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金牙学院 >> 前沿研究 >> 内容

刑事案件审查逮捕指引之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篇(13)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8-04-18

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

注:下列审查逮捕指引典型案例来源:《刑事案件审查逮捕指引配套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编)

刑事案件审查逮捕指引之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篇(13)

5.3彭某某骗取贷款案

目次

一、简要案情

二、证据情况

三、审查思路

四、案件处理情况

一、简要案情

2012年10月,中国光大银行上海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与犯罪嫌疑人彭某某经营的上海国液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液公司)签订《采购卡分期透支业务合作协议》,双方约定在国液公司承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提供与借款人订立的相关销售合同并缴存保证金的前提下,光大银行向购买国液公司产品且有分期付款融资需求的借款人提供“小微采购卡”贷款用以支付产品款项,银行根据借款人交易确认请款单将相应款项受托支付至国液公司账户,借款人按期向光大银行还款并支付手续费及利息(以下简称分期透支业务)。2012年11月至2013年4月,犯罪嫌疑人彭某某作为国液公司的实际负责人,虚构王甲等18人系国液公司购货商的身份,伪造相关身份证明、购销合同、交易确认请款单等材料,以分期透支业务的方式骗取光大银行贷款人民币2018万余元,至案发尚有人民币1053万余元无力偿还,造成银行特别重大损失。2013年11月20日,公安机关以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对犯罪嫌疑人彭某某传唤并于同日采取刑事拘留;2013年12月20日,公安机关对彭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提请批准逮捕。

二、证据情况

本案报捕时,有以下证据:

1. 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案发经过》证实犯罪嫌疑人彭某某系被抓获到案。

2. 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调取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相关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据,证实犯罪嫌疑人彭某某的身份情况及国液公司的公司性质。

3. 光大银行提供的报案书、采购卡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交易明细、催收记录、对账单、购销合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授权书、收入证明、交易确认请款单、担保承诺函及上海公信中南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等书证,证实王甲等18人以国液公司采购商身份向光大银行申请采购卡,并以交易确认请款单的方式授权光大银行将资金划款至国液公司,共计人民币2018万余元,至案发尚有人民币1053万余元未偿还的事实。

4. 证人濮某某、童某某、王乙的证言,光大银行与国液公司签订的《采购卡分期透支业务合作协议》《中国光大银行采购卡领用合约》、光大银行关于开展采购卡业务的报告及情况说明、上海银监局关于彭某某信用卡诈骗案件协查函的复函等证据,证实犯罪嫌疑人彭某某及国液公司向光大银行申请贷款的过程及性质。

5. 证人王甲、刘某、于某某、聂某某、王某某、袁某、张某某、钟某、陈某某、彭某、陈某某、彭某锋、周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工作情况,上海介尚实业公司等11家公司的工商登记材料等证据,证实犯罪嫌疑人彭某某虚构王甲等18名采购卡申请人系国液公司购货商的身份,向光大银行骗取贷款的事实。

6. 犯罪嫌疑人彭某某对以王甲等18人名义向光大银行申请贷款的事实供认不讳,但否认自己有诈骗故意及行为。

三、审查思路

在本案中,争议的主要焦点集中在犯罪对象上。根据《刑法》第175条之一骗取贷款罪的规定,按照《刑事案件审查逮捕指引》本案办理思路如下:

本案在提请逮捕时,公安机关认定的罪名为信用卡诈骗罪,但围绕本案的“小微采购卡”业务是否能一律认定为信用卡业务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本案“小微采购卡”系银行信用卡的一种,属于银行信用卡业务,符合信用卡授信额度和透支功能的基本特征。另一种观点认为,本案犯罪嫌疑人彭某某经营的国液公司出于融资目的,因不符合贷款条件,转而使用虚构下游企业采购商身份、提供虚假购销合同、交易确认请款单等材料的手法骗取银行以“小微采购卡”形式发放资金,其实质是附属于信用卡的贷款。

《刑事案件审查逮捕指引》对信用卡透支业务和贷款业务的区分作了提示:一是授信额度的使用方式不同。信用卡是一种虚拟额度,银行仅在持卡人刷卡消费或取现时兑现额度;而贷款授信资金般一次或分次在交易前发放到申请人账户或指定账户,由申请人按约定用途使用。二是还款要求及还款效力不同。信用卡额度可循环利用,持卡人透支后可随贷随还,还款行为具有恢复信用额度的效力;而贷款是依据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提前还贷需支付违约金,且还款行为不具有恢复信用额度的效力。三是资金用途不同。信用卡透支用于消费领域,一般不得用于生产经营、投资等非消费领域;贷款资金一般可用于生产经营领域和消费领域,且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贷款。四是银行承担的义务不同。信用卡业务中,银行的义务主要体现在发卡环节的资信调查;贷款业务中,银行承担着贷前尽职调査和贷后跟踪检查的义务。

结合本案的证据,应当认定本案中“小微采购卡”的分期透支业务系附属于信用卡的贷款。

第一,根据有关《采购卡分期透支业务合作协议》、交易请款单等书证及银行业务员的证言,本案中银行通过“小微采购卡”发放的资金均和申请人特定的采购项目有关,根据实际交易需要,提前发放到指定商户国液公司,有别于信用卡透支业务兑现信用额度的特点。

第二,根据《中国光大银行采购卡领用合约》、采购合同、交易请款单等书证及相关证人证言,本案中银行通过“小微采购卡发放的资金是以在国液公司实际采购为基础的,有别于信用卡透支业务循环消费的特点。

第三,“小微采购卡”领用合约将采购卡定义为“企业分期支付货款的专属信用支付工具”,核心企业是银行指定的与国液公司有采购往来的经济组织。协议中对采购卡透支业务的描述也印证了这点。因此可认定“小微采购卡”是用于购销经营活动“支付货款”的结算工具,有别于信用卡主要用于个人消费的特点。

第四,根据有关《采购卡分期透支业务合作协议》、国液公司出具的担保承诺函等书证,“小微采购卡”授信基础系申请人及保证人信用。银行并非单纯基于申请人个人信用状况核发卡片,在申请人提出申请时,银行要根据购销合同、身份证明等审查申请人的资信情况,综合衡量申请人和保证人资信情况,有别于一般信用卡授信审查。

综上所述,本案的犯罪对象系贷款,鉴于犯罪嫌疑人彭某某虚构王甲等18名采购卡申请人系国液公司购货商的身份,向光大银行骗取了贷款,本案应认定为骗取贷款罪。

五、案件处理情况

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于2013年12月20日以犯罪嫌疑人彭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注意到了本案犯罪对象的向题,在对彭某某批准逮捕的同时,走访了上海市银监局。后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彭某某涉嫌骗取贷款罪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被告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彭某某均构成骗取贷款罪。鉴于被告单位及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判处被告单位上海国液酒业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20万元;判处被告人彭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违法所得责令退赔。

宣判后,被告单位上海国液酒业有限公司及被告人彭某某均未上诉,检察院未提出抗诉,判决已生效。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侦查监督处王建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陈枫编写,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处陈茜茜审核;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张晓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周子简修改;北京大学法学院梁根林教授审定)



阅读量:445 PC版链接 移动版链接

推荐专题
快讯!我所周峰剑律师办理一虚拟货币交易所帮信案获判免于处罚
快讯丨卢捷培律师亲办的两起网络诈骗案获不起诉!
将人民币兑换虚拟币被控洗钱罪情节严重,我是如何争取到全案减轻处罚的!
​金翰明律师办理的涉诈骗罪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当事人成功取保
又增取保案例||H某某被控诈骗罪,在法院阶段获得取保候审
广强谢政敏律师再获成功案例
取保成功丨曾杰,卢捷培律师团队五月底连续两起案件成功取保
2021年新增一桩不批捕案件——成功狙击“仙人跳”
金翰明、曾杰律师成功在五一节前取保一名诈骗案当事人
江苏陆某被控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一案(挪用公款罪不成立)
推荐阅读
快讯!我所周峰剑律师办理一虚拟货币交易所帮信案获判免于处罚
快讯丨卢捷培律师亲办的两起网络诈骗案获不起诉!
关于曾杰律师当选为广强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的公告
关于肖文彬律师当选为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的公告
关于李泽民律师当选为广强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的公告
将人民币兑换虚拟币被控洗钱罪情节严重,我是如何争取到全案减轻处罚的!
​金翰明律师办理的涉诈骗罪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当事人成功取保
又增取保案例||H某某被控诈骗罪,在法院阶段获得取保候审
广强谢政敏律师再获成功案例
取保成功丨曾杰,卢捷培律师团队五月底连续两起案件成功取保
最新文章
严惩与教育:邯郸初中生遇害案的影响与启示
利用赌博网站会员账号接受“六合彩”投注的行为不应认定为开设赌场罪
实务文书|侦查人员擅自添加有罪供述的笔录,应依法排除
刘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 申请对在案销售记录文档予以非法证据排除的法律意见书
P某涉嫌掩隐罪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见书
制假现场被抓,也可能是自首!
反对校园霸凌需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
关于H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罪一案之取保候审申请书
X某被判介绍卖淫罪一案二审辩护词
H某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一案 法律意见书

紧急重大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主任、刑事大要案辩护律师王思鲁微信向他反映(通过王律师手机13503015895)

如情况紧急,请直接致电:13503015895 电话020-37812500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45号恒健大厦23楼(地铁动物园站C出口直走400米左右,东风东路小学天伦校区旁,原名天伦大厦。)

邮政编码:510600

Copyright 2013金牙大状律师网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18013404号-2