作,约定提成,做广告等等行为,其实是传播淫秽物品的实行犯,而《解释》(二)针对的是帮助行为,处罚的是平台方没有履行法定管理义务的行为。如果在案证据能够证明平台方与用户没有事先共谋的行为,只是明知用户传播的是淫秽电子信息,放任或允许传播的行为,可以适用《解释(二)》第四条规定,对管理者和直接负责人的入罪和量刑的数量标准高于一般行为人,对应的刑罚会轻很多。

00003. 家族长是传播淫秽物品中重要的一环,是连接平台和资源的桥梁,一个家族长可能同时代理着不同平台,一般抽成大10%-20%,收入颇丰,一旦被立案侦查,数额轻易可达到“情节严重”或“情节特别严重”,但此类案件中平台的性质以及被代理人所发布视频,家族长有无参与、决定权,如果在案证据无法证明家族长在牵线搭桥的过程中明知平台是淫秽平台和被代理人会上传淫秽物品等情况,辩护律师可以根据具体案件中在案证据争取做无罪辩护。总之,刑事案件认定的每一个事实都要有充分的证据支撑,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才足以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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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泽恩
马泽恩涉黄犯罪辩护律师
证件号:14401201911079830
紧急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案管专员手机:13503015895)
如情况紧急,请直接致电:13503015895 电话:020-3781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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