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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零口供”对当事人未必是好事--以某保健品诈骗案件举例

办案律师/作者: 金翰明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9-12-06

作者:金翰明律师,诈骗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广强律所诈骗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前段时间接触过一起保健品诈骗案件,家属找金律师沟通委托,告诉我当事人是这个公司最大的股东,被拘留之后什么也不说,现阶段几乎仍是零口供,案件在侦查阶段,家属问金律师零口供的情况下到底会不会定罪,对当事人是不是好事?

司法实务中,有不少当事人和家属也会认为人被抓之后,我什么也不说至少就不会犯错,虽谈不上是好事,但一定不是坏事。

首先,先就上面这个案件来说,可以肯定的是,这个案件的定罪量刑并不完全依赖于当事人的口供,保健品诈骗案件常态下都属于共同犯罪的案件,无论是线下会议销售、坐诊销售的模式,还是线上涉嫌电信网络诈骗的销售模式,涉案公司被抓的少则十几人,多则几十人、几百人,一个当事人的口供很难动摇全案罪与非罪的根基。

此外,这类案件的定罪量刑,也取决于办案机关收集到的实物证据材料情况,比如话术本、广告宣传的文案、微信聊天记录、销售记录、记账本、发货退货凭据、查封扣押的保健品样品、产品说明书、资质证明、银行流水、体检报告、冒充他人身份的相关证明等等,办案机关在认定罪名成立与否,尤其是对涉案公司是否成立诈骗罪的核心环节,即销售手段是否涉嫌诈骗罪审查时,其更依赖的往往是这些实物证据材料。

其次,从刑事案件的整体性,且不论是否属于共同犯罪,如果抛开当事人的个人口供,证据仍然确实、充分的案件,此时当事人什么也不说,对案件的判罚结果并没有多少影响。比如一个故意杀人案件,监控拍下来整个过程,又不能证明存在违法性阻却,当事人说与不说,远没那么重要。

所以理论上来说,尤其是对于共同犯罪的案件,被告人拒不认罪、零口供,办案机关当然可能会认定罪名成立。

但是从具体的个案来说,问题就在于,案件的证据是否真的确实充分?当事人是否真的有罪?是否真的应当按照指控的事实来定罪、量刑?

说白了,如果是一点辩护空间也没有的案件,当事人认与不认对案件结果没什么影响,甚至请不请律师也不会有影响,那么零口供起不到任何的积极作用;但是对于定性存在争议的案件,办案机关指控的事实、证据存在争议,或者是量刑存在争议的案件,如何说、如何辩护就显得至关重要了。

对于一个具体的案件来说,有如下几个辩护的逻辑:

第一步是要通过与家属沟通涉案公司的运作模式、当事人的涉案情况,特定案件甚至需要会见沟通,确定案件是否存在争取的空间、辩点在哪里。

第二步是要通过会见沟通,在了解案情的基础上,依法指导当事人如何应对。其中包括如何对不利的指控事实依法作出辩解、回应;对于有利的事实、证据主动向办案机关提出,要求在讯问笔录中予以记录,或者提供相关线索,要求办案机关收集调取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

关于这一层级的沟通,也是案件前期尤其是侦查阶段,律师辩护工作的重要部分,辩护的目的不仅仅是以辩护人的形式向办案机关提出辩护意见,指导当事人了解案件的利害,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也是至关重要的。

第三步才是在此基础上内外合力的辩护,至于个案该如何辩护,这里就不具体展开了。

所以对于绝大多数事实、证据、定罪、量刑存在争议的案件,什么也不说、零口供当然不是好事,一个当事人也不可能在三个阶段什么也不认,在法律的框架内争取说对、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才是正确的应对。

本文是金翰明律师在办案过程中的经验总结和理论研究,以期对维护涉案人员的合法权益和司法实务作出有益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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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翰明
金翰明诈骗犯罪案件辩护律师
证件号:14401201810066676
紧急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案管专员手机:13503015895)
如情况紧急,请直接致电:13503015895 电话:020-3781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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